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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doc

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

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付汇登记

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

1.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

1.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2.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

3.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4.“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三、逐笔报告

(一)逐笔报告范围

进口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后30日内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1.不在名录;

2.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3.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4.分类结果为“B类进口单位”;

5.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6.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二)逐笔报告所需材料

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2.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操作流程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

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

(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如下图所示:

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报告表,如下图:

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登记单证的编号,系统自动显示对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进口项下收汇逐笔信息。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

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打印报告表,并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审核手续。

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

2.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

进口单位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报告手续。

(四)注意事项

1.进口单位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进口单位的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

2.贸易方式为“不得对外售(付)汇”报关单的报关数据,不得用于逐笔报告。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变更

(一)办理信息变更范围和所需材料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代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局办理进口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注意事项

若发现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的或通过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的,外汇局将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

五、现场核查配合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现场核查相关资料。

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一)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范围

1.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2.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4.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现场核查方式

1.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2.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3.现场调查。

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三)现场核查流程

1.接收并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或持单位介绍信到外汇局柜台领取现场核查通知书。

进口单位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现场签收反馈给外汇局。

2.根据现场核查方式准备及报送相关材料

进口单位需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式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1)现场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2)现场核查方式为“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

(3)现场核查方式为“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

进口单位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汇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等。

(四)现场核查结果查询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外汇局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

(五)进口单位主动报告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后,持情况说明附清单,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报告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偏离情况,外汇局将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资料,撤销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1.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

2.进口单位采用海外代付方式对外付款的;

3.进口单位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或用于资本项下验资询证使用的;

4.进口单位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周期较长的;

5.进口单位发现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的;

6.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

7.其他需主动说明报告的业务。

(六)系统操作流程

案例:

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进口付汇金额为740.50万美元,进口货物金额为1644.63万美元,定期总量核查率为222.10%,且多到货金额为904.13万美元,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2010年4月27日被外汇局列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现场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

(1)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通知书查询】,如下图所示(核查系统按照通知书发放日期降序排列)。

(2)链接【核查通知书编号】,显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提供打印功能。

如下图所示:

2.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签收反馈现场核查通知书

(1)选择【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现场核查通知书签收反馈报告】,如下图所示:

(2)勾选【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点击【填写反馈信息】按

钮,录入企业传真、企业编码、企业电话、企业联系人、企业签收

人、企业地址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中录入“现场核查通知书已于

××年××月××日收悉”。

如下图所示:

(3)保存后点击【报送】按钮,向外汇局反馈签收信息。

3.准备相关材料,完成书面报告,并向外汇局报送

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1)进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模板报送书面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根据贵局要求,我司对2010年第一季度的到货情况和付汇情况进行了核查,第一季度付汇金额USD7404948.00,到货金额USD16446324.86,定期总量核查率为222.10%,多到货金额为USD9041376.86,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如下:

1.预付货款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部分进口业务采用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已在贵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我公司对重要客户**有限公司经营流程如下:

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下订单——预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生产商品——商品最终进口。

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90-180天甚至更长时间。

由于商品本身存在大约90天的生产周期,使得我司进口货物的付款日期一般都会在到货日期之前的90-180天之间,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如清单所示:

我司第一季度付汇USD5223162.43,其中第一季度到货金额仅USD1805244.03,大部分货物都在第三季度到货,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异。

2.延(远)期付汇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部分进口业务采取延期付款方式,已在贵局办理延期付款手续。

我公司从事部分进料加工业务,对客户的一般经营流程如下:

从供应商进口原材料——原材料生产加工——制成成品对外出口销售——销售回款——支付供应商货款,完成这一流程一般需要60-90天甚至更长时间。

由于本身存在大约60天的生产周期,对各个供应商的支付账期不同,支付方式不同,使得我司进口货物的付款日期一般都会在到货日期之后的60-90天,所以我司第一季度付汇金额与到货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如清单所示:

我司第一季度到货USD4446324.86,对应的付汇金额仅为USD1000000,大部分的付汇发生在第二、三季度,这样就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很大差异。

3.海关估价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经营废纸进口业务。

由于海关对废纸进口实行报关价格审核制度,故海关报关价格高于我司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价格。

造成废纸进口货物报关单总价大于对外实际支付金额。

一季度涉及到海关高估价的到货金额为USD3000000,实际对外付汇仅为USD1181785.57,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4.进料抵扣业务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出口业务以加工贸易为主,部分出口货物(主要为服装出口)收汇以进口料件(主要为棉布、扣子)抵扣,故此部分进口货物不再对外支付货款。

经核实,我司一季度抵扣金额达USD3856753。

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5.付汇核查凭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造成数据不匹配(具体明细见清单)。

我司通过对合同、提单、报关单及核查凭证核对发现,第一季度付汇核查凭证有部分“最迟装运日期”实际为1季度,但在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时,误将“最迟装运日期”申报为2010年5月,涉及金额USD3338002.97,造成我司核查期内的付汇金额和到货金额出现差异。

特此报告。

附件:

1.明细清单;

2.进口合同、代理协议等;

3.其他证明材料。

××进出口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2)进口单位可参照“进口单位提交材料参考表”内容准备相关资料:

进口单位提交材料参考表

1.贸易融资:

包括海外代付、进口押汇等业务,提交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延期付款、预付货款:

提交在“贸易信贷登记系统”打印出的合同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有条件对外售(付)汇报关单无需对外付汇业务:

对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中贸易方式属于25种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不需对外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用于出口抵扣无需对外付汇业务:

提交经外汇局核注的用于抵扣的进口关单和相应的出口关单。

5.人民币结算进口货款的:

深加工结转业务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交经外汇局核注的进口关单和相应的出口关单;与特殊监管区域区企业贸易、跨境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海关估价:

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最迟装运日期申报错误:

提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进口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8.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申报错误:

提交已修正的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9.不应参与总量核查的收入/支出:

提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10.使用贸易出口存放境外收入支付进口货款:

提交《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5.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现场核查结果

(1)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查询】,如下图所示:

(2)链接告知书编号,显示现场核查结果,如下图所示:

六、考核分类结果查询

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每半年对名录进口单位进行考核分类,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并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实施分类管理。

进口单位最终考核分类级别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

操作流程:

选择【企业信息查询】->【其他信息查询】->【分类考核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

七、档案保管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行违反进口付汇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书、《登记表》原件、《报告表》原件、《考核分类通知书》原件和《现场核查通知书》原件,均应作为重要业务档案。

所有材料留存五年备查。

八、系统信息共享

(一)接收外汇局传输的信息

1.外汇局将下列数据传输到“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供进口单位查询、使用:

进口付汇信息、进口项下收汇信息、进口到货信息、进口逐笔核查信息、进口总量核查信息、公告栏信息、分类考核信息、现场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企业综合信息。

2.注意事项

只有被外汇局列为现场核查的企业可查询进口付汇信息、进口项下收汇信息、进口到货信息。

上述信息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保存时间为六个月。

3.操作流程

以进口付汇信息查询为例:

选择【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付汇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

(二)向外汇局反馈信息

1.进口单位可将下列数据传输到“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外汇局版),进行信息反馈:

进口单位进口逐笔报告表、现场核查结果报告(告知书)表、进口现场核查企业通知签收反馈表、企业主动报告信息、信息反馈表。

2.操作流程:

选择【进口付汇业务处理】->【反馈信息报告】

点击【新增】,填写标题、反馈内容后,点击【保存】。

勾选【反馈信息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对未报送的信息,进口单位可进行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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