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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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协)会
二○一三年三月
目录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1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3
一、城镇体系规划…………………………………………3
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4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5
四、详细规划…………………………………………………5
五、风景名胜区规划…………………………………………9
六、镇(乡)总体规划………………………………………11
七、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12
八、村庄规划…………………………………………………13
九、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13
十、综合交通体系规划……………………………………14
十一、近期建设规划…………………………………………15
十二、专项规划………………………………………………16
十三、环境景观规划…………………………………………17
十四、城市设计………………………………………………17
十五、概念(战略)规划…………………………………18
十六、规划评估………………………………………………18
十七、建设项目选址规划……………………………………19
十八、编制标书………………………………………………20
十九、电子文件………………………………………………20
二十、课题研究……………………………………………21
二十一、建设项目仿真设计…………………………………21
二十二、其它…………………………………………………23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文件
湘规学字〔2013〕08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的规范化水平,我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文件精神,并取得省相关部门同意,参照有关省份的做法,制定了《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参照执行。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及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承当相关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收取城乡规划设计费用。
2.本《意见》所列计费的各类规划项目,其规划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如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以及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项目难度系数等级等情况,设计计费按《意见》相应增减。
其中:
甲级资质《意见》系数为1.0,乙级资质《意见》系数为0.9,丙级资质系数为0.8。
难度系数可按行政审查三级(县、地、省)为一级难度,其计费按《意见》乘以1.1的系数,按行政审查四级(县、地、省、国家)为二级难度,其计费按《意见》乘以1.2的系数计算;为确保本《意见》的实用性和合理性,任何资质单位的收费不能低于本《意见》的70%。
如果低于本《意见》的70%收费的,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按扰乱规划设计市场情形进行查处和通报。
3.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基础资料调查及地形图费用,委托方应另行支付。
4.本《意见》项目按档次套用,档次之间的费用,均按内插法进行计算。
5.执行本《意见》最终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图纸8套。
如委托方要求另外增加其它文件要求,其费用另议。
6.规划设计费由委托方按工作进度分期支付。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订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5日内再支付50%的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成果全部完成交付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湖南省城乡规划学会
二○一三年三月 日
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一、城镇体系规划(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
序号
市、县域总人口(万)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0
60.00
2
50
90.00
1.8
3
100
150.00
1.5
4
150
195.00
1.3
5
200
220.00
1.1
6
>200
起始220.00万元,按0.6万元/万人递增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区域总人口为准。
(2)城镇群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标准执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50万以下人口为20~35万/每个;50万以上人口为35~5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60万元。
二、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120.0
2
30
165.00
5.5
3
40
200.00
5.0
4
50
225.00
4.5
5
80
320.00
4.0
5
100
350.00
3.5
6
>100
起始350.00万元,按2.5万元/万人递增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现状城区人口为准。
(2)本计费标准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如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或城乡统筹规划,可根据本标准乘1.2-1.4系数。
(3)单独编制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标准的40%计费。
(4)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
若专题研究过于复杂,可根据实际情况面议。
(5)总体规划修改视修改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按以上标准的30-70%计费。
总规实施评估报告和强制性内容修改论证报告按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题研究计费。
(6)开发区或园区建设规划按建设用地面积计费,每平方公里收费5万元。
(7)总体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20万元。
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序号
人口规模(万人)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0
80.0
2
80
100.0
1.25
3
100
120.0
1.20
4
120
132.0
1.10
5
150
150.0
1.00
6
>150
起始150.0万元,按0.8万元/万人递增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城镇人口为准。
(2)本计费标准的内容深度应优于总体规划纲要。
(3)在编制发展战略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25~40万元/每个。
四、详细规划
各类详细规划按标准编制的,按以下规定计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30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500
3
城市重点地段
4000
注:
(1)在已完成城市设计、概念规划等基础上开展控规编制的,按计费标准的80%计费。
项目类别是综合性的,应分别计费。
(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城市设计图则、现状图则费用,如增加城市设计图则或现状图则,计费单价分别乘以1.1系数。
(3)本标准为100-200公顷用地计价,小于100公顷按标准的1.2单价计;201—500公顷的按标准的0.9单价计;501-1000公顷的按标准的0.8单价计;1001公顷以上的按标准的0.6单价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9.00
2
10
25.00
2.5
3
20
40.00
2.0
4
30
50.00
1.67
5
40
58.00
1.45
6
50
65.00
1.3
7
>50
起始65万元,按0.4万元/公顷递增
注:
(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50%的规划费。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3)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20%的规划费用。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9万元。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10.00
2
10
28.00
2.8
3
20
42.00
2.1
4
30
54.00
1.8
5
40
64.00
1.6
6
50
70.00
1.4
7
>50
起始70万元,超过按0.45万元/公顷递增
注:
(1)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40%的费用。
(2)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3)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20%的规划费用。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3.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周围地段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15.00
2
10
40.00
4.0
3
20
60.00
3.0
4
30
75.00
2.5
5
40
85.00
2.1
6
50
90.00
1.8
7
>50
起始90万元,按0.5万元/公顷递增
注:
(1)大专院校、单位大院、厂区、城市地下空间等按大型公建及其周围地段计费。
(2)委托方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应增加40%的规划费。
(3)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其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应增加10%的规划费用。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4.公园、游园、风光带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3
10.00
2
10
28.00
2.8
3
20
45.00
2.2
4
30
60.00
2.0
5
50
75.00
1.5
6
>50
起始75万元,按0.45万元/公顷递增
注:
(1)规划设计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五、风景名胜区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序号
用地面积(km2)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20
50.00
2
50
100.00
2.0
3
100
150.00
1.5
4
200
200.00
1.0
5
>200
起始200万元,按0.8万元/km2递增
注:
(1)用地面积按总体规划实际规划的用地面积,水面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2)本计费含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5~30万元/每个。
(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乘以1.2~1.5系数。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计费标准(万元)
备注
1
≤5
15.00
2
10
25.00
2.5
3
20
40.00
2.0
4
30
45.00
1.5
5
40
48.00
1.2
6
50
50.00
1.0
7
>50
起始50万元,按0.6万元/公顷递增
注:
(1)本计费不包括制作效果图、模型、影视动画及建筑单体方案,其费用另计。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