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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版本

人事管理规章

1.目的:

为统一规范公司人事制度,运用人力之准则,提高经营绩效,特汇编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章适用于本公司之本土人员,外籍人员另订之;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3.权责单位:

本管理规章之制定、维护、管理为人事单位,其它各部门为遵行单位。

4.作业内容:

4-1任用

4-1-1人事任用需遵守本地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意愿,善尽社会责任,不因性别、宗教、残疾、年龄、民族等不同而有所歧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员工:

4-1-1-1曾在本公司或所属工厂、关系企业被开除、辞退(资遣)或未办手续擅自离职者。

4-1-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4-1-1-3患有精神病或法定传染病者。

4-1-1-4年龄未满十六岁者。

4-1-1-5若因求职者刻意隐瞒上述事实,一经查证将以辞退处理,且公司不作任何补偿;若虚报年龄或提供不实证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金。

4-1-2人事录用权限依核决权限管理办法办理。

4-1-3需求提出:

4-1-3-1需求提出之权责单位为各用人单位。

4-1-3-2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或替补离职人员时,需先申请,详细说明所需增补人员之条件、资格等要求,呈请核准后交人事部门办理增补招募作业。

4-1-3-3用人单位提出增补人员申请时,可建议增补方式,若对内晋升或对外招募之方式;若建议对内晋升,可推荐人选。

4-1-4招募作业:

4-1-4-1招募作业权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4-1-4-2人事部门依核准后之申请书,按要求招募来源展开作业,除间接人员有内招作业外,其余均采对外招募。

4-1-4-3招募作业可经由各种形式的人才市场,广告媒体,中介团体及教育机关等方式进行。

4-1-4-4若需内部招募者,各用人单需将经批准的人力需求申请单提供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门统一作业,用人单位不可擅自发布招聘信息。

4-1-4-5招募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身份证明,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者实物。

4-1-5甄选作业:

4-1-5-1甄选分直接及间接人员两种;人员面试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招募人员需

对应聘人员采用身份证比对面试、询问相关背景、笔试等方法,以杜绝虚假证件。

对无法加入工伤保险人员,拒绝录用。

4-1-5-2直接人员甄选权责单位为人事部门。

4-1-5-3间接人员甄选之初选权责单位为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方可送至各用人单位,复选权责单位为各用人单位;初试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4-1-5-4人事单位或用人单位对应征者可进行面试,笔试或实操,有笔试者需将试卷存档备查;间接人员需将结果填注于新进人员面试记录表,送人事单位审核,并由人事单位依核决权限管理办法呈请相关主管核准。

4-1-5-5经具核决权限之主管核准录用后,人事部门始可通知应征者,该通知可经由口头或书面告知,惟初任为副理级以上人员必须采用书面通知。

4-1-5-6凡经面试之人员必需在系统中留下记录,以作为后续参考之依据。

4-1-6报到作业:

人员报到时,应先办妥下列各项手续后:

4-1-6-1缴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缴交统一着装厂服相片3张;缴验学历证明、健康证;填写应征人员资料表;介绍人员需填写保证书。

并保证数据表中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若发现并经证实所填写内容及证件存在虚假情况,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另外,该员工在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权益纠纷,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1-6-2人事部门审核新进人员所填及缴交资料无误后,将相关人员职称分类列入人事数据输入存盘。

4-1-7试用及正式任用:

4-1-7-1新进人员试用期间,得由用人单位详加考核,考核未合格或品性欠佳者,由用人单位主管填写人员离职申请书并送相关权责主管签核交人事部门,签核后得终止试用,并通知当事人至人事课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试用期不合格者,仅付试用期间之薪资,不另支付任何费用。

4-1-7-2正式任用之员工,需阅读本公司规章制度,并填写规章制度签阅表一份。

4-1-7-3新进人员入厂劳资双方需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1-7-4员工工资应依据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4-1-7-5自员工入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视为不愿与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厂方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事实劳动关系。

4-1-7-6对未满18岁未成年员工,人事部需对其造册管理。

4-2考勤

4-2-1出勤:

4-2-1-1工作日依年度公布之行事历为主,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4-2-1-1-1醉酒者。

