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扭倮土鸡养殖农民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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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扭倮土鸡养殖农民合作社章程

丘北扭倮土鸡养殖农民合作社

章程

(于2014年10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富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何菊兰等5人发起,于2014年10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

丘北县东升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5万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何菊兰

本社住所:

丘北扭倮土鸡养殖农民合作社,邮政编码:

663212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主要开展以下经营业务和服务范围:

(一)组织销售和供应本社成员养殖土鸡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和销售本社成员养殖的土鸡及其附加产品。

(三)为本社成员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市场经济信息服务。

(四)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土鸡养殖科研项目等业务。

第五条本社对每个成员规定出资额为1000元一个份额。

多出资者不限。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以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投资兴办相关的经济实体,办理代购销等中价服务。

第八条本社全体成员必须遵章守法,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并承认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的社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款规定需加入本合作社的,向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报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享受盈余分配;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监事会决议、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申请,按照章程规定自由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一切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参加本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承担本社的经营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应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但资格终止的成员必须分摊资格终止前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成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条件的,在30日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成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给予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因前款第二项而被除名,必须对本社作出一定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决定成员出资份额;

(四)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等人员资格、报酬和任期。

第十九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十五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大会者,可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三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做出的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六)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成、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理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长和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及财务审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履职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工作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六)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理会会议由临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形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坏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所得收入,收归本社所有;如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者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半年财务定期公开制。

本社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财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成员的个人账户,作为按交易量进行可分配盈余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所有的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必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额时,须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应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需载明成员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八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章程规定全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并按规定用途和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本社发展。

但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社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的比例返还,返还总额按提取后的60%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份也可用年度盈余额弥补。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或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离、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五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七条本社因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资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的出资额;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但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后实施。

如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章: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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