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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造招投标

智能建筑招投标

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智能建筑再我国发展相当迅猛,已从最初的北京、上海、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向内地甚至中西部地区扩展,涉及的行业也从最初的高档酒店、宾馆向政府、公用事业、文教体育、金融、电信等各个行业渗透。

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变化,政府提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改革措施。

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建筑市场,而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是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下将从招投标的各个阶段就我国当前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发标阶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再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的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根据这个定义,在发标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发表人的意图和要求。

由于智能建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过是短短的十几年,其本身综合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新兴技术,是一个跨专业、跨学科的新领域。

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主页技术人员及其短缺,虽然国内有一些高校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已经开办了智能建筑专业的本科班甚至研究生办,但由于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不仅仅取决与其理论工地,更大程度上取决与其实际的工程经验。

所以工作在智能建筑工程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多数还是从设计院、工厂、研究院走出来的、从电气专业、计算机专业、自动化专业等方面转行过来的。

这就决定了建设单位很少有能够全面、深入了解智能建筑特点的专业人员,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搞强电、计算机甚至是暖通、土建的技术人员来负责。

这种情况在相当多的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中也同样存在,所以发标人往往不能确切地提出自己地意图和要求,通常只是套用其他工程地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直接引用设计院的设计文件;有时只是罗列一些自己想要上的弱电系统;更有甚者,将某系统集成商的初步设计方案简单修改以后进行发标,而没有具体的技术规范,更不可能有较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明细。

有些业主在招标时连完整的、必需的图纸也不提供。

这样就造成投资者心中无数,在招标后的实施阶段,二次深化设计工作量加大,不确定因素增多,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随之增多,最后业主不得不追加投资或为了控制投资规模降低档次、减少功能。

这样不仅失去了招标的意义,违背了业主的初衷,也使得最后完成的智能化工程达不到应有的标准,满足不了实际的使用需求。

而我们知道,智能建筑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紧密地、有机地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能简单地以所选设备地档次、系统所具有地功能来衡量其水平。

最客观地评价标准,应该是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不同的用户需求来看智能化系统最终是否能充分地满足实际的用户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最好的性价比。

虽然我国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部也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但具体针对智能建筑的相关规范还没有。

在我们参加过的一些招标项目中,有的招标文件条款是套用了成套机电设备采购招标的范本,有的是套用了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而这些做法都是不合适的。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FEDIC推荐的招标程序中,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合同文件、投标书格式和附录、图纸、工程量清单、附加信息表、资料数据等。

从这些可以看出,国内外的招标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反映招标人意图和要求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资料等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发标阶段,为了准确、详细而又切合实际地反映业主的需求。

首先应由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等相关单位提出尽可能详细、完整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如果有条件的话,能提出设备材料清单就更理想了,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发展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工程咨询机构也正是我国建设市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同时,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尽快制定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朱门适用于智能建筑行业的招标管理办法和文件范本。

2.投标阶段

与工程招标相对应,建设工程投标是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任根据招标条件,进行研究和估算成为投标阶段的关键。

估算的依据应包括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现场堪察结果、概预算定额等。

但由于前面所述的各种客观原因,在业主发标时往往没有提供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太笼统,不够详细、具体,现场堪察不被招投标双方所重视,仅仅是走过场,甚至有些项目取消了现场堪察。

对于跨地域参与投标的承包商来说,对当地概预算定额不了解,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所引用的定额,所有这些都给投标人正确地选择投标策略、准确地计算投标报价带来了很大地困难。

同时,在当前大多数参与智能化建筑工程的承包商中,极其缺乏既懂技术又懂施工管理并精通工程造价的复合型人才,做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和做预算报价的往往是分开的。

另一方面,目前的国家和各地区、各行业有关智能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还很不完善。

就以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来说,智能建筑方面只有综合布线、安全防范等少数几个子系统的定额,而其中有相当多的子目早已落后于当前的技术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使用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承包商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列出一个大概的设备材料清单,然后在设备材料总价的基础商按照行业内的惯例取一个百分比作为人工费、机械费、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除税金之外的所有费用,最终的结果是参加投标各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幅度非常大,有的项目最高可相差将近50%。

这样既给招标人评标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承包商本身来说也有失公平。

作为承包商来说,在进行估算之前,选择投标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常用的投标策略有以信誉取胜等。

在我们过去参加的投标项目中,大多数承包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都是采取以低价取胜的策略。

而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也往往倾向于报价较低的投标人。

但是,当如前所述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选择低价投标人,对承包商和业主双方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是一旦中标,要承担由于业主需求不确定、现场情况不明、图纸资料不全等造成的合同总价内的工程量增加的风险,这部分增加的工程量业主一般不会按照工程变更进行结算,而多数只是给予少量的补偿;业主的风险是最终所选择的承包商可能并不是最合适的,低报价的技术方案经过深入论证后可能并不可行或者有遗漏的项目,如果将技术方案按照业主需求进行完善,可能要增加很多费用,甚至有时根本无法实现,而到了这时,业主已是骑虎难下。

投标策略中最主要的就是报价技巧。

承包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类别、施工条件、市场情况、竞争对手情况以及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等综合考虑而采用不同的报价。

有人曾提出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即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但是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所以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使用这种报价方法一定要慎重,它就象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能使承包商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用不好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中标或者即使中标也将造成承包商的重大损失.

