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工作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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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工作流程图.doc

泗阳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工作流程图

失业保险

提供法院破产裁决书

破产改制企业

职工个人

基金征收

待遇发放

用人单位向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申报当月参保人数缴费名册

持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失业证明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进行登记。

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向地税部门提供征缴计划

审核所有职工档案,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失业保险待遇。

就业管理处对其个人档案进行审核,确定失业保险待遇。

地税部门征缴失业保险基金,于每月底将社会保险征缴明细表返溃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通过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

1、许可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

2、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

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执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72号。

3、受理条件:

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正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非自愿失业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4、申请材料:

①职工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档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失业证明、失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建设银行的存储卡;②破产改制企业批量申请的,需提供由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决书、破产改制人员花名册、所有人员的建设银行卡。

5、发放: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6、办理部门:

劳动就业管理处失业保险科,责任人:

王政,杨芳;工作电话:

85227528

7、办理地点:

泗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厅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将结果以及有关事项告之本人。

失业保险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金享受时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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