4-2-1-1-2扰乱工作秩序者。

4-2-1-1-3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易爆、凶器等危险物品者。

4-2-1-1-4未佩带公司规定之员工识别证者。

4-2-1-1-5其它类似之情形者。

4-2-1-2工作时间为08:

00–12:

00,13:

30–17:

30,各部门因实际作业需要,需调整上班时间或轮日夜班者,需提报人事部门在考勤系统中做班次异动。

4-2-1-3迟到1分钟至5分钟(含)以上,扣出勤时数半小时,5至30分钟(含)扣1小时出勤,30分钟以上扣4小时出勤。

4-2-1-4员工于正常上班时间未提出请假并经批准,达4小时(含)未出勤者依旷工计算,旷工不计发当日工资,并予以行政处份。

4-2-1-5员工上下班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出勤,并亲自打(刷)卡。

员工因个人原因迟到或早退,须以实际的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未打卡者以旷工论处。

4-2-1-6因公外出不能刷卡或自身漏刷卡者,应在人事考勤课所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填具员工漏刷卡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表中需详述漏刷卡原困,并注明造成原因之责任人,各部门权责主管需评估其漏(多)刷卡原因之合理性,无正当理由之漏(多)刷卡者,由部门权责主管注明行政(申戒)处份,由单位权责主管签核后送交人事考勤课,人事部核实后作业,有注明行政处份者,人事自动在系统中进行处罚作业。

4-2-2放假

除法定假日由公司统一放假外,其它原因放假需填写放假单,经部门主管及人事最高主管同意后方可放假,月薪人员放假期间不扣薪资,日薪人员放假期间不扣生活补助。

4-2-3请假:

假别分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

4-2-3-1请休假应填请假单,经代理人签名后,视其职称及请假天数,

依核决权限呈核准并于请假前送人事单位登录,作为核算薪资考勤依据。

4-2-3-2事假:

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十五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三十天,若一次需超过三十天以上者需办理辞工手续,请假期间不予计薪。

4-2-3-3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公务受伤,可申请工伤休假,申请人需附医务室之休假证明或

指定医院之诊断书(证明)方可申请,工伤人员之休假申请以请假单方式提出(需注明

为工伤休假)并送权责主管签核后交人事部门计薪,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活补助。

4-2-3-4年休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其年资计算(入厂满整年后次月起算),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2-3-4-1年资计算方式依月为单位计算,若当月满整年、满10年或20年者,次月方可申请规定之休假天数。

4-2-3-4-2需申请年休假人员需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依实际工作情形安排休假,若经主管确认,因工作需要而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休假者,未休之年休假天数将折算薪资发放给本人,人事部于每年6月份及12月份统一核算,并于次月发放于本人薪资内;假期内计发底薪及生活补助。

4-2-3-5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依法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4-2-3-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上级领导批准,可依法享受3天以内丧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2-3-7产假:

女员工生育,依法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产假期间薪资照发,待销假后在薪资条上补签收。

4-2-3-8以上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为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婚假需提供结婚证正本、丧假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当地派出所出示之亲属关系或户籍正本、产假及看护假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及出生证明正本,否则视为请事假。

4-2-3-9以上假别未享受到而离职者,均不予以补休或折算薪资。

4-2-4加班:

4-2-4-1除月薪制人员外,日薪制人员因公事需要于正常上班时间外处理公务者(参加上课学习者除外),加班需由各部门文员统一至签核系统中申请加班时数,加班上下班时间必须刷卡。

加班计算依照刷卡及申请时数作比较,由系统取两者小值作为计算薪资依据;每周人事考勤课将上周各部门的加班时数及出勤天数公布至I盘公用区,并知会

各部门承办人员(部门统计或文员),由各部门人员自行确认;若有误者各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资料通知人事考勤课核实,逾期人事不再受理。

4-2-4-2各部若遇有离职人员则必需于离职人员离职到期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加班时数。

4-2-4-3为配合薪资核算,人事考勤课每月定期编制〝出勤表〞核对出缺勤状况,产生〝当月出缺勤状况表〞,并张贴公告,若有误者(仅针对人事考勤课未曾公布之部份)各部门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资料通知人事考勤课核实,逾期人事部不再受理。

4-2-4-4加班费计算标准及考核方式,详见劳动合同及双方约定标准。

4-2-5出差:

