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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编制大纲

1总论

1.1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由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

此外,加强声环境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和乡村的声环境质量,国家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2011年3月17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晋环函[2011]433号文发布了“关于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拟完成辖区内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制定城乡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最终为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依据与环境目标。

本版编制说明,旨在为城乡声环境功能区划和调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

1.2编制依据

1.2.1任务依据

(1)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2)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11]433号。

1.2.2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1998年11月29日施行;

(4)《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5号,2005年12月2日;

(5)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6)《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人大,1997年7月30日实施。

1.2.3技术依据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94),原国家环保总局,1994年10月1日执行;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导声环境》,(HJ2.4-2009),国家环境保护部,2009年4月1日执行;

(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5)《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

(8)《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94),原国家环保总局,1994年3月1日执行。

1.2.4其它依据

(1)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

(2)各市、县《环境保护规划》;

(3)各市、县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

1.3区划适用范围及时限

1.3.1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以县为单位开展。

1.3.2适用时限

本次区划适用时限为2011-2015年。

1.4区划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1.4.1区划工作的目的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坚持城市、乡村环境噪声的污染与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3)到2015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事件大幅减少;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4)加强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的噪声污染防治。

(5)强化部门协调调动。

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防治污染。

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

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1.4.2区划工作的意义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对改善和提高城乡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5声环境功能区划原则

(1)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

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即时调整功能去类别;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学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3)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4)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

1.6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内容

(1)总论

(2)区划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3)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

(4)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5)城乡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方案

(6)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的可行性分析

(7)城市噪声控制措施及对策

1.7区划的技术路线

(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用地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状况统计资料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2)确立噪声区划单元,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3)确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4)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街、区行政边界、规划小区边界、道路、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域边界。

(5)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

(6)征求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基层政府等部门对噪声区划方案的意见。

(7)确定噪声区划方案。

(8)绘制噪声区划图。

(9)系统整理区划工作报告、区划方案、区划图等资料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0)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区划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实施。

 

2区划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2.1自然环境概况。

(1)地理位置:

县市、辖区所在位置、地理坐标等(附行政区划图);

(2)地形地貌:

县市、辖区所在地地形、地貌情况;

(3)气候特征:

年平均风速及主导风向(附风玫瑰图)、年平均气温、年平均相对温度等;

(4)流域水系和水文特征:

县市、辖区所在地地表水系分布情况、水文地质特征(附地表水系图、水源地分布图、境内涉及的泉域图);

(5)环境敏感目标调查: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分布情况及相关规划(附相关图件,如自然保护区范围图等)。

2.2社会经济概况

(1)行政区划:

调查行政区划内涉及的市(区)、县、乡镇、村庄等数量及分布情况;

(2)人口分布及发展趋势:

调查行政区划人口分布情况,包括人口规模、人口密度等;

(3)经济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调查行政区划内近五年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其发展趋势;

(4)用地构成:

调查行政区划内的土地总量、土地类型、分布情况、土地利用情况等;

(5)交通概况:

调查行政区划内的对外、对内交通现状、路网分布、道路规模等情况。

2.3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调查区域内近三年的大气例行监测资料,包括监测点位、监测结果及监测项目达标情况(附大气监测点位图)

(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调查区域内近三年的地表水例行监测资料,包括各监测河段的名称、监测结果及水质达标情况(附地表水监测断面图)。

(3)噪声环境质量现状

有关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要求见第4节相关内容。

3城市规划及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

3.1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收集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包括规划的文本说明及相关图件。

3.1.1城市性质和城市结构

(1)明确城市性质,城市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方向、发展定位;

(2)城市形态及结构特征,结合现有地形、环境、资源等条件,明确城市的总体布局结构,包括政治、文化、商业、金融、科教、工业、居住等各领域的发展用地格局。

3.1.2城市用地规划和人口规模

(1)明确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规划用地范围、用地规模;

(2)明确城市建设用地构成,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等各类用地的面积或其占总建设用地的比例(附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

(3)人口规模,预测近期人口规模、密度及可能的增量。

3.1.3道路交通规划

(1)明确城市各个方位的对外交通出入口、对外线路走向;

(2)明确城市区域内的铁路规划、公路规划、车站设置、城市道路网结构、城市道路等级规划、道路交叉口、停车场布局规划等。

3.1.4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1)明确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控制规划、水环境污染控制规划、固体废弃物治理规划以及噪声污染治理规划;

(2)明确规划期内的城市环境保护目标,重点关注要求的城市环境噪声达标率、交通干线噪声达到规定值的达标情况。

3.2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

(1)若城市有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给出具体的区划内容,包括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功能区类别、各类别功能区的范围(或边界)、面积、覆盖区域等信息;

(2)分析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与近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一致性,若一致,则延用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若不一致,则应分析原因,论述现行声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必要性。

 

4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4.1现状调查的目的

收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及道路交通噪声的例行监测资料、历史监测资料,或通过现场监测(无现状监测资料时),了解整个区域的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现状及噪声污染程度;若有例行监测资料时,可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现状调查资料的来源

收集区域内近三年的例行监测资料

收集区域内近三年的历史监测资料,如本区内项目建设等过程中进行的噪声监测;

进行全区域的现场监测(除例行监测点和历史监测点外)。

现行的噪声监测技术规范适用于城市区域(含县、建制镇)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的测量。

4.3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

4.3.1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

(1)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

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

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

4.3.2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1)昼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

(2)夜间监测1次,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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