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经济法论文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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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经济法论文doc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_经济法论文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杨帆

 

一、《劳动法》时效制度存在缺陷,现行60天仲裁时效过短,严重影响劳动者维权。

 

《劳动法》第82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这是《劳动法》中,对仲裁时效的规定,按照该条,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为60天。

从立法初衷上看,《劳动法》规定60天仲裁时效确实是为了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60天仲裁时效客观上已经成为阻碍劳动者维权的一道门坎。

 

笔者认为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弊端:

 

(1)一是60天仲裁时效过短。

跟普通民事诉讼两年时效相比,60天保护周期短,保护力度远远不足。

 

(2)二是60天仲裁时效为不变期间。

《劳动法》没有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否则超过60天就属于超过仲裁时效。

 

(3)三是《劳动法》本身没有明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时效起算点各不相同,加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劳动者很难正确、及时把握时效,一不小心就过了时效。

 

劳动者一旦过了仲裁时效,不但仲裁机构就可以不受理,而且意味着将失去胜诉权。

例如,对于占到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比例的“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费纠纷案件”而言,广州市仲裁机构和法院近年来的做法是:

从提起仲裁的日期起计算,往后倒推60日,超过此日则不予保护。

这种时效制度使劳动者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是企业不按时、不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要求每隔60天就进行一场讨薪官司。

这种社会现实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无疑加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60天的时效制度亟需修改,以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弊端凸现,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另一障碍。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二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笔者认为,这种机制不利于当前劳动者维权,它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弊端:

 

(1)“一裁二审”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保护劳动者。

按照现行规定,一个劳动案件走完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间,十分耗时耗力。

这容易导致劳动者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的美好愿望。

 

(2)“一裁二审”程序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广东省从2004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新规定,有争议金额的劳动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预缴仲裁费520元,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

对工薪阶层来讲,特别是追索工伤待遇、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仲裁的收费畸高妨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数不处理仲裁费问题,一旦劳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是否胜诉,其所预缴的仲裁费都是无法收回的。

因此,仲裁费过高和预交的仲裁费无法返回的问题,也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3)“一裁二审”程序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首先,“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占用国家资源。

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出来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大多数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广东各地法院对劳动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般仅为50元,当事人需承担的诉讼成本较低,导致败诉一方随意选择走完“一裁二审”的全部程序,存在不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造成国家资源无谓浪费的情形。

 

(4)除上述问题外,“一裁二审”还存在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纠错机制,仲裁行政干预过多、裁审衔接不顺畅、裁审适用法律不统一等问题。

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不利因素。

 

三、关于60天时效和“一裁二审”机制弊端的对策。

 

1、时效问题。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分析总结

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自颁布实施至今对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起着巨大的用。

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资金来源出现了多元化资金运用出现了多方位适用的会计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使得运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愈来愈显示出不足及局限性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改变会计核算基础实行统一的权责发生制

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付实现制下事业单位以现金实际付为入和支出的依据支出只包括以现金实际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当期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债务部分债务成为“隐性债务”不利于防范事业单位的财务风险。

同时事业单位经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出现支项目不配比情况如固定资产的大修费并非每年都会发生而固定资产的使用损耗是逐年发生的。

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的年度根据付实现制将修费直接计入支出造成当年支出增大结余减少。

况且实际工中经营性业务和非经营性业务经常不易明确区分使得费用难以合分摊造成事业单位不能进行正确的成本和费用核算不仅不利于事业单位内部管不利于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而且很容易使一部分国有资产价值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转化为经营性业务的利润或个人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由此需要对事业单位采用统一的权责发生制接近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管念国际化和和会计制度统一化的发展趋势。

二、改变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同时反映固定资产价值且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额固定基金账面数额一致。

但是当购入旧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其值而固定基金科目反映其净值;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科目反映其值而固定基金科目随着已付款额增加而增加;都使得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不等于固定基金数额致使固定基金科目的设置失去了意义。

同时事业单位不按照固定资产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不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没有反映其资产净值也就虚增了资产总量;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开展业务活动的成本不包括折旧费使得成本核算不完虚减了事业单位的成本支出。

由此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方式的改进可以借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中为固定资产值的减项充分体现固定资产净值。

购置固定资产时可直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当事业单位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或建造工程类固定资产时建议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先在“在建工程”中归相应的成本和支出待安装完毕或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三、修购基金提取不合取消修购基金的计提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入的比例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目的是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但其提取的基数是入而不是定资产余额样有的单位入多提取的修购基金就多有的单位入少提取的修购基金就少提取目的提取基数两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而单位实际发生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费用单位资产的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同时单位定期进行定资产大修、设备购置的经费也应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根据需要安排在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入支出。

至于对修购基金提取后什么时候用、用多少会计制度中并没有出明确规定助长了修购费用使用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浪费行为。

另外从积累基金角度看提取修购基金实际上是对年终积累进行分割是在结转事业结余之前按指定其用途先分割列支一块出来而事业基金本身就有调节年度预算支平衡的用修购费用完全可以在年初预算安排出现缺门时动用事业基金进行弥补没有必要计提并单列修购基金。

四、接受捐赠的资产核算不当需改变其核算方法

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根据捐赠提供的有关单据或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有关费用确认入账价值其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接受非限定用途财物捐赠时入账的计价依据固定资产相同不同的是接受捐赠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或“材料”科目。

贷记“其他入”科目而其他入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入年末要将入结余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参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

可见同样是接受捐赠业务处方法却存在差异一个是将接受的捐赠计入净资产—个却是计入单位入而对于事业单位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的核算现行制度又规定得不清晰如果也将接受限定用途财物捐赠为其他入核算不仅不符合入确认的标准也违背了可比性则。

由此种处方法不够严密不应将接受捐赠的非限定用途财物为其他入进行核算。

事业单位在接受未限定用途的其他财物时实质上是增加了事业单位的净资产比照企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计入所有权益“资本公积”的方法建议事业单位接受非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计入“事业基金”账户同样将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计入“专用基金”账户以便更好地规范相同会计业务的核算。

五、所得税帐务处不妥应调其核算方法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入应该在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

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种情况下把所得税为对事业单位益的一种分配。

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所得税是企业为取得入而发生的一项费用会计分录为借:

所得税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种所得税费用观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也更接近于国际上的处方式。

应该说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也是一种支出而不是对益的分配会计处应该企业保持一致即:

增设“所得税”科目年终计算应交所得税时会计分录同样是借:

所得税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六、全面反映财务信息增加现金流量报表

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金流量表为企业管部门编制现金预算的依据已经成为企业的三大会计报表之一其资产负债表提供事业单位一定时点财务状况是静态财务信息入支出总表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间的财务成果提供结余的构成是动态信息二都不能反映财务状况变动的因。

现金流量表提供一定期间现金流入流出的动态财务信息表明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过程中现金的流入量和流出量说明了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变动因是资产负债表和入支出总表的补充和说明。

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是付实现制而没有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随着事业单位将核算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有必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可以动态地反映其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其变化发展趋势可以评价事业单位投资和财活动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有效地防范事业单位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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