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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 总则

1.0.1 为统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保证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幕墙工程材料的现场检验和安装质量的检验。

1.0.3 检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应同时检查有关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

1.0.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检验指标。

1.0.5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材料现场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 材料现场的检验,应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批号的材料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随机抽取3%且不得少于5件。

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进行。

2.1.2 玻璃幕墙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2 铝合金型材

2.2.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铝合金型材,应进行壁厚、膜厚、硬度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2.2.2 用于横梁、立柱等主要受力杆件的截面受力部位的铝合金型材壁厚实测值不得小于3mm。

2.2.3 壁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或分辨率为0.1mm的金属测厚仪在杆件同一截面的不同部位测量,测点不应少于5个,并取最小值。

2.2.4 铝合金型材膜厚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极氧化膜最小平均膜厚不应小于15μm,最小局部膜厚不应小于12μm。

2) 粉末静电喷涂涂层厚度的平均值不应小于60μm,其局部厚度不应大于120μm且不应小于40μm。

3) 电泳涂漆复合膜局部膜厚不应小于21μm。

4) 氟碳喷涂涂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μm,最小局部厚度不应小于25μm。

2.2.5 检验膜厚,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每个杆件在装饰面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2.6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6063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8,6063A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10。

2.2.7 硬度的检验,应采用韦氏硬度计测量型材表面硬度。

型材表面的涂层应清除干净,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应以至少3点的测量值,取平均值,修约至0.5个单位值。

2.2.8 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材表面应清洁,色泽应均匀。

2) 型材表面不应有皱纹、裂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电灼伤、流痕、发粘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

2.2.9 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镜,观察检查。

2.3 钢材

2.3.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钢材,应进行膜厚和表达面质量的检验。

2.3.2 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

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其膜厚应大于45μm;当采用静电喷涂时,其膜厚应大于40μm。

2.3.3 膜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每个杆件在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

同一测点应测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3.4 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泛锈、夹杂和折叠。

2.3.5 钢材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镜,观察检查。

2.4 玻璃

2.4.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进行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的检验。

2.4.2 玻璃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注:

δ是中空玻璃的公称厚度,表示两片玻璃厚度与间隔框厚度之和。

    2.4.3 检验玻璃厚度,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玻璃安装或组装前,可用分辨率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被检玻璃每边的中点,测量结果取平均值,修约到小数点后二位。

    2) 对已安装的幕墙玻璃,可用分辨率为0.1mm的玻璃测量仪在被检玻璃上随机取4点进行检测,取平均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2.4.4 玻璃边长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片玻璃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1的规定。

    2 中空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2的规定。

    3 夹层玻璃的边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4-3的规定。

    2.4.5 玻璃边长的检验,应在玻璃安装或组装以前,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沿玻璃周边测量,取最大偏差值。

    2.4.6 玻璃外观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化、半钢化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1的规定。

注:

a—玻璃划伤长度;

       b—玻璃划伤宽度。

    2) 热反射玻璃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2的规定。

注:

d—玻璃缺陷直径。

    3) 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4.6-3的规定。

    2.4.7 玻璃外观质量的检验,应在良好的自然光或散射光照条件下,距玻璃正面约600mm处,观察被检玻璃表面。

缺陷尺寸应采用精度为0.1mm的读数显微镜测量。

    2.4.8 玻璃应力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玻璃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用于幕墙的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应符合表2.4.8的规定。

    2.4.9 玻璃应力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偏振片确定玻璃是否经钢化处理。

    2) 用表面应力检测仪测量玻璃表面应力。

可按本标准测量和计算判定玻璃表面应力值。

    2.4.10 幕墙玻璃边缘的处理,应进行机械磨边、倒棱、倒角,处理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 幕墙玻璃边缘处理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试的方法。

    2.4.12 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厚度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2) 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3) 胶层应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胶层宽度不应小于5mm。

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外层应采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层宽度应符合结构计算要求。

内层密封采用丁基密封腻子,打胶应均匀、饱满、无空隙。

    4) 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胶粘剂飞溅现象。

    2.4.13 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在玻璃安装或组装前,以分度值为1mm的直尺或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在被检玻璃的周边各取两点,测量玻璃及空气隔层和胶层的厚度。

    2) 以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中空玻璃两对角线长度差。

    3) 观察玻璃的外观及打胶质量情况。

    2.5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

    2.5.1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酮结构胶必须是内聚性破坏。

    2) 硅酮结构胶切开的截面应颜色均匀,注胶应饱满、密实。

    3) 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宽度不得小于7mm,厚度不得小于6mm。

    2.5.2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垂直于胶条做一个切割面,由该切割面沿基材面切出两个长度约50mm的垂直切割面,并以大于90°方向手拉硅酮结构胶块,观察剥离面破坏情况。

