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 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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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标准
YZB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
YZB/粤
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
2004--发布2004--实施
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经检索有关标准资料,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备化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注册产品标准,作为该注册产品在生产,检测,销售时的质量依据。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均根据用户临床实际使用确定,并经试验证所得,
本标准编写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
本标准由提出并负责起草。
标准起草人:
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
编写说明
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采用医用高分子材料制成,医用高分子材料在临床大量使用充分证明材料的安全性、可靠性。
二、本标准编写时还引用了下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4233.1-199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测方法第1部分:
化学试验方法
GB/T14233.2-93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测方法第2部分:
生物试验方法
GB/T16886.1-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
评价与试验
GB/T16886.7-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
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试验
GB18279-2000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
YY/T0295.1-1997医用镊通用技术条件
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制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YY0330-2002医用脱脂棉
YY0466-2003医用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志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令第10号令)。
三、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根据《产品分类目录》为Ⅱ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主要供临床口腔护理一次性使用,因为目前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医疗器械注册标准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编制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作为其组织生产,质量检验和销售时的质量依据。
本标准编写贯彻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规定》及GB/T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产品标准编定规定》。
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其主要技术条款有:
外观、PH值、环氧乙烷残留量、重金属总量、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无菌。
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使用无菌口腔包(以下简称口腔包)。
该口腔包供医疗单位进行口腔护理时作一次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取(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4233.1-1998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
化学试验方法
GB/T14233.2-93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
生物试验方法
GB/T16886.1-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
评价与试验
GB/T16886.7-200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
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试验
GB/T18279-2000医疗器械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
YY/T0295.1-1997医用镊通用技术条件
YY/T0313-1998医用高分子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YY0330-2002医用脱脂棉
YY0331-2002医用脱脂纱布
YY0466-2003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志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令第10号令)。
3分类与命名
3.1分类
口腔包装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为Ⅱ类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
3.2组成
口腔包的组成为:
弯盘、垫布、镊子、弯钳、棉球、压舌板、口腔镜。
4材料
4.1弯盘采用塑料(PP/PE/PS)制造;
4.2垫布采用无纺布材料制造;
4.3镊子、弯钳采用PP、PS或PA制造;
4.4棉球采用医用脱脂棉制造;
4.5压舌板采用木材制造;
4.6口腔镜采用PP、PS或PA制造。
5要求
5.1外观
5.1.1口腔包各组件形状应端正,表面整洁、光滑,不应有污点、破损、毛刺、锋棱。
5.1.2口腔包的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用灌注物溢出现象。
5.2组成与数量
口腔包组成与数量为:
弯盘1个、垫布1个、镊子1个、弯钳1个、棉球15个、压舌板1个、口腔镜1个。
5.3组件规格、尺寸
换药包的组件规格、尺寸应分别符合表2的规定。
表2换药包的组件规格及尺寸
组件名称
弯盘
垫布
镊子
弯钳
棉球
口腔镜
尺寸(mm)
厚度≥0.4
450*500
长140
长150
0.4g/个
长150
公差(mm)
±0.1
±20
±3
±3
±0.1g
±3
5.4物理性能
5.4.1弯钳
弯钳的最大夹持拉力应不小于3N。
5.4.2镊子
5.4.2.1镊子的自然开口宽度≥20mm。
5.4.2.2镊子的捏合力应在2N-8N范围内。
5.4.2.3镊子应有良好的弹性,其变形量应不大于3cm。
5.4.2.4镊子的两片应连接牢固,二片头端张开距离应为40mm时,应无脱离、开裂现象。
5.4.2裉色
口腔包中的注塑件应无裉色现象。
5.5化学性能
口腔包中注塑件应符合下列化学要求
5.5.1pH值
检验液与空白液PH值之差不超过1.5。
5.5.2重金属总量
检验液所呈现的颜色,不得超过标准液的颜色。
5.5.3环氧乙烷残留量
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10ug/g。
5.6医用棉球
