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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第五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真诚与虚伪、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来衡量和评价人们的思想、行动。

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逍德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和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是指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通常在工业、商业、服务业、公共部门、教育部门、非营利组织、监管机构或职业团体从事专业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规定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会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并能够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职业道德问题。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会员为实现执业目标,必须遵守一系列前提或一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诚信、独立、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

一、诚信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

也就是说,一个人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不虚假;能够履行与别人的约定而取得对方的信任。

诚信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在鉴证业务中,如果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上述要求。

二、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不受外来力量控制、支配,按照一定之规行事。

独立原则通常是对注册会计师而非非执业会员提出的要求。

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财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做出选择。

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与客户保持独立性,而是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

那么,什么是独立性呢?

较早给出权威解释的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1947年发布的《审计暂行标准》(TheTentativeStatementofAuditingStandards)中指出:

“独立性的含义相当于完全诚实、公正无私、无偏见、客观认识事实、不偏袒。

”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

“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客观和公正

客观,是指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添加个人的偏见。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不偏袒。

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会员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要求会员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会员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会员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会员如果不能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难以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事实上,如果会员在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情况下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

一个合格的会员,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

如果会员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

注册会计师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会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

(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持续职业发展能够使会员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使其能够胜任特定业务环境中的工作。

应有的关注,要求会员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在审计过程中,会员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同时,会员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在适当情况下,会员应当使客户、工作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五、保密

会员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地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

只有这样,会员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

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

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涉密信息。

一旦涉密信息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会给客户造成损失。

因此,许多国家规定,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另外,会员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如果变更工作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任何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得的涉密信息。

会员应当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保密的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下级员工以及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义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良好职业行为

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会员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二节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一、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内涵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提出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指导会员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

那么,什么是职业道德概念框架呢?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1)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适用于会员处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会员认为只要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会员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会员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而予以考虑。

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员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如果某些不利影响是重大的,或者合理的防范措施不可行或无法实施,会员可能面临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情形。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或终止所从事的特定专业服务,必要时与客户解除合约关系,或向其工作单位辞职。

二、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及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1.向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

如果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会员的职业判断或行为产生不当影响,将产生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

2.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员对其(或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以前的判断或服务结果做出不恰当的评价,并且将据此形成的判断作为当前服务的组成部分,将产生睡在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

3.过度推介导致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员过度推介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某种立场或意见,使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将产生过度推介导致的不利影响。

4.密切关系导致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员与客户或工作单位存在长期或亲密的关系,而过于倾向他们的利益,或认可他们的工作,将产生密切关系导致的不利影响。

5.外在压力导致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员受到实际的压力或感受到压力(包括对会员实施不当影响的意图)而无法客观行事,将产生外在压力导致的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是指可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行动或其他措施。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1)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2)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1.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取得会员资格必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2)持续的职业发展要求;

(3)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4)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5)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6)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会员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2.本章第三节讨论了注册会计师在工作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第四节讨论了非执业会员在工作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某些防范措施可以增加识别或制止不道德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由行业、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工作单位规定的这类防范措施包括:

(1)由所在的工作单位、行业以及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同行、工作单位以及社会公众能够注意到不专业或不道德的行为:

(2)明确规定会员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或情形。

三、道德冲突的解决

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会员应当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

在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与道德冲突问题有关的事实;

(2)涉及的道德问题;

(3)道德冲突问题涉及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4)会计师事务所或工作单位制定的解决道德冲突问题的程序:

(5)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上述因素并权衡可供选择措施的后果后,会员应当确定适当的措施。

如果道德冲突问题仍无法解决,会员应当考虑向会计师事务所或工作单位内部的适当人员咨询,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如果道德问题涉及会员与某一组织的冲突或是组织内部的冲突,会员还应当确定是否向该组织的治理层(如董事会)咨询。

如果某项重大冲突未能解决,会员可以考虑向相关职业团体或法律顾问获取专业建议。

如果以不提及相关方的方式与相关职业团体讨论所涉事项,或在法律特权保护下与法律顾问讨论所涉事项,会员通常能够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条件下获得解决道德问题的指导。

在考虑所有相关可能措施后,如果道德冲突仍未解决,会员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拒绝继续与产生冲突的事项发生关联。

会员可视情况确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或退出某项特定任务,或完全退出该项业务,或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工作单位辞职。

第三节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具体运用

本节阐述注册会计师遇到的不利影响或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遵循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情形和关系,包括专业服务委托、利益冲突、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收费、专业服务营销、礼品和款待、保管客户资产、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时的独立性要求,将在第六章进行讨论。

一、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1.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帅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2.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3.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帅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4.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诚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这里的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上签字,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项目合伙人做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5.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二、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

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和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

1.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2.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3.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

4.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5.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保证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6.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7.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8.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

9.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10.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11.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12.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13.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14.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1.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宓要时提供建议;

2.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3.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4.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5.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6.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7.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三、专业服务委托

(一)接受客户关系

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里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2.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做出承诺。

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二)承接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2.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3.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4.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5.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6.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7.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依赖。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以前与专家的交往或向他人咨询获得相关信息。

(三)客户变更委托

如果应客户要求或考虑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该业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所有相关情况前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由于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理由可能并未完全反映事实真相,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核实与变更委托相关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宜承接该业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在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接该业务。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客户要求在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

如果缺乏完整的信息,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提请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恰当地完成该项工作。

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或必须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的相关事务,取决于业务的性质、是否征得客户同意,以及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前,应当征得客户的同意,最好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信息时,应当实事求是、清晰明了。

如果不能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通过询问第三方或调查客户的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等方式,获取有关对职业道德-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利益冲突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识别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

这些情形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资或类似关系,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为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而这些客户之问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对某一事项或交易存在争议,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或保密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前,如果与客户或第三方存在商业利益或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所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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