    2) 观察检查打胶质量,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测量胶的厚度和宽度。

    2.5.3 密封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缝现象,接口处厚度和颜色应一致。

    2) 注胶应饱满、平整、密实、无缝隙。

    3)密封胶粘结形式、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2.5.4 密封胶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切割检查的方法,并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密封胶的宽度和厚度。

    2.5.5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有弹性、耐老化的密封材料;橡胶密封条不应有硬化龟裂现象。

    2) 衬垫材料与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应相容。

    3) 双面胶带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5.6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密封材料的延伸性应以手工拉伸的方法进行。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2.6.1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型材接触的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材料铝制品,否则应加设绝缘垫片。

    2) 除不锈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

    2.6.2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

    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接件、连接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坑、变形等缺陷。

    2) 当采用碳素钢时,表面应作热浸镀锌处理。

    3) 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长度不应小于开孔宽度加40mm,孔边距离不应小于开孔宽度的1.5倍(图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壁厚不得有负偏差。

    2.6.4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观察检查转接件、连接件的外观质量。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构造尺寸,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壁厚。

    2.6.5 紧固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宜采用不锈钢六角螺栓,不锈钢六角螺栓应带有弹簧垫圈。

当未采用弹簧垫圈时,应有防松脱措施。

主要受力杆件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铆钉可采用不锈钢铆钉或抽芯铆钉,作为结构受力的铆钉应进行受力验算,构件之间的受力连接不得采用抽芯铝铆钉。

    2.6.6 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检验紧固件的使用。

    2.6.7 滑撑、限位器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撑、限位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表面光洁,不应有斑点、砂眼及明显划痕。

金属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露底、泛黄、龟裂等缺陷,强度、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滑撑、限位器的紧固铆接处不得松动,转动和滑动的连接处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2.6.8 检验滑撑、限位器,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磁铁检查滑撑、限位器的材质。

    2) 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检验滑撑、限位器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

    2.6.9 门窗其他配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锁及其他配件应开关灵活,组装牢固,多点连动锁的配件其连动性应一致。

    2) 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镀层不得有气泡、露底、脱落等明显缺陷。

    2.6.10 门窗其他配件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

    2.7 质量保证资料

    2.7.1 铝合金型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型材的产品合格证。

    2) 型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2 钢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材的产品合格证。

    2) 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3 玻璃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玻璃的产品合格证。

    2) 中空玻璃的检验报告。

    3)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

    4) 进口玻璃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4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

    2) 每批硅酮结构胶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3) 硅酮结构胶、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报告。

    4) 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5) 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2.7.5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材产品合格证。

    2)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

    3) 镀锌工艺处理质量证书。

    4) 螺栓、螺母、滑撑、限位器等产品合格证。

    5) 门窗配件的产品合格证。

    6) 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3 防火检验

    3.1 一般规定

    3.1.1 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构造应按防火分区总数抽查5%,并不得少于3处。

    3.1.2 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2 检验项目

    3.2.1 幕墙防火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与楼板、墙、柱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横向、竖向连续的防火隔断。

    2) 对高层建筑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分火区域。

    3.2.2 检验幕墙防火构造,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的方法进行检查。

    3.2.3 幕墙防火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防火材料的品种、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规定。

    3) 防火材料应安装牢固,无遗漏,并应严密无缝隙。

    4) 镀锌钢衬板不得与铝合金型材直接接触,衬板就位后,应进行密封处理。

    5) 防火层与幕墙和主体结构间的缝隙必须用防火密封胶严密封密。

    3.2.4 检验幕墙防火节点,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隔断处,采用观察、触摸的方法进行检查。

    3.2.5 防火材料铺设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材料的品种、材质、耐火等级和铺设厚度,必须符合设计的规定。

    2) 搁置防火材料的镀锌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3) 防火材料铺设应饱满、均匀、无遗漏,厚度不宜小于70mm。

    4) 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面处宜采用装饰材料覆盖。

    3.2.6 检验防火材料的铺设,应在幕墙与楼板和主体结构之间用观察和触摸的方法进行,并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3.3 质量保证资料

    3.3.1 检验防火构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 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

    3) 防火构造节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防雷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工程防雷措施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均压环的楼层数少于3层时,应全数检查;多于3层时,抽查不得少于3层,对有女儿墙盖顶的必须检查,每层至少应查3处。

    2) 无均压环的楼层抽查不得少于2层,每层至少应查3处。

    4.1.2 幕墙防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2) 连接材料的材质、截面尺寸、连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 连接接触面应紧密可靠,不松动。

    4.2.2 检验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连接,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检查。

    2) 观察、手动试验,并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4.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 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其连接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2.4 检验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应在幕墙框架与防雷装置连接部位,采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和观察检查。

