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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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广州市xxx区xxx街路面改造工程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
xxx
承包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三、合同专用条款
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中标文件中经济标的主要内容(复印件)
六、中标文件中项目的人员架构(复印件)
一、合同协议书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本工程工期按中标工期天,开工时间为,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中标价:
(大写):
;
2、合同总价(大写):
;
(小写):
元。
2、本合同总价中包含暂列金额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签订时的银行账户及账号为预付款及进度款拨付的唯一账户及账号。
十一、合同生效及份数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均具备法律效用。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盖章)(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合同通用条款
二、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的,由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三、合同专用条款
三、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8“工程师代表”是指工程师按本合同条款5.2条规定委派的人。
1.14工期
1.14.1节点工期:
指在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
按工期网络计划的非关键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
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如各部分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以先后排列次序优先: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特殊合同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
(9)工程量清单
(10)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1)合同附件(工程量质量保修书、机械及人员表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CJJ1-90)、《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CJJ3-90)、《塑料管材检验评定标准》、《塑料管材施工及验收规定》(试行本)、市政园林局《广州市市政设施正常养护项目维修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工作。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含标准图集)。
承包人确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经发包人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在各自的工作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费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监理单位:
姓名:
_职务:
____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力,但如果发包人在委托工程师的条件中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则应取得这种批准。
5.2.1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
(1)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或
(2)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3)确定价值,或
(4)采取可能会影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力和责任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这种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不应损害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3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
姓名:
职务:
_______
发包人派驻的联系监督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的权利:
/
5.7发包人委托的建设管理方及派驻的工程师(如有的话,必须按双方约定的职责执行)
发包人委托建设管理方承担工程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方:
姓名:
职务:
____
职权:
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现场相关事宜,检查和监督承包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合同,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技术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组织计量工作及办理合同支付、参与设计变更会审、组织竣工验收等,详见双方约定的职责和委托人下发的《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7.项目经理
7.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1)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按50万元/次计,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
(1)新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高于;
(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
(3)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工地例会,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经发包人批准除外),每缺席一次扣除合同价款按2万元/人计,发包人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
7.5若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
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扣除工程合同款按50万元/次计,发包人将作好记录,工程结算时扣除。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需要或发包人要求确定,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资料与设计文件同时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发包人可提供可能的协助和方便。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有关施工所需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投标报价中。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负责联系设计单位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提供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
承包人应负责对设计提供的道路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和标高进行现场复测,并填妥《测量复核记录》签字备案,然后将用地边线标识后提交给发包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作为控制边线。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七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保护工作的协调处理,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工期方可顺延,否则,工期不能顺延。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号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计量支付申请书”,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每月22日前。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在合同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工程期限内:
全面负责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的现场(包括某些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接管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根据工程师或当地政府要求,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施工围蔽按《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二00四年九月编制)要求执行。
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规定。
承包人应保证施工期间行人、车辆等的通行,不能进行全封闭施工。
施工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设施,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助,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维护所在现场地段的交通与人流,既保证施工安全,也保护车辆和行人的畅通和安全。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应当承担其出入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含水路)通行权,养路费等一切费用和税费,办理相关手续。
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其所需要的工地以外的供工程使用的任何附加设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根据设备、材料或临时设施运输的需要,承包人应负责并自费加固任何桥梁或重修或改进任何与施工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任何道路(含水路)。
退场前,对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道路、桥梁、水闸、码头、堤围设施的损坏自费恢复原状。
在合同工程施工期间,根据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附近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干扰、损失或损害。
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关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它开支。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期间发现文物,应按国家文物和省、市有关文物管理规定保护现场,并通知有关部门。
施工期间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二00四年九月编制)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承包人负责。
除文物保护外,其它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8)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的要求:
本合同工程现场文明施工必须严格按以下文件执行,并挂牌施工接受监督:
a.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
b.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二00四年九月编制);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整洁,保证卫生要求,合理地安排临时设施,存放和处置好设备及材料,及时清运垃圾和余泥,处理好污水、余泥排放。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立即从施工现场搬走或清除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垃圾以及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施工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但承包人应保留他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其义务而需要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不按文明施工要求和规定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7日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承包人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师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执行。
承包人负责办理占道开挖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有关手续。
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b.干扰与协调
b.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b.2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工程前期施工场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
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
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b.3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协调不果,方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出面协调。
b.4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
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c.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
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d.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7天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方案后5天,每月1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执行。
10.3计划的执行
10.3.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0.3.2为便于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向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
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0.3.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且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承包人未能在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第三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4.6.1、44.6.2、44.6.3、44.7.1条的约定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工期方能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工期不予顺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因发包人原因致使承包人暂时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所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想方设法弥补,对影响部分经发包人核准并视影响程度再另定顺延期限。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承包人质检人员进行三级验收、签字确认,然后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才能隐蔽和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
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派出人员进行验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隐蔽作业,工程师应予承认。
凡不按上述程序办理,无承包人质检人员验收签字确认的资料或无书面通知工程师会同验收的,工程师可拒绝验收签认;凡无通知发包人验收签认的工程,或工程师合法拒绝签认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隐蔽的,工程师将视该部分工程为不合格,并拒绝拨付该部分工程的进度款,工程师也不得颁发下续工序的施工令,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19.工程试车
19.5双方责任
(4)试车费用的承担:
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五、安全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的防护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有文件规定单列的必须按规定执行)。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3承包人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岗位责任人,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落实到实处。
20.4承包人按规定数量配置安全员。
20.5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备案的书面资料。
20.6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7承包人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20.8现场施工安全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师每月20日前对工地现场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检查,当检查发现以下安全事故隐患时,根据比例,适当扣分。
20.9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条款的约定执行,如有违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35.2.6款执行,并发包人有权停止承包人参加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系统内工程的投标资格,直至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完毕为止。
21.安全防护
21.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应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21.4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21.5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21.6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22.事故处理
22.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事宜外,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22.3.1报告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小时内用最快的信息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工程师和发包人。
22.3.2事故处理:
承包人负责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做好标识;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
22.3.3事故调查:
承包人应组织内部技术安全、质量部门的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并配合做好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
22.3.4调查报告:
承包人应把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送工程师会审后报发包人。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采用下列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