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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税收法律知识道

【法律常识】税收法律知识100道

2014-11-10五原普法之窗

税收法律常识

 

1、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

  3、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4、法的价值:

正义、秩序、自由、效率。

  5、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划分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6、法的效力原则: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

  7、法的溯及力:

我国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8、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国家基本法律。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有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0、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唯一制定法律的机构,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有专属立法权。

  11、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12、省、自治市、县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区省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3、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

部门规章的事项范围包括i个方面①调整的事项范围;②部门权限;③处罚设定问题。

  14、法律创制的程序:

①法律案的提出;②法律案的审议;③法律案的通过;④法律案的公布。

  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不实行表决制,而实行决定制。

一般由总理最终决定:

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或暂不通过。

  16、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并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1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创制程序: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而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但是可提出,再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公布。

  18、行政法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9、行政主体的种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0、派出机构是指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只能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做出行政行为,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1、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的做出和有效性的判断,不需要事先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

  22、行政行为的要件:

资格要件、权力要件、形式要件和功能要件。

  23、依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4、行政确认的特征:

①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②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③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④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25、行政征收的特征:

①强制性;②法定性。

  26、行政强制的特征:

①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②行政强制的对象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③行政强制的目的是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④行政强制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①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的惩戒;②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③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分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④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公务员个人。

  28、行政处罚的特征:

①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②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③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同时,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④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有效的进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以后不再犯罪。

  29、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

①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②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30、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对应的处罚种类,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1、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2、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3、依照行政处罚客体的不同,可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

  34、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规定: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6、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7、数额较小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8、举行听证的前提是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不需要举行听证。

  39、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0、执行程序遵守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1、行政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衔接,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43、申请人的申请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也是行政复议程序的首要环节,没有申请人申请,就不可能产生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4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45、复议申请人资格条件审查:

①审查申请人是否是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②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是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的及其代理资格等。

  46、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7、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

内容审查是行政复议的核心环节,包括2个方面,事实审和法律审。

复议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法资格;②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理由是否确凿、充分;③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或依据是否合法;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⑤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

  48、复议决定的期间一般为60日,6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为30日。

  49、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①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不适用调解原则;③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④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50、行政诉讼中有关涉税问题的特殊规定:

①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发生税务争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②税务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在诉讼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

  51、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①级别管辖;②地域管辖;③移送管辖;④指定管辖;⑤管辖权转移。

  52、行政诉讼的证据特征:

①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②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③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53、法律适用的规则:

①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应当优先低位阶的法律规范;②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时,新法应当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③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冲突时,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和裁决。

  54、征税对象按性质不同,通常划分四类:

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

  55、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累进、定额税率3种基本形式。

  56、税收收优惠按优惠形式可分税基式减免、税额式减免、税率式减免3种。

  57、税收法定原则:

①税收要素法定原则;②税收要素明确原则;③征税合法性原则。

  58、税法适用的原则:

①禁止法律溯及原则;②法律优位原则;③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④税收救济程序优先税收实体原则;⑤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9、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

  60、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③销售自来水(2002.6);④生物制品。

  6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④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⑤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⑥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2、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对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得抵扣。

  63、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33%;18%(含3万元以下);27%(3一含10万元)

  64、所得税扣除项目里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65、部分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①借款费用支出;以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工资、薪金支出。

目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③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④职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分别按照2%、14%、1.5%计算扣除;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超过3%。

;⑥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制药、食品、日化、家电等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人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费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上述8%的比例规定扣除。

  66、国债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67、不准予扣除项目:

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⑤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68、亏损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69、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1一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70、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7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7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3、税务登记的原则:

①普遍登记的原则;②属地管辖的原则。

  74、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5、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方式是金税工程,通过金税工程加强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管理,加强专用发票的认证、交叉稽核、异地协查等。

  76、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①及时申报;②全面申报;③如实申报。

  77、纳税申报程序:

①受理;②审核;③处理。

  78、税收优先的原则: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②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79、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80、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81、税收强制措施的内容: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82、纳税人在延期缴纳税款时,要经过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且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83、对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追征期是3年,特殊情况是5年。

  84、税务机关在文书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是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税务机关采取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

  85、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其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追缴入库;其他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其应收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入库。

  86、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法律责任主体;②主观过错;③税收违法行为;④损害后果;⑤因果关系。

  87、税收法律责任的种类:

税收行政责任和税收刑事责任。

  88、税收行政责任是实施税务行政制裁的前提。

  89、税收行政责任的内容: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管理中因滥用职权、失职等行为引起的行政责任,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实施违反税收法规行为引起的行政责任。

  90、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

①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②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③妨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

  9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

①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单据;③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行为等。

  9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

①偷税罪;②抗税罪;③逃避追缴欠税罪;④骗取出口退税罪。

  9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一5倍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一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客观表现:

①为他人虚开;②为自己虚开;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④介绍他人虚开。

  9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96、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97、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9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9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00、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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