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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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残疾人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服务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残疾人基本生活照料、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法律服务等。
凡本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城乡残疾人均可享受以上服务。
第二章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残疾人康复服务。
包括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残疾人助听训练、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残疾人假肢装配及辅助器具适配。
(二)残疾人基本生活照料。
包括残疾人托(供)养、日间照料等。
(三)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改造。
包括公共活动场所及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等。
(四)残疾人就业。
包括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岗位介绍等。
(五)残疾人法律服务。
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咨询、代书、调解、申请司法救助、残疾人维权等。
第三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主体是指负责管理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
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第六条各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承接主体承担残疾人服务,但必须符合青政办[2014]74号文件第九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购买方式
第七条根据社会力量所提供的残疾人服务不同类型,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原则上可采用以下方式购买残疾人服务:
(一)购买服务项目。
由购买方制定残疾人服务项目包,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数量、质量,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二)购买服务岗位。
由购买方根据服务对象及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的实际,按照一定薪酬标准设定残疾人服务岗位,向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予以购买。
(三)公建民营。
由购买方提供服务场所供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开展残疾人服务,或直接将政府所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承包给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运营。
(四)民办公助。
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由购买方通过定额补助或定向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降低残疾人服务价格,改善服务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高品质的服务。
第五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支付标准。
原则上,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及人数确定支付标准,具体由残疾人联合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从各级财政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购买程序
第十条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
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
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
《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
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七章组织保障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残联牵头,财政、民政、司法、共青团、工会、妇联等部门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自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健全监管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购买程序和项目管理,督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约,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三条加强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残疾人服务综合绩效考评机制。
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服务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
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调整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残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政策要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残疾人服务工作,为推进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青海省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合同文本
附件
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合同
参考文本
__年__月__日
甲方(购买主体):
乙方(承接主体):
丙方(财政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和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会发〔2014〕号)有关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质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基本情况
机构全称:
;
法人代表: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机关:
;
联系电话:
;
常驻地址:
。
第二条服务项目概述
乙方按照甲方有关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残疾人服务,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服务数量与质量,向乙方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的残疾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
(二)
(三)
…………
第三条服务标准及要求
(包括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服务范围及对象,完成时间节点等)
(一)
(二)
(三)
…………
第四条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依据服务对象人数、服务成本等合理确定服务费用支付标准。
具体标准:
每人次服务补贴元或每户(例)补助元。
第五条资金拨付
(一)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服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委托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向乙方支付服务总价款:
(大写)。
(二)拨付方式
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可采用以下支付方式向乙方拨付服务价款:
A.分段支付()B.项目完成结算()
(三)拨付时间
第一次支付时间:
;金额
第二支付拨时间:
;金额
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第六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一)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因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违规行为的;
4.因政策调整等其他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服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服务项目完成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服务项目成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考评报告。
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3.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包括终止合同、向乙方追回已支付的服务费用、收取违约金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拨付服务费用;
2.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残疾人服务;
3.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残疾人服务有关情况,按时报送相关报表等;
4.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协助甲方及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除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无故终止项目或不按约定期限支付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全额赔偿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二)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承接主体资格,并向乙方追回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乙方无故终止服务或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2.通过虚假文件骗取服务费用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外包、分包服务项目的;
4.不按甲方要求提供残疾人服务有关情况,或不按时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的;
5.不接受或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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