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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2.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

3.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法人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6.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7.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8.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9.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

10.行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有意识的活动。

11.智力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公知技术(如专利权、计算机软件)。

12.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13.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4.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15.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包括战争、罢工、禁运等。

16.代理的特征包括:

一是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一致;四是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8.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19.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单位的代理人等。

20.无权代理包括的情形: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21.被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

22.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一是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二是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三是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是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3.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终止的原因包括:

一是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是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四是监护关系消灭。

24.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5.《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6.保证法律关系参加方包括:

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27.保证的方式包括:

一般保证(顺序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平行担保)。

28.顺序担保指被保证人先用所有财产赔偿损失,不够赔偿部分再由保证人承担赔偿;平行担保指被保证人与保证人共同赔偿损失。

29.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包括: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0.可以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一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是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是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是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期和其他财产;五是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1.不能作为抵押物的包括:

一是土地所有权;二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2.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33.质押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的凭证。

34.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35.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包括:

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二是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36.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证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的情况包括:

一是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二是承包人破产,倒闭。

37.预付款担保是由承包人提交,采用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38.建设工程一切险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39.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单位;在国内,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40.建筑工程一切险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41.被保险人包括:

业主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业主聘请的技术顾问。

42.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原因包括:

自然事件原因、意外事故原因。

43.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原因包括:

一是设计错误原因;二是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的缺陷、物质本身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三是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所支付的费用;四是为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五是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六是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劵、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七是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是领用公共运输行使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九是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十是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44.保险期限从开始施工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5.合同鉴证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二是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三是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四是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五是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46.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47.合同公证与鉴证的不同点包括:

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法》将合同分为15类包括: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等级等形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通常是书面形式。

6.《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

7.要约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要约邀请包括:

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管饱、招股说明书等。

9.要约撤回是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撤销是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1.承诺具备的条件包括: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1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生效。

1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14.不要式合同的成立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式合同的成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15.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

1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并采取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1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8.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19.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

缔约一方受有损失、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20.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是违约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21.合同生效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

23.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4.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二是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是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四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五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5.表见代理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是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二是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三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26.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穿越权限意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7.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8.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包括: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9.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30.无效合同产生后果处理办法包括: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31.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2.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

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4.合同生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35.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必须履行的规定包括:

一是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是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三是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是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是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是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6.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37.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执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

38.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按抗辩权。

39.可以终止履行的情形包括:

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0.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包括:

一是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二是提前或者部分履行的处理;三是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4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4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44.带无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5.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6.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取消。

47.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合同,协商一致时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48.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变更。

49.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改变。

50.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5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52.债权不可以转让的情形包括: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5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5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5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并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56.当事人一方经双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57.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8.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59.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0.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2.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都可以互相抵销。

63.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4.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6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66.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67.补救措施包括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措施。

68.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可以予以适当减少。

69.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两种方式不能合并使用。

70.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7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72.仲裁的原则包括: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严责、一裁终局原则。

73.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合同纠纷。

74.裁决作出后,同一纠纷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5.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76.仲裁委员会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7.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78.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79.对于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80.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

1.必须招标工程的标准包括:

一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二是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三是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四是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

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二是抢险救灾工程;三是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待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四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五是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六是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七是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八是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九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是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二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三是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四是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是技术资料满足招标投标要求;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的要求包括:

一是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二是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三是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是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是由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职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三是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内容包括: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实、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7.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内容包括:

一是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对待;三是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8.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二是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三是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9.《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0.公开招标的优点包括:

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标价。

11.公开招标的缺点包括:

由于申请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12.邀请招标的优点包括:

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了解,减少了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方违约的风险。

13.邀请招标的缺点包括:

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面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14.招标过程划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15.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选择招标方式、办理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文件。

16.选择招标方式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是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人的管理能力确定发包范围;二是依据工程建设总进度计划确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次数和每次招标的工作内容;三是按照每次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选择合同的计价方式;四是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招标前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合同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程度,最终确定招标方式。

17.中小型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大型复杂工程可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18.招标备案文件的内容包括:

招标工作范围、招标方式、计划工期、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19.编制招标有关文件包括:

招标广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资格预审和评标方法。

20.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现场考察、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21.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名称;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工程项目概况和本次招标工作的简要介绍;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价格。

22.资格预审的目的为:

一是保证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在资质和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完成招标工作的要求;二是通过评审优选出综合实力较强的一批申请投标人,再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以较少评标的工作量。

23.投标人必须满足的基本资格条件包括:

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

24.必要合格条件包括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

25.招标人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人自费进行现场考察。

26.招标人应及时将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给予书面解答,且必须发送给每一位投标人。

27.回答函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书面解答的问题与招标文件中的不一致,以函件的解答为准。

28.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

29.构成无效投标文件的条件包括:

一是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二是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三是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四是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五是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30.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人选应来自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1.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通常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进行。

32.初评检查内容包括:

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保证有效性、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无实质性背离、报价计算的正确性等。

33.投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包括:

一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担保有瑕疵;二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潜质并加盖公章;三是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是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是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是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4.评标报告的内容包括:

评标情况说明、对各个合格投标书的评价、推介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5.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6.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7.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38.中标人的投标符合条件包括:

一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9.勘察设计招标范围包括:

自然条件观测、地形图测绘、资源探测、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评价和环境基底观测、模型试验和科研。

40.招标人应依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决定发包的工作范围,可以采用设计全过程总发包的一次性招标,也可以选择分单项或分专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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