    4.3 质量保证资料

    4.3.1 防雷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资料。

    2) 防雷装置连接测试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节点与连接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节点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幕墙应按各类节点总数的5%抽样检验,且每类节点不应少于3个;锚栓应按5‰抽样检验,且每种锚栓不得少于5根。

    2) 对已完成的幕墙金属框架,应提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当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完整时,应对该幕墙工程的节点拆开进行检验。

    5.2 检验项目

    5.2.1 预埋件与幕墙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绝缘片、紧固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连接件应安装牢固。

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 连接件的可调节构造应用螺栓牢固连接,并有防滑动措施。

角码调节范围应符合使用要求。

    4) 连接件与预埋件之间的位置偏差使用钢板或型钢焊接调整时,构造形式与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预埋件、连接件表面防腐层应完整、不破损。

    5.2.2 检验预埋件与幕墙连接,应在预埋件与幕墙连接节点处观察,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焊缝量规测量。

    5.2.3 锚栓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锚栓进行锚固连接时,锚栓的类型、规格、数量、布置位置和锚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锚栓的埋设应牢固、可靠,不得露套管。

    5.2.4 锚栓连接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精度不大于全量程的2%的锚栓拉拔仪、分辨率为0.01mm的位移计和记录仪检验锚栓的锚固性能。

    2) 观察检查锚栓埋设的外观质量,用分辨率为0.05mm的深度尺测量锚固深度。

    5.2.5 幕墙顶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压顶坡度正确,罩板安装牢固,不松动、不渗漏、无空隙。

女儿墙内侧罩板深度不应小于150mm,罩板与女儿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2) 密封胶注胶应严密平顺,粘结牢固,不渗漏,不污染相邻表面。

    5.2.6 检验幕墙顶部的连接时,应在幕墙顶部和女儿墙压顶部位手动和观察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淋水试验。

    5.2.7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钢材的连接件不得同铝合金立柱直接接触。

    2) 立柱、底部横梁及幕墙板块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伸缩空隙。

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5mm,并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不得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硬质材料嵌填。

    3) 密封胶应平顺严密、粘结牢固。

    5.2.8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应在幕墙底部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5.2.9 立柱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管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芯管插入上下立柱的长度均不得小于200mm。

    3) 上下两立柱间的空隙不应小于10mm。

    4) 立柱的上端应与主体结构固定连接,下端应为可上下活动的连接。

    5.2.10 立柱连接的检验,应在立柱连接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测量。

    5.2.11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螺栓的规格、品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螺栓应有防松脱的措施。

同一连接处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两个,且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梁、柱连接应牢固不松动,两端连接处应设弹性橡胶垫片,或以密封胶密封。

    3) 与铝合金接触的螺钉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制品。

    5.2.12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应在梁、柱节点处观察和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1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2mm的塞尺测量。

    5.2.13 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构造、施工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罩面平整、宽窄一致,无凹瘪和变形。

    3) 变形缝罩面与两侧幕墙结合处不得渗漏。

    5.2.14 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应在变形缝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淋水试验检查其渗漏情况。

    5.2.15 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孔、槽应畅通不堵塞,接缝严密,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排水管及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设橡胶密封圈。

    5.2.16 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应在设置内排水的部位观察检查。

    5.2.17 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夹具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 吊夹具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3) 夹具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

    4) 夹具衬垫材料与玻璃应平整结合、紧密牢固。

    5.2.18 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应在玻璃的吊夹具处观察检查,并应对夹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5.2.19 拉杆(索)结构接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杆(索)受力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焊接节点焊缝应饱满、平整光滑。

    3) 节点应牢固,不得松动。

紧固件应有防松脱措施。

    5.2.20 拉杆(索)结构的检验,应在幕墙索杆部位观察检查,也可采用应力测定仪对索杆的应力进行测试。

    5.2.21 点支承装置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支承装置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

    2) 点支承装置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衬垫材料的面积不应小于点支承装置与玻璃的结合面。

    3) 点支承装置应安装牢固,配合严密。

    5.2.22 点支承装置的检验,应在点支承装置处观察检查。

    5.3 质量保证资料

    5.3.1 节点连接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资料。

    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 淋水试验记录。

    4) 锚栓拉拔检验报告。

    5) 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6 安装质量检验

    6.1 一般规定

    6.1.1 幕墙所用的构件,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安装。

    6.1.2 玻璃幕墙安装,必须提交工程所采用的玻璃幕墙产品的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和风压变形性能的检验报告,还应根据设计的要求,提交包括平面内变形性能、保温隔热性能等的检验报告。

    6.1.3 安装质量检验的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幕墙均应按不同分格各抽查5%,且总数不得少于10个。

    2) 竖向构件或拼缝、横向构件或拼缝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3条;开启部位应按种类各抽查5%,且每一种类不应少于3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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