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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整改报告

安全事故整改报告

1.加强项目管理,增强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责任性,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全面管理项目,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尤其是提高责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真正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就是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的时候,首先要解决安全问题,在确保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作业。

抓安全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真正落到实处,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抓好安全工作。

而且安全工作不仅是安全部门要抓的事,每个生产主管部门都应把安全工作当做第一位的事来抓。

把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工作真正抓好,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要抓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

在"抓安全工作上谁抓都不算越位,怎么抓也不算过分"。

在企业内要做到人人都关心安全、人人都过问安全,不能把安全工作只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

3.加强船舶安全教育,抓好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在加强安全教育的同时,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学习内容、落实学习时间,还要有专人检查落实情况;其次要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抓好生产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安全生产原则,杜绝违章无证操作,无证指挥的现象发生。

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

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使之达到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遵章守纪。

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为使作业现场都按规程操作,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在抓作业现场管理时,必须做到对违章行为坚决制止纠正,决不能姑息迁就,

5.加强专业安全员责任,对各项目,各船舶负责,全面抓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

安全检查是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的一种重要手段。

安全检查可分定期和不定期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的频率可以因各船舶而异,安全检查可先发安民告示,也可采用随机抽查等办法,这样能查出事物的真实面目,检查后要抓紧事故的整改,并且要定时复查,做到及时反馈。

6.建立安全自查制度,加强船舶,项目现场的安全自查力度,建立船舶以队长,船长为主,项目以项目经理为主自查小组,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每月上报专业安全员备案.

7.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增强设备安全性,确保船舶设备可靠性,完整性,安全性,定时对设备保养维修,发缺陷损坏,及时更换,修理,加强对船舶设备专人管理制度,建立开航前,及施工前设备安全

性检查制度.保证施工安全,.对于有安全隐患设备及时更换或更改.对工作中操作方法有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更改调正.

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多部门参加联合检查安全活动.查制度、查管理、查设备、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

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篇二:

安全事故的整改报告

重庆市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xx项目部xx安全事故的整改报告

xx城乡建设委员会:

我公司xx项目部,在xx年x月x日x:

x分,由xx有限公司负责劳务分包施工的xxx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的安全事故,作业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地块;工程类别:

住宅;工程规模:

xx㎡;结构类型:

xx;形象进度:

主体结构施工。

二、事故经过及施救情况:

1、事故经过:

xx年x月x日x:

x分,由xx建工有限公司负责劳务分包施工的xx楼,一木工班工人在x层楼搬运钢管到塔吊转料用的卸料平台期间,因吊环断裂卸料平台发生倾覆,工人从卸料平台坠落到4楼屋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2、施救情况: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经理xx和安全员xx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项目其他在场人员护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3、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xx,男,xx岁,木工,住址:

xx身份证号码:

xx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1、造成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贺钢玲违规操作,使卸料平台超负荷受压,焊接部

位吊环断裂发生平台倾覆。

2、造成事故间接原因: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

经调查发现,由于劳务分包单位泸江公司不按项目部的专项方案对b03-4#楼的卸料平台进行搭设,监理单位和项目部检查发现后要求暂停使用并责令按专项方案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之后,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没有引起重视,继续以侥幸的心理让工人违章使用。

②、劳务分包单位明知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及时派人排除时,未严格执行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任作业班组盲目施工,工人违章作业。

③、项目部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教育较于疏忽,工人安全意识淡薄。

工人作业不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前,班组长未做到班前安全喊话。

3、事故类别:

高处坠落。

4、事故定性:

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整改措施:

1、项目技术部对各类专项方案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确保方案的完整可行,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方案执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安全技术交底在前,工人作业在后。

2、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劳务负责人、安全员、各班组长等组成的自查小组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存

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立即落实整改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

3、项目部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为加强事后安全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的保障。

4、项目部加强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在安全方面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合项目部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及时落实人员进行整改,杜绝事故的发生。

5、项目部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对工人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并加大安全投入,让全体工人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6、对未进行安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坚决禁止投入使用,如卸料平台、外架等。

7、对出事的卸料平台进行了撤除,要求今后的制作严格按

照专项方案进行。

五、事故处理:

1、根据国家对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和集团公司下发的2010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徐碧新城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对此次责任事故必须进行深刻检查,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xx,安全员xx、x楼工长xx,做出深刻书面检查上报集团公司。

2、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按集团公司下发的2010年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奖罚规定第四条1款规定:

"一年内,因责任原因,死亡一人,罚事故项目部10000元;因责任事故,重伤一人,罚事故项目部2000~5000元。

(2)、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施细则规定:

发生安全事故免除全年全部奖励(金)。

(3)、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第七章第十八条3款规定:

"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8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具体处罚如下:

项目经理xx罚款800元;技术负责人xx罚款800元;工长xx罚款500元;安全员xx、罚款500元。

3、根据集团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第七章第十八条3款规定:

"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劳务公司20000元。

4、要求项目部和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要以此事故引起高度重视,总结教训,加强安全学习,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完善和改进各项安全措施,统一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对全体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真正让"安全第一"深深扎根在每个人心中,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再一次发生。

xx市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篇三: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参见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参见第三章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参见本章第二节)、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

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

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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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回复][搜索][献花][顶贴]第2楼2005-5-2711:

52:

00sjx1225

ψ信誉:

66发贴:

733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其他建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邮][主页][blog]一、事

故责任分类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

"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

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宪法》第41条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2.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1条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①检验检测工篇四:

安全整改报告

安全整改报告

2015年5月27日市安监局及专家对我公司生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经现场检查,共查出问题二大项共计24条。

我公司对本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高度重视,于当天晚上19点在本公司安全部办公室召开安全隐患专项整改会议,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逐条进行整改并落实到位,现将安全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管理部分:

1.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足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参加安全生产的活动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决定没有记录;

整改情况:

主要负责人在5月27号参加了安全隐患整改会议,并做了详细记录。

并承诺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达到工作日的三分之一。

2.未将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在企业显著位置公示,主要负责人未承诺真实性;

整改情况:

将安全管理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在企业显著位置进行了公示

3.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更新,没有主要负责人"已全文审阅"的签字;整改情况: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更新,并交主要负责人全文审阅和签字

4.未按照有关要求,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进行修订完善;整改情况: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5.主要负责人未组织相关人员对特殊作业和重要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整改情况:

已经组织相关人员对特殊作业和重要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并有相关的检查记录。

6.未提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检维修作业方案、记录(罐区有2个管道新加保温层);

整改情况:

已经补充了相应的检维修作业方案和记录。

7.动火作业票证未按新规范制定,无危害识别、动火类别、无取样分析方法;

整改情况:

按新规范制定动火作业票证,增加危害识别,动火类别,取样分析方法。

8.未制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专门的操作规程;动火作业前的气体分析靠"眼观鼻闻";

整改情况:

制定气体取样检测分析专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关的记录。

购置便携式气体分析仪。

9.未建立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

整改情况:

已经建立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

10.未组织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全员培训;

整改情况:

已经组织检维修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全员培训,并有相关的培训记录。

11.未按照要求开展第二季度大检查活动;

整改情况:

已经安排开展第二季度大检查并有相关的记录。

(二)现场部分:

12.甲醇、甲醛储罐与围堤的距离不足;

整改情况:

接手原华兴甲醛厂时已土建完成,设计诊断已通过。

13.罐区洗眼器和静电接地仪损坏;

整改情况:

已经维修安装完毕。

14.甲醛中间罐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仪;

整改情况:

气体报警仪已经购买等待安装。

完成负责人:

周圣昌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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