4-2-5-1国外及国内跨省出差;因公务需要须出差者,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申请人需依实际情况勾选及填写,经权责主管核批后,交厂务单位办理住宿安排、代订机票及保险事宜;若出差报销需凭回执联,出差回执需经出差关联单位主管签核,并依此单报销差费;若需预支出差费用者,出差人员需填写预支申请单,依核决权限主管核批后,向财务部预支款项。

4-2-5-2出差费用额度及报销方式: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于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差费报销单,办理差

旅费报销,若预先借支有剩余者并应办理冲销手续。

低阶人员与高阶人员一并出差,若需维持活动一致,费用得比照高阶人员;

4-2-5-3省内出差误餐费额度:

因公务需要须出差者,需以外出证及派车单方式提出申请,经权责主管同意后方可出差。

4-3奖惩

4-3-1为维护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之严肃性,保障生产经营之正常进行及激励所有同仁敬业精神制定员工守则及员工上班工作纪律,并以此订定各项奖惩之标准。

4-3-2奖惩范围涵盖所有人员及活动,不以厂区内为限。

4-3-3奖惩之提报包含当事人部门主管及发生事件之权责部门主管填写奖惩申请单,依核决权限核准后送交人事部门列入当事人之人事纪录,作为晋升及薪资调整之依据。

4-3-4奖惩核定应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办理,为培养及激励员工优良品德及敬业精神,奖励应多于惩罚,并视当事人奖惩之轻重,对其直接主管作连带奖惩;奖惩额度及月累计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本人基本底薪的20%,扣除罚款后工资不应低于政府规定之最低工资,奖惩超过上述额度之扣款,不予执行,亦不保留;若为损失赔偿不在此限。

4-3-5奖惩细则,各项奖惩应公告之。

4-3-6每月汇整<年度月奖惩汇整表>呈企划处审核。

4-4考绩。

4-4-1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经验、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应客观公正考核,不得循私舞弊。

4-4-2人员薪资或职务调整及奖金发放等,应主要参考考核成绩。

4-5晋升、调迁。

4-5-1晋升:

4-5-1-1五职等以上主管职晋升只限于每年7月份予以调整,同时需经人评会通过后方可生效。

晋升调幅薪资部分列入公司所给额度。

4-5-1-2其它绩效优异职等晋升,有具体事实确证可胜任高职等者及上阶有缺者可办理晋升,晋升调整日期为每年1月和每年7月,同时晋升职等额度包含在公司所给薪资额度中,晋升人员填写<<人员薪资职务异动申请表>>。

4-5-1-3部门因职务人员不适任而降职、离职,或部门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革,职缺可以及时由低阶人员补升,不受时间限制。

4-5-1-4五职等以上主管职在任职职务上未达到两年任职期,不得办理再上一阶之晋升。

4-5-2调迁:

4-5-2-1因工作需要,因能力或特质或其它客观因素与其所任职务不合,可考虑调迁。

4-5-2-2同一部门内的调动需经单位主管核准,不同部门之调动,须二部门主管同意且由调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调职申请书》。

间接人员调迁需做好移交手续,调职人员应于规定期限内办妥交接事项,交接完毕后,调出部门必须在异动单上注明交接完毕字样。

4-5-2-3调职员工之底薪如有降低,需经该员工同意。

4-5-2-4部门因职务人员不适任而降职,职缺可以及时由低阶人员补升,不受时间限制,

未到规定时间,不得调整薪资。

4-5-2-5主管职人员因工作绩效不彰或其它重大因素须降调为非主管职者,将取消其原有

主管职原享有之所有福利待遇;若为工作所需支持及协助而平调为非主管职者,享有主管职待遇及福利。

4-6离职作业:

离职员工必须于离职当日离开公司,不得滞留于公司食宿。

4-6-1正式员工离职需填写<离职申请书>需经权责主管核准,并需提前三十天递交辞职单,人员之离职申请经部门主管核准后,由各部门文员统一将离职单于离职日到期前5天交至人事招募课,人事部门有权在30天内视工作交接及人员补充情况批准辞工离厂日期,试用期员工可随时递交辞职单。