3.开标与评标阶段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开标、评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标,才能最终正确地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包商,从而顺利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从而影响了评标的客观公证性。

3.1评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

(2)  技术性评审,包括:

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施工进度计划的可靠性;

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能否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

技术建议的评审;

对投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进行评估。

(3)商务性评审,包括:

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以上几方面中、最重要的是技术性评审,离开了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商务性评审就失去了其意义。

所以首先应由技术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业主的需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所有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深入的比较、论证,尤其是大中型复杂项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项目开标的同时即开始评标,评标人员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仔细研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使最关键的技术性评审成为走过场,给日后的实施留下了隐患。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评议法、百分法(又称综合评分法)、合理低标价法等。

目前很多项目都采用合理低标价法。

其实如前面所论述的,如果实现低标价的技术方案没有经过充分的专家论证,其表面上的低价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但招标人往往容易走入这个误区,特别是对于智能建筑工程来说,很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在缺少完善的国家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是评标专家也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对某一方案的性价比有很充分的认识。

所以目前的条件下,我们认为还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较为公正、客观一些,虽然这种办法在招标过程中会给招标人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来说,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工程合同价欺的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签订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价分为以下三种:

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而其中固定合同价又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固定合同单价两种,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也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加固定金额、成本加奖罚、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等四种形式。

在目前国内的工程项目中,多数业主喜欢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

也有一些投资者主要是民营企业或有外资背景的企业,采用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这种合同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业主及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

结合智能建筑的自身特点,我们认为采用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或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是比较合适的,这样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鼓励承包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但前提是必须准确地确定目标成本,这就要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施工预算地每一个环节都要精心筹划,要做到这一点,不仅仅是投资者、设计者、承包商的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也须尽快完善各种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定额等。

一个成熟规范的建筑市场需要完善的法规、规范和成熟的投资者、承包商,而培育这样一个市场不仅是国家也是我们每一个从业者的责任。

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智能建筑再我国发展相当迅猛,已从最初的北京、上海、珠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向内地甚至中西部地区扩展,涉及的行业也从最初的高档酒店、宾馆向政府、公用事业、文教体育、金融、电信等各个行业渗透。

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变化,政府提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改革措施。

其中一个重点就是建筑市场,而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是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下将从招投标的各个阶段就我国当前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1.        发标阶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再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的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根据这个定义,在发标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发表人的意图和要求。

由于智能建筑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过是短短的十几年,其本身综合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自动控制技术、网络技术等多种新兴技术,是一个跨专业、跨学科的新领域。

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主页技术人员及其短缺,虽然国内有一些高校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已经开办了智能建筑专业的本科班甚至研究生办,但由于建筑行业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不仅仅取决与其理论工地,更大程度上取决与其实际的工程经验。

所以工作在智能建筑工程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多数还是从设计院、工厂、研究院走出来的、从电气专业、计算机专业、自动化专业等方面转行过来的。

这就决定了建设单位很少有能够全面、深入了解智能建筑特点的专业人员,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搞强电、计算机甚至是暖通、土建的技术人员来负责。

这种情况在相当多的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中也同样存在,所以发标人往往不能确切地提出自己地意图和要求,通常只是套用其他工程地招标文件要求或者直接引用设计院的设计文件;有时只是罗列一些自己想要上的弱电系统;更有甚者,将某系统集成商的初步设计方案简单修改以后进行发标,而没有具体的技术规范,更不可能有较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明细。

有些业主在招标时连完整的、必需的图纸也不提供。

这样就造成投资者心中无数,在招标后的实施阶段,二次深化设计工作量加大,不确定因素增多,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随之增多,最后业主不得不追加投资或为了控制投资规模降低档次、减少功能。

这样不仅失去了招标的意义,违背了业主的初衷,也使得最后完成的智能化工程达不到应有的标准,满足不了实际的使用需求。

而我们知道,智能建筑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是紧密地、有机地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能简单地以所选设备地档次、系统所具有地功能来衡量其水平。

最客观地评价标准,应该是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不同的用户需求来看智能化系统最终是否能充分地满足实际的用户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最好的性价比。

虽然我国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部也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但具体针对智能建筑的相关规范还没有。

在我们参加过的一些招标项目中,有的招标文件条款是套用了成套机电设备采购招标的范本,有的是套用了建设部《招标文件范本》,而这些做法都是不合适的。

根据建设部1992年12月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1)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FEDIC推荐的招标程序中,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合同文件、投标书格式和附录、图纸、工程量清单、附加信息表、资料数据等。

从这些可以看出,国内外的招标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反映招标人意图和要求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资料等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发标阶段,为了准确、详细而又切合实际地反映业主的需求。

