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8福建省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关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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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福建省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关政策

福建省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有关政策汇总

一、财税支持方面

(一)对台资企业代理报关业务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

台资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二)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台资企业税收。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对台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按规定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作品和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

(三)减免部分台资企业设备更新税收。

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新购置的用于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台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中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

(四)鼓励台资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2008〕156号)要求的,允许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政〔2008〕156号)}

(五)鼓励台资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512号)}

(六)减征、缓交困难台资企业相关税费。

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台资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七)减轻台资企业社会保险负担。

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下浮的基础上,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7号)}

(八)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

凡进入园区的台资农业企业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税收级次分年度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4年起至第8年,给予企业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二、融资支持方面

(一)增加信贷投入。

积极提供符合台资企业特点的多种信贷支持,提高贷款比重,保持台资企业贷款增幅逐年增长。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台资小企业贷款,并享受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对台资重大项目争取通过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方式,直接向总行申请单列项目资金。

积极帮助台资企业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业机构对台资企业专项贷款。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中小企业予以贷款延期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给予风险补偿,对为台资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给予风险补偿。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或台商组建信用担保机构。

规范发展商标专用权、股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三)加强闽台金融机构合作。

充分发挥我省的台、外资金融机构在台湾岛内机构的作用,征集台资企业母公司或投资者在台湾的资信,为台资企业向大陆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发挥富邦银行参股厦门商业银行的优势,支持其提高对台资企业的授信额度。

推动兴业银行等我省地方银行在台湾岛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两地银行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推进两岸金融紧密合作。

支持优先批准台湾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闽台产业合作和基础设施项目等,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

支持台湾金融机构组建以服务创业园为主要目标的村镇银行。

(四)支持上市融资。

台资企业申请上市享受各级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

对列入省、市规划并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台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五)推进股权投资。

积极引导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对我省台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我省的产权交易市场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或机构,筹措发展资金。

对台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六)密切政银企合作。

完善政银企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对接台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加强银行与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合作,积极引导台资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促进银行与台资企业信息对接,提高台资企业的贷款获取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七)支持拓展市场。

优先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

对台资中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的补助;对利用保单进行融资的,给予融资总额3%的贴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三、自主创新方面

(一)支持自主创新。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家和我省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和“6•18”对接专项,设立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并参与我省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

扶持台资企业开展专利申请和维护、保护和管理、实施与产业化等。

对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优先列入省转型升级及内涵深化技改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创业投资引导计划、节能减排及循环经济专项计划。

支持和辅导台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拥有新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鼓励台商投资高科技产业园区。

支持泉州惠安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福清洪宽台湾机电园、泉州霞美光伏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台商创业园、闽台科技合作示范基地(漳州漳浦、龙岩新罗)、台湾学者(泉州)创业园、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漳平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宁德(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台商科技产业园区加快发展。

新增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商省台办、省科技厅等部门共同认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三)创新运作机制。

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由台商自行设立管理机构或开发公司,统一进行规划、公共服务和创新平台建设的,可申报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产业创新等相关补助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四)促进科技转化。

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五)扶持产业发展。

积极引导闽台产业对接高新技术项目进入园区,组织台商科技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海峡西岸LED和光伏产业示范园区。

台商科技产业园区享受省级开发区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用地,可减免30%的耕地开垦费。

四、营造环境方面

(一)支持生产性企业向服务业转型。

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产性台资企业可利用原工业厂房发展服务贸易类项目(不包括商业开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发展与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

创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三)加强投资促进。

研究出台《福建省台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目录内各类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的现行优惠政策;对台商来闽投资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一项一策”的原则,制定配套跟进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四)放宽准入条件。

允许台湾经济类社团法人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企业;台资企业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在福建省内直接核准登记的,允许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拥有子公司3个以上;台资企业申请使用不体现行业特点或经营特征的企业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行业3个以上大类;台资企业申请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词的名称,允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允许台资企业使用台湾地区习惯使用或驰名、著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五)简化登记手续。

放宽对台资企业的前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允许台湾地区投资者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闽投资的,允许凭其第三地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出具的该公司属台商投资的证明直接办理登记;允许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的台资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在同一县级辖区内分离的,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指导台资企业利用国家工商总局为我省专门开通的网上申报通道,申请使用含有“(中国)”字样等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六)满足用地需求。

对台商科技产业园区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台资项目,在用地指标上比照省重点项目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优先保障闽台合作建设项目合理用地。

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台商投资的学校、医院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颁布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符合规划的条件下,提高土地利用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七)提供人才支持。

引进台湾人才,为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

发挥我省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闽台职业教育、闽台校企、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合作,加大台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

引导省内普通高校、职业技术学院(校)针对台资企业布局和用人、用工要求,设立对口专业,培养台资企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探索开展专业人才订单培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八)完善劳动关系。

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指导,满足台资企业用工。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九)设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站。

组织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知识产权事务援助等“上门服务”。

开辟“中国(福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台资企业维权援助绿色通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十)建立辅导机制。

成立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团,宣传各项惠台措施,指导台资企业用好用活优惠政策。

适时邀请台湾工研院、生产力中心等权威机构与知名管理咨询公司来闽为台资企业进行技术和管理辅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十一)建立联系机制。

完善各级领导与台资企业联系制度,健全台协会会长座谈会制度,定期走访台资企业,及时解决台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十二)做好台商权益保障工作。

加大《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执法检查力度。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取消、停征、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一步减轻台资企业负担。

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86号)}

(十三)加快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

按照“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受益”的原则,把平潭综合实验区打造成为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

按市场化动作方式,划定特定区域由台湾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自主管理;允许台湾规划、工程咨询等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其资质范围内,在平潭从事相关业务;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更加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有力实现贸易、投资、人员往来、交通、金融服务、旅游购物、就业生活等“便利化”。

(十四)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土地管理、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对入园的台资农业企业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注册登记费等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国家级创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和养殖生产的,按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收费。

(十五)放宽台商投资领域。

为更好地推动闽台产业合作,允许国家禁止类之外的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对在福建省的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产业园区的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

(十六)鼓励台湾居民到福建省投资置业。

允许台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竞标、项目贷款等方面与大陆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允许台湾居民到福建省购房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台资企业投资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在项目招标中,台资企业在大陆以外的业绩等同于大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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