4-6-2离职时需由部门主管检查各项保管档已点交清楚,各项工作是否交待清楚,以上办理后方可完成离职手续。

间接人员办理离职手续前必须填写<人员离职移交清单>,经本部门、财务、人事、厂务、信息部门主管逐一签核后交至人事部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各相关部门主管对交接事项完成状况需负全部责任,未做好交接工作者将对相关人员依规定进行处罚,主管未尽督导之责需负连带处分。

4-6-2-1员工虽提出辞呈,于未离职前仍应照常处理业务。

4-6-2-2所有人员辞职时,需在辞职书上辞职人签章处签名。

4-6-2-3所有辞职人员之当月薪资均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付,若在每月10日以前离职的,上月及当月工资一次性发放完毕。

为配合财务及内部作业,在当月10日以后离职者,上月薪资在公司规定发薪之日期统一发薪。

4-6-3为有效管制厂服回收及资源利用,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厂服返回给人事部,未退还者人事予以扣款30元/件。

4-6-4人事部门应对离职人员办理退保手续。

4-6-5人事部应对其离职原因进行调查并签注意见后方可开立离职证明(放行条)。

4-6-6为便于离职人员出厂,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时间统一为每日上午10:

00~11:

00及下午15:

00~16:

00。

4-6-7员工离职可向人事部申请开立离职证明(含职等、职级及平时表现等)(如附表二十)。

4-6-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予以辞退:

4-6-8-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6-8-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6-8-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6-8-4其它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定的规定办理。

4-6-9自动离职

4-6-9-1请假逾期未归,或请假未获准而自行不到职者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的,视自动离职处理;

4-6-9-2自动离职且对公司财物交接不清者,视情节轻重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4-7安全卫生:

4-7-1员工应加入工伤、医疗及养老保险。

4-7-2公司对员工应定期进行劳工安全与卫生教育及预防灾变之教育训练。

4-7-3公司定期检查劳工安全与卫生设施,使符合国家标准。

4-7-4公司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4-7-5公司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工安全与卫生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4-7-6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以确保安全。

4-7-7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之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之安全。

4-8福利作业:

有关职工福利相关办法详<<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5.附则

5-1本规章若有执行之疑义时,解释权归属经营企划处。

5-2本办法参考本地劳动法规,并依劳动法规定变动,适时作修订。

5-3其它未尽事宜,按本地法规作业。

奖惩细则

1.奖惩原则:

1-1无论奖励或惩处,均应检附具体事例及相关窗体,与生产或业绩相关的,必需有数据支持论述,否则人事部门有权将予驳回。

2.奖励部分:

2-1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不属于本身职责而能主动积极完成者提高奖励。

2-2属一般道德规范;或属于本身职责或在主管督导下完成工作者降低奖励。

3.惩处部分:

3-1属于本职责范围直接过失;明知故犯;屡教不改者加重惩处。

3-2非属本职责范围间接过失;无心之过;具悔改诚意者降低惩处。

4.累绩规则:

4-1奖励:

4-1-1累三嘉奖等同一小功。

4-1-2累三小功等同一大功。

4-2惩处:

4-2-1累三申诫等同一小过。

4-2-2累三小过等同一大过。

4-2-3同一季度内超过一次大过者,留厂查看,若有管理上的需要,所属部门及人事部有权给予降(调)处份。

年度累两次(含)以上大过予以辞退。

4-3同一年度内,功过可相抵,大功抵大过,小功抵小过,嘉奖抵申诫。

4-4如员工涉嫌犯罪,除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外,并得移送治安机关依法处理。

4-5开除,降职及记大过者;在审议时应嘱令被惩人到场申辩,不到场者以弃权论。

5.员工之奖励分下列四种:

5-1嘉奖:

每次加发人民币15元之奖金。

5-2小功:

每次加发人民币75元之奖金。

5-3大功:

每次加发人民币150元之奖金。

5-4奖金:

每一次发给若干元之奖金项目申报核定。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奖:

6-1拾物不昧。

6-2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6-4及时发现前段工段或岗位质量异常者。

6-5服从安排配合上级完成临时工作任务者(不在部门工作范围之内)。

6-6其它应当给予嘉奖之事迹者。

7.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小功:

7-1遇有灾难,勇于排除,处理得宜者。

7-2检举违规,使公司免受其害者。

7-3在公司各项活动中表现优秀者。

7-4有显着之善行佳话,为公司创造荣誉者。

7-5对生产技术、质量提升、工艺流程、作业方式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着有成效者。

