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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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城市建设,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X]1号文件规定,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狮子山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狮子山区东郊办双龙居委会转户后剩余土地约1.7208亩,四至界线为:
东至市开发区;西至铜化公司;南至铜化公司;北至芜铜路。
(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
二、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X〕1号)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安置对象
1、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土地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征地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滤布厂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士兵;
(4)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二)安置途径:
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1X〕1号)规定的安置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安置途径有:
1、符合转户条件的办理转户手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
2、对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条件的人员实行养老保障制度;3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及发展区、办、村经济等方式吸纳被征地农民。
4、自主择业。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东郊联盟二期安置点,以征地公告范围为准。
(二)安置对象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2)符合结婚等分户条件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安置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城镇福利住房的;
(2)其它地方有宅基地的;
(3)已实行货币化拆迁补偿的;
(4)挂户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安置的。
(三)安置方式
1、统拆统建。
比照集资建房按户均120㎡占地面积标准进行规划选址,统一征迁,划拨供地,连片建设,压滤机滤布统筹考虑,享受规费减免相关政策。
安置面积:
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下为65㎡,4人(含4人)以上为75㎡。
安置房价格:
双龙居委会村民,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和征收土地安置费的被拆迁户,在安置面积内价格按400元/㎡;东郊双龙居委会村民,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和征收土地安置费的被拆迁户,在安置面积内价格为500元/㎡;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格:
10㎡以内按800元/㎡,超出10㎡的按1200元/㎡;被安置的户型、面积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单体设计。
具体由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货币化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但不需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户可实行货币化安置,按同类房屋统拆统建补偿标准的1.8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拆迁奖励被拆迁户应在拆迁通知书规定之日起30日内搬迁交房。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每提前一天按每户每天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五)拆迁过渡办法属统拆统建的,18个月以内按(60元/人.月)标准按实发放;属货币化补偿的,按2个月标准(6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
六、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二○○x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送: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土资源部门职能转变的需要和发挥政务信息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使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及时反映全市国土资源工作重要情况,为上级和市国土局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及时、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原则,以为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服务为重点,积极为党委、政府以及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服务。
第二章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和业务指导。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市局各单位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确保各个环节运转正常;
(三)结合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和各级领导在各个时期所关注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
(四)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组织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信息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向下级单位通报信息。
第三章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队伍第八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市局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报市局办公室。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所辖的国土资源分局、国土所也应配备兼职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并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条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举办信息员培训班;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单位凡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信息员的,在工作交接前,要选定新信息员,并报市局办公室。
第四章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信息收集和传报制度。
(一)保证收集信息的设备(传真机、电话、电脑)专用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传真设备原则上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每月至少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报送两条信息,急事、要事、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
市局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三)对上级领导批示,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四)市局各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签字,市局办公室对外报送的信息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和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加快政务信息硬件建设。
各县(市)国土局必须配置专用电脑,并逐步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联网。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保密和交流制度。
在信息的存储、处理、传输的过程中,要做好重大信息和涉密信息的保密工作,保证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市局网站,在依法保守机密的前提下,实现全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建立信息考评奖惩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年底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底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工作单位,并予以奖励。
紧急或重大信息迟报、瞒报或漏报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以及信息员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取消单位评先的资格。
第十五条信息的报送方法。
为了保证国土资源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及时,有条件的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上级部门报送,没有条件的单位通过电话传真形式报送。
第五章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第十六条压滤机滤布厂家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的内容。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吉州、青原分局应提交的政务信息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部署情况。
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主要工作部署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新思路、新做法;
(三)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以及值得推广的经验;
(四)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具体讲话、批示等指示精神以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引起上级主管部门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的急事、要事、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等;
(八)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领导个人的重要工作、行程和突发事情等;
(九)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吉州、青原分局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活动的情况;(十)上级机关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十一)领导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
市局各单位报送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办公室:
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规章制度、全市国土资源宣传工作信息、工作动态信息。
(二)监察室:
纪检监察工作信息。
(三)土地利用科(耕地保护科):
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耕地保护以及工作动态信息。
(四)地政地籍科、地籍站:
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公告、地籍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五)法规监察科、执法监察支队: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大典型案件处理结果公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公告,执法监察工作动态信息,重大信访、举报及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公告。
(六)规划科:
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综合统计信息,规划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七)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科):
可公开的地质资料信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信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动态信息。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划定后的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登记信息,矿产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动态信息。
(九)人事科技教育科: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培训计划、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干部人事管理信息以及工作动态信息。
(十)财务审计科:
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及工作动态信息。
(十一)市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信息公告,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信息及土地开发储备交易动态信息。
(十二)勘查规划队及时提交有关工作动态信息。
第十七条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客观真实,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信息要有重点,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符合信息保密制度属可公开的信息;
(七)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单位特点。
第十八条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信息。
上报的信息可以是文字、表格和图片,文字信息要求用word格式,表格信息要求用word或Excel格式,图片信息要求用JPG格式并要附上图片说明,以电子文档格式发送至相应的电子邮箱。
第六章国土资源信息化基础建设第十九条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建设,学习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工作人员要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熟练掌握信息化知识和应用操作技能,加大国土资源信息网上传输、存储和加工能力,逐步实现信息处理无纸化。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数据。
收集、整理和储存一些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的需要。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