应符合YY0330-2002的要求。
5.7生物性能
5.7.1细胞毒性
口腔包中的弯钳、镊子、弯盘、口腔镜的细胞毒性反应应≤2级。
5.7.2致敏性
口腔包中的弯钳、镊子应无致敏反应。
5.7.3刺激性
口腔包中的弯钳、镊子应无口腔粘膜刺激反应。
5.8无菌保证
检查包应经一确认过的灭菌过程,保证无菌。
6试验方法
6.1用目力观察,结果应符合5.1的规定。
6.2组成与数量
目测、计算,结果应符合5.2的要求。
6.3组件规格、尺寸检验
用通用或专用量具进行,结果应符合5.3的要求。
6.4物理性能试验
6.4.1弯钳最大夹持力试验
a)试验装置示意图如图1反示;
b)扣合弯钳锁子牙;
c)弯钳锶部固定在夹具上;
d)加力,取三次平均值(每经测定一次,应将夹持过的材料剪去)。
结果应符合5.4.1的要求。
6.4.2镊子
6.4.2.1自然张口宽度测量。
用通用或专用量具进行,结果应符合5.4.2.1的要求。
6.4.2.2捏合力试验
按YY/T0295.1-1997中的附录B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4.2.2的要求。
6.4.2.3弹性试验
按YY/T0295.1-1997中的附录A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4.2.3的要求。
6.4.2.4连接牢固性试验
按YY/T0295.1-1997中的附录C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4.2.4的要求。
6.4.2褪色试验
洗净弯钳、镊子,用沾有75%乙醇的棉花,在上述二组件的小面积内,用力往返擦试100次,棉花上不应染有颜色,符合5.4.3的要求。
6.5化学性能试验
6.5.1检验液制备
a)浸提温度37℃±1℃;
b)浸提时间24h±2h;
c)浸提介质水;
试品重量与浸提介质比例0.2g/ml。
6.5.2pH值
采用GB/T14233.1-1998中5.4方法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5.1的要求。
6.5.3重金属总量
按GB/T14233.1-1998中第5.6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5.2的要求。
6.5.4环氧乙烷残留量
6.5.4.1出厂检验:
产品放行采用GB/T16886.7-2001中“用残留量扩散曲线的产品放行程序”,结果应符合5.5.3的要求。
6.5.4.2型式检验:
按GB/T14233.1-1998中第9章或第10章的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5.3的规定。
6.6医用棉球
查看有效文件(产品注册证、生产经营资格证等复印件),结果应符合5.7的规定。
6.7生物性能试验
6.7.1浸提液制备同6.5.1。
6.7.2细胞毒性试验
按GB/T14233.2-1993中第7章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7.1要求。
6.7.3致敏试验
按GB/T14233.2-1993中第9章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7.2要求。
6.7.4口腔粘膜刺激试验
按GB/T14233.2-1993中第8章方法进行,结果应符合5.7.3要求。
6.8无菌保证
6.8.1型式检验:
无菌试验按GB/T14233.2-1993中第2章进行,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6.8.2出厂检验:
灭菌过程确认按GB18279-2000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口腔包应经制造厂质量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
7.2口腔包应成批提交验收。
验收分为逐批检查(出厂检查)和型式检验,一生产批组成一检查批。
7.3逐批检查
7.3.1逐批检查按GB/T2828.1-2003的规定进行。
7.3.2抽样方案采用一次性抽样。
检查严格程度从正常抽样方案开始,其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3的规定。
表3逐批检查(出厂检验)
不合格分类
A
B
C
不合格组分类
Ⅰ
Ⅱ
Ⅲ
检查项目
5.9
5.4.1、5.4.2
5.1、5.3
AQL
全部合格
2.5
10
检查水平
S-1
S-2
S-3
注1:
每一灭菌批应提供灭菌验证记录;
注2:
灭菌后,环氧乙烷残留量应控制在低于5.5.3的规定后,方可出厂;
注3:
5.4.2.2-5.4.2.4、5.3.4按原材料进货批提供检测报告。
7.4型式检验
7.4.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间隔一年以上再投产时;
c)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
7.4.2检验项目:
第5章全部性能。
7.4.3抽样方法:
从出厂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样,样品抽取数量按表4的规定。
7.4.4判定原则与复验规则: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通过型式检验;检验中若生物性能、化学性能项目全部合格,其他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再次按表4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也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通过。
7.5在下列情况下,应对器械的生物性能5.7.1-5.7.3进行评价:
a)制造产吕所用材料来源或技术条件改变时;
b)贮存期内最终产品中的任何变化;
c)产品用途改变时;
d)有迹象表明产品用于人体会产生副作用时。
表4样品抽取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样品抽取数量
名称
本标准条号
a)
外观与尺寸要求
5.1、5.3
5
b)
物理性能要求
5.4
5
c)
生物性能要求
5.8、5.9
10
d)
化学性能要求
5.5
10
8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及贮存
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1标志
8.1.1单包装
a)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生产批号(或日期)和使用年限;
d)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
e)“一次性使用”说明和(或)无菌图形符号;
f)无菌字样和(或)无菌图形符号;
g)“包装破损,禁止使用”等字样。
8.1.2外包装
a)制造厂名称、地址和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和数量;
c)灭菌批号或日期;
d)生产批号或日期;
e)毛重和体积(长×宽×高)
f)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注册号、生产许可证号;
g)“一次性使用”、“无菌”、“怕晒”字样或图形符号图示应符合GB/T191和YY0466的规定。
箱上的字样或图示应不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
8.2使用说明书
8.2.1使用说明书应有下外内容:
a)产品注册号、本标准号;
b)产品特点及用途;
c)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d)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8.2.2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和有关内容符合GB9969.1中的规定。
8.3包装
a)单包装应采用对人体无副作用的材料制成;
b)单包装应密封,保持在规定失效日期内无菌,且有利于内装物的灭菌;
c)外包装内应有使用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d)其他要求应符合YY/T0313-1998的规定。
8.4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YY/T0313-1998中的第7章的规定。
8.5失效期
口腔包在规定的条件下贮存,灭菌失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