首先应由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等相关单位提出尽可能详细、完整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如果有条件的话,能提出设备材料清单就更理想了,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发展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工程咨询机构也正是我国建设市场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同时,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尽快制定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朱门适用于智能建筑行业的招标管理办法和文件范本。

2.投标阶段

与工程招标相对应,建设工程投标是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

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任根据招标条件,进行研究和估算成为投标阶段的关键。

估算的依据应包括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现场堪察结果、概预算定额等。

但由于前面所述的各种客观原因,在业主发标时往往没有提供相关图纸、技术资料等,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太笼统,不够详细、具体,现场堪察不被招投标双方所重视,仅仅是走过场,甚至有些项目取消了现场堪察。

对于跨地域参与投标的承包商来说,对当地概预算定额不了解,或者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所引用的定额,所有这些都给投标人正确地选择投标策略、准确地计算投标报价带来了很大地困难。

同时,在当前大多数参与智能化建筑工程的承包商中,极其缺乏既懂技术又懂施工管理并精通工程造价的复合型人才,做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和做预算报价的往往是分开的。

另一方面,目前的国家和各地区、各行业有关智能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还很不完善。

就以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来说,智能建筑方面只有综合布线、安全防范等少数几个子系统的定额,而其中有相当多的子目早已落后于当前的技术发展,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使用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承包商只好根据自己的经验列出一个大概的设备材料清单,然后在设备材料总价的基础商按照行业内的惯例取一个百分比作为人工费、机械费、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除税金之外的所有费用,最终的结果是参加投标各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幅度非常大,有的项目最高可相差将近50%。

这样既给招标人评标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承包商本身来说也有失公平。

作为承包商来说,在进行估算之前,选择投标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常用的投标策略有以信誉取胜等。

在我们过去参加的投标项目中,大多数承包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都是采取以低价取胜的策略。

而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也往往倾向于报价较低的投标人。

但是,当如前所述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选择低价投标人,对承包商和业主双方都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承包商的风险是一旦中标,要承担由于业主需求不确定、现场情况不明、图纸资料不全等造成的合同总价内的工程量增加的风险,这部分增加的工程量业主一般不会按照工程变更进行结算,而多数只是给予少量的补偿;业主的风险是最终所选择的承包商可能并不是最合适的,低报价的技术方案经过深入论证后可能并不可行或者有遗漏的项目,如果将技术方案按照业主需求进行完善,可能要增加很多费用,甚至有时根本无法实现,而到了这时,业主已是骑虎难下。

投标策略中最主要的就是报价技巧。

承包商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类别、施工条件、市场情况、竞争对手情况以及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等综合考虑而采用不同的报价。

有人曾提出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即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但是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的基础上,所以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使用这种报价方法一定要慎重,它就象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能使承包商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用不好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中标或者即使中标也将造成承包商的重大损失.

3.开标与评标阶段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开标、评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标,才能最终正确地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包商,从而顺利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从而影响了评标的客观公证性。

3.1评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

(2)  技术性评审,包括:

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施工进度计划的可靠性;

工程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能否符合设计技术要求;

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

技术建议的评审;

对投标书中提出的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进行评估。

(3)商务性评审,包括:

投标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

报价构成的合理性。

以上几方面中、最重要的是技术性评审,离开了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商务性评审就失去了其意义。

所以首先应由技术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业主的需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所有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深入的比较、论证,尤其是大中型复杂项目。

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项目开标的同时即开始评标,评标人员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仔细研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使最关键的技术性评审成为走过场,给日后的实施留下了隐患。

评标办法可以采用评议法、百分法(又称综合评分法)、合理低标价法等。

目前很多项目都采用合理低标价法。

其实如前面所论述的,如果实现低标价的技术方案没有经过充分的专家论证,其表面上的低价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但招标人往往容易走入这个误区,特别是对于智能建筑工程来说,很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在缺少完善的国家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即使是评标专家也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对某一方案的性价比有很充分的认识。

所以目前的条件下,我们认为还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较为公正、客观一些,虽然这种办法在招标过程中会给招标人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对整个项目的实施来说,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工程合同价欺的确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应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签订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价分为以下三种:

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而其中固定合同价又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固定合同单价两种,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也分为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成本加固定金额、成本加奖罚、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等四种形式。

在目前国内的工程项目中,多数业主喜欢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形式,但这种形式对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

也有一些投资者主要是民营企业或有外资背景的企业,采用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这种合同形式可以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随着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业主及承包商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

结合智能建筑的自身特点,我们认为采用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或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是比较合适的,这样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鼓励承包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但前提是必须准确地确定目标成本,这就要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施工预算地每一个环节都要精心筹划,要做到这一点,不仅仅是投资者、设计者、承包商的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也须尽快完善各种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定额等。

一个成熟规范的建筑市场需要完善的法规、规范和成熟的投资者、承包商,而培育这样一个市场不仅是国家也是我们每一个从业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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