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内部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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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内部培训资料

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内部培训资料

 

内部培训资料

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签发后存根由专人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出卖、转让、

出借和私自涂改。

否则一经发现宣布作废,并对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存根联由专人每月

装订入档。

二、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按法定式样刻制,印模式样应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签发机构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于《出生医学

证明》证明分别管理,签发时与申领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加盖《出

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订购制度

逐级申报征订证件制度,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县(市、区)证件委托管理部门汇

总编制“母婴保健法律证件年度征订计划”,报省优生优育协会办公室。

并填写母婴保健

法律证件申购单。

四、入库登记制度

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对证件的编号,

有无潮湿、损伤或丢失,相关内容登记入册(表1),《出生医学证明》要有专柜加锁存放。

五、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从《出生医学证明》保管部门领

取,并将每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的起止编号登记入册(表2),

同时双方签字。

六、本院出生签发制度

1.签证机构应在妇产科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公告栏上,告知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2.助产士或医生要在孕妇入院时告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

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

记表》。

并嘱婴儿母亲在30日内为新生儿取好名字,凭《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登记表》和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签发人员赁《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和父母双方的身人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录入计

算机,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经申领人核对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由“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

明专用章”。

4.签发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相关信息登记入册(表3)并由申领人,发证

人签字。

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上,每月归档,永久保存。

5.如在婴儿出生30日内仍未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者,在申领时还应当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6.签发机构不得对非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七、非本院出生签发制度

1.对在不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查验助产机构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如在

婴儿出生30日内仍未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者,在申领时还应当提交未按

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2.对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件外,

还应当提交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婴儿父母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1年

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申领时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

证明》的情况说明。

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

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

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3.对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接生人出具的接生记录证明书、亲子关系声明、婴

2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婴儿出生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等证明材

料。

如在婴儿出生30日后1年内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申领时还应当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

生医学证明》的,除按本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

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4.对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和由非助产机构或未取得〈家

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人员接生的婴儿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登记

入册(表6)

八、换证制度

1.换证是指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出生医学证

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

的。

由原签发机构换证。

2.申请换领时,指导申领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查验与申请换领

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收回原证件。

3.签发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相关信息登记入册(表4)并由申领人,发证

人签字。

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

复印件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证件,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九、补发制度

1.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

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对《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并带声明作

废的相关证明,接生单位出具含有《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的接生情况证明及

其他有关材料,确需补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还应提交当事人父母双方居

民户口簿及户口簿复印件。

未报户口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

学证明》正副页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丢失《出生

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由发证单位保存。

3.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表5)。

3十、废证登记、销毁制度

签发人员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7),妥善保管作废的《出

生医学证明》,并于年底前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作废报告、连同当年度废证,上交至

县级委托管理机构。

县级委托管理机构备案后上交至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两人监督下集

中销毁。

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将废证的数量及作废原因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十一、丢证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丢失证件事件时,应及时将丢失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书面报

告至市妇保院,由市妇保院上报至省级优协办,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上报至发生地所在各县(市、区)证件

委托管理部门,各县(市、区)证件委托管理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

节严重的,应将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十二、年报总结制度

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汇总后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报表》及《浙江省〈出生

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按要求逐级上报,做好每年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及督导总结。

在每月5号之前各签发机构生成每月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报表》后直接登陆

浙江省卫生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网站上报月报表。

十三、保密制度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

息,应当予以保密。

4

衢州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及签发后存根由专人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出卖、转让、

出借和私自涂改。

否则一经发现宣布作废,并对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存根联由专人每月

装订入档。

二、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必须按法定式样刻制,印模式样应抄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签发机构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于《出生医学

证明》证明分别管理,签发时与申领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加盖《出

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入库登记制度

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的证件管理人员在场开启包装箱,对证件的编号,

有无潮湿、损伤或丢失,相关内容登记入册(表1),《出生医学证明》要有专柜加锁存放。

四、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从《出生医学证明》保管部门领

取,并将每次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数量、证件的起止编号登记入册(表2),

同时双方签字。

五、签发制度

1.签证机构应在妇产科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公告栏上,告知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助产士或医生要在孕妇入院时告知期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

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

记表》。

并嘱婴儿母亲在30日内为新生儿取好名字,凭《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登记表》和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53.签发人员赁《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和父母双方的身人份证原

件及复印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时依据新生儿出生时的真实情况录入计

算机,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经申领人核对后,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由“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

明专用章”。

4.签发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相关信息登记入册(表3)并由申领人,发证

人签字。

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于《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上,每月归档,永久保存。

5.如在婴儿出生30日内仍未为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者,在申领时还应当提

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

6.签发机构不得对非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六、换证制度

1.换证是指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项目出现差错的;

《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出生医学证

明》严重损坏不能辨认;当事人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

的。

由原签发机构换证。

2.申请换领时,指导申领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查验与申请换领

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及申领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收回原证件。

3.发证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相关信息登记入册(表4)并由申领人,发证

人签字。

并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

复印件申请换领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证件,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七、废证登记

签发人员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相关信息登记(表7),妥善保管作废的《出

生医学证明》,于12月底前将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登记信息交于各辖区的《出生

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

八、丢证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丢失证件事件时,应及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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