7-6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降低成本着有成效者。

7-7发现生产重大质量异常,减少客诉发生。

7-8其它应当给予小功之事迹者。

8.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8-1遇有意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使公司减少损害者。

8-2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有具体实绩者。

8-3维护公司重大利益,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8-4于营业事故之防止方法有特殊建议与贡献经采纳实行,确有成效者。

8-5其它显着之功绩、应当给予大功之事迹者。

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颁给奖金:

9-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9-2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公司同仁表率者。

9-3对举报他人收受回扣、贿赂、佣金属实者。

9-4不适合上述各项行政奖励者。

10.员工之惩罚及赔偿责任:

10-1申诫:

每次惩罚人民币10元罚款。

10-2小过:

每次惩罚人民币50元之罚款。

10-3大过:

每次惩罚人民币100元之罚款

10-4开除。

10-5罚款:

每一次扣除若干元之罚款需项目申报核定。

10-6以上每月累计罚款最高额度不得高于本人基本底薪的20%,总工资扣除罚款后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薪资标准。

10-7损失赔偿责任:

10-7-1因人为疏忽而损坏公物、机器设备、生产物资等所造成的损失,员工需依相关法律规定照价赔偿,每月赔偿金额不高于本人基本底薪的20%,以实际金额按月扣除,直到全部扣回为止,若有提前离职者,得需在离职时一次性补足剩余部份,否则公司依法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1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诫:

11-1不爱护公物、故意践踏破坏花草树木者。

11-2在生产车间或宿舍阻塞、破坏公共财物、乱丢垃圾杂物,随地吐痰、泼污水或有其它不顾及公众及个人卫生之行为;

11-3不遵守饭堂纪律,恶意破坏饭厅就餐环境。

11-4不按规定配挂识别证,随意涂改装饰识别证者。

11-5未经权责部门同意穿拖鞋上班者,不按规定穿着厂服者。

11-6不遵守公司各部门各项安全条例者,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者。

11-7因个人过失致使工作发生错误,或妨害生产秩序,情节轻微者。

11-8不服从主管合理指导,或不能适时完成上级交办合理工作任务。

11-9不依照公司规定晚间超时回厂、出厂者。

11-10各项会议无故早退、迟到、缺席者。

(由会议主席处罚)

11-11工作时间经主管同意离岗但超时返岗或串岗者。

11-12工作不认真未做自主检查导致异常产品流至下工段,情节轻微者。

11-13工作不认真造成工作器具和与工作有关对象、公司证件丢失,情节轻微者。

11-14自行取消账户未通知人事导致薪资无法汇入者。

11-15教育训练利用他人签名或代他人签名者。

11-16例行稽核时,凡发现未按核决权限管理办法签核或冒名签核者,开单人及其直接上一级主管。

11-17就餐打菜时未按规定排队者。

11-18就餐时未将自己的剩饭剩菜带走而留在餐桌上者。

11-19浪费粮食(剩饭超过餐盘盛菜之一格)者。

11-20随处乱扔纸屑和杂物者。

11-21在用餐区吸烟者。

11-22将餐具带入工作区或宿舍者

11-23主管因督导不周而给公司造成的轻微损失者。

11-24其它轻微之过失,应当给予申诫之处分者。

1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小过:

12-1对上级交办之任务,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者。

12-2在厂区内喧闹、嬉戏、妨碍他人工作和休息者。

12-3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办理与工作无关事情。

12-4未经许可同意带与工作无关外人入厂者。

12-5利用公司工作工具做私事者。

12-6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水电无故浪费。

12-7工作时间在本岗位打瞌睡者。

12-8上班或加班时间玩计算机游戏、手机、上网聊天或浏览(下载)与工作无关之资料者。

12-9各项交接记录、文件数据未及时准确交接,造成错误者。

12-10未经许可,携带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或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12-11主管因督导不周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者。

12-12其它较重之过失,应当给予小过之处分者。

1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13-1上班时间离岗睡觉者。

13-2在上班时间喝酒;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13-3在厂区内聚众赌博者。

13-4未经允许擅自撕毁公告、通告或版报者;不服从主管人员之合理指导与安排,屡劝不听者。

13-5所负责保管之财物、公文发生不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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