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涉密系统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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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涉密系统许可证实施办法.docx

航空航天涉密系统许可证实施办法

宜宾市国家保密局涉密系统保密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涉密信息系统许可证;项目编码:

585保密03

二、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国家保密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国家保密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的信息系统应当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暂行规定》;2、规划和建设计算机涉密系统,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4、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一致;5、涉密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6、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

为采取技术安全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7、涉密系统有关电磁泄漏发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

七、申请材料:

1、申办人需填写“涉密信息系统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第三章);《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涉密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体制,领导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信息定密和审批制度,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机房管理、系统维护和使用管理制度等。

(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项)

3、审批报告。

应说明系统规划、设计、建设基本情况、发展目标等。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4、系统总体方案。

包括涉密系统的用途、拓朴结构、安全保密方案和软硬件配置等。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5、采取的安全保密措施、设备配备以及有关认证或者审批件(复印件)。

应能反映保密技术措施强度,设备类型、型号,是否经过主管部门鉴定、审定,是否经过测评认证等;

6、其他有关材料。

包括综合布线、机房测试报告,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情况报告、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实施总结报告,工程技术总结报告,系统测试说明书,系统试运行报告等。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申请表格:

填写“涉密信息系统许可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政务中心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初审(涉密系统施工前的审查)

1、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涉密信息系统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转初审人员。

对申办人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在审批表上填写“同意”,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本项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定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5、制证及文书: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涉密信息系统许可证》。

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6、发证并告知

承办部门:

市政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告知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总时限:

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再审(涉密系统在投入使用前的审查)

一、受理

1、承办:

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登记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核

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考察内容包括:

(1)系统实际与书面材料是否一致;

(2)系统现场环境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3)有关保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

(4)现场检测所用信息设备电磁泄露发射是否符合有关保密技术要求;

(5)利用安全保密检查分析设备,分析涉密系统存在的泄密隐患和漏洞。

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

承办:

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须在审批表上签署本项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复审

本岗位责任人:

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

4、审定

承办:

保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

5、告知

承办:

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再审总时限:

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3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涉密信息系统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涉密信息系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两年审查一次,请被检单位将《涉密信息系统许可证》、涉密系统有关电磁泄漏发射标准和专家小组对涉密系统得安全评估报告到市保密局综合科办理。

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

十五、监管措施

保密部门对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涉密系统应当批准使用,对不完全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纰漏,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改进后另报批;对不采取改进措施继续使用的,应责令其主管部门(单位)停止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未经审批的涉密系统保密部门应要求其主管部门(单位)保送保密设施情况书面材料,并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宜宾市国家保密局复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许可证(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项目编码:

583保密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国家保密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国家保密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为制作和复印秘密载体的定点单位;2、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政治可靠,临时工不得接触国家秘密载体;3、由专门存放国家秘密载体的设施并安全可靠;4、厂房、车间或经营场所周围有良好的安全检查和保密环境;5、备有残、次、废品的销毁设备;6、内部保卫、保密制度健全落实;7、从事经营性复制业务的,应当是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8、《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申请材料:

1、经营者需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定点单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名称应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经营单位保密管理制度及个人的岗位责任制(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

3、接触国家秘密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定。

(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项)。

4、经营环境和厂房设备的资料。

(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6、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具备经营范围所要求的行业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申请表格:

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定点单位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政务中心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

政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填写“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后,转初审人员。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予受理。

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审查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审查,踏勘现场,进行实地验收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应在《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定点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市国家保密局综合科复审。

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15日内改正。

对再次实地验收不符合标准的申办人取消申请资格。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复审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表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表。

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

7、审定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在《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转审核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转审核人员。

对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批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上,转审核人员。

时限:

3个工作日内完成

8、制证及文书

承办部门:

市国家保密局综合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制作。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对不符合标准的,登记后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

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9、发证并告知

承办部门:

政务中心保密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批通过的,应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适时向社会公告。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单位,由申办人签收后,将签收单归档。

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宜宾承诺时限:

1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领取《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经营活动。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年检

两年审查一次,请被检单位将《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交市保密局综合科。

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第83号)

十五、监管措施

未领取许可证或未经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由市保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处罚。

对造成国家秘密泄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经许可准予其从事相关特定活动的,依法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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