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培训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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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培训班教案

既有线(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培训提纲

第一部分现行管理制度

1.铁道部文件:

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

2.关于印发《昆明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铁办[2008]387号)。

3.建设系统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第二部分《昆明铁路局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大天窗、集中修、综合用”施工模式,加强对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的监督卡控和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切实提高施工和运输效率,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结合路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营业线施工(包括路局的营业线施工、已委托专业管理的合资、地方铁路施工、局外施工单位在局营业线施工和局辅业管理维修专用线施工等,下同)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技规》、《米补规》、《行规》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六条 根据营业线施工作业性质、对运输的影响大小、线路繁忙程度(干线:

沪昆、成昆、南昆线),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一)Ⅰ级施工

1.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干线大型换梁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二)II级施工

1.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其它线路封锁正线6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其它换梁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3.停用编组、区段站全站(全场)信号、驼峰信号、峰尾信号、联锁、闭塞设备5小时及以上,驼峰调车选编场线路一次封锁12股及以上并影响停用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三)III级施工

除Ⅰ、II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四)对实施“大天窗、集中修、综合用”施工模式的综合性施工,比照Ⅰ、II级施工提级办理。

双线电气化区段“垂直天窗”比照

级施工办理。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及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计划管理和强化天窗修的考核工作,路局成立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主管运输副局长

副组长:

副总工程师

组员:

安监室、施工管理办公室及运输、机务、工务、电务、财务、劳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一)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1.研究、制定营业线施工计划管理的改革、完善措施和制度,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的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和天窗综合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审定天窗兑现率、利用率、综合利用率考核情况。

(二)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施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施工办),由路局副总工程师兼任办公室主任,设常务副主任一名。

施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施工方案

2.审批施工、维修作业计划

3.综合性施工的现场组织协调

4.施工安全管理检查

5.施工分析、考核

6.营业线施工管理制度建设

7.落实施工安全管理督察制度(见附件20)。

第九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牢固树立以过程控制保安全、以计划兑现保进度的施工管理理念,将营业线施工作为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施工安全实施全面有效管理,做到“八不准、一把关”。

“八不准”:

没有制定“三图一表”不准施工;没有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安全配合协议不准施工;没有召开现场施工交底会不准施工;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和持证上岗不准施工;施工负责人和把关干部没有到岗不准施工;施工配合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驻站联络员和施工防护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理人员没有到岗不准施工。

“一把关”:

施工现场实行列车放行“双确认”制度,未经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安全检查监督人员签字,严禁放行列车。

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编制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办理程序及要求按附件15的相关规定执行。

1.申报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局工务处、机务处、电务处、建管处等业务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应于上年12月10日前向局施工办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由局施工办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编制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施工办审定后向运输处提供列车运行图调整需求。

2.申报部管施工计划 

主管业务处每月10日前向施工办提报,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于施工前一月的12日前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申请次月施工计划。

对干线以外的其它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局施工管理办公室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凡影响到局间分界口运输的新建、改扩建施工,建设管理单位须将总体方案于施工上月5日前报局施工管理办公室。

3.申报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专题施工计划及文电)

(1)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

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2)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将设备管理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会签后的次月月度施工计划,通过施工调度管理系统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

各业务处对月度施工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每月11日前报局施工办,并提交已签章的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逾期未报,不予纳入次月施工计划。

(3)临时计划提前10日,以电报或书面请求向施工办申请。

(4)申报施工作业计划时,其时间标准和慢行长度,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出《施工计划编制时间标准》(附件9)的规定。

4.审批施工计划 

明确施工影响范围,施工期间行车办法、限速要求及运输组织措施。

⑴月度施工计划审批 每月15日下午14:

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召开计划审批会,由路局施工办常务副主任主持,机务、工务、电务、建管处,安监、总工室,铁路建设指挥部、工程管理所、施工办及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技术人员参加。

经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的施工计划,于每月25日前以《月度运输施工方案》下达。

⑵临时计划审批 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主管业务处、项目管理(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送交施工办,施工办提前7日下达相关部门、单位。

5.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⑴月度施工计划取消 施工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办,并纳入考核。

⑵月度施工计划变更

①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日向路局业务主管(归口)部门和施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施工办调整施工计划。

②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取消(施工单位必须取消计划时,须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并纳入考核。

对施工单位擅自取消月度施工计划的,加倍考核)。

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取消施工时,须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最迟于施工前1日14:

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③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而取消的施工计划,由施工办或调度所按施工内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予以顺延。

涉及地方部门配合的施工,须重新办理计划申报。

6.施工日计划申报 

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9:

00前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路局主管部门(业务处),经路局主管部门(业务处)审核(签章)后,于施工前2日9:

00前向施工办提报施工日计划(逾期不报视为无计划)。

7.施工日计划审批

⑴施工办应将路局主管部门(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进行核对,无计划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同时将I级施工和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计划申请于施工前2日15:

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经调度处核准后于施工前2日18:

00前反馈施工办,施工办据此编制施工日计划。

⑵编制成的施工日计划经路局运输处分管调度工作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值月副主任)审核后,纳入调度列车日班工作计划。

⑶施工办于施工前1日12:

00前(其中0:

00-4:

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

00前)将施工日计划传(交)主管业务处、列车调度台、计划调度台,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

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⑷I级施工和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1日15:

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

8.施工日计划取消

⑴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日计划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

⑵施工日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准取消。

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I级施工和部管施工项目还须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批准),并制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后,施工办于前1日17:

00前以调度命令办理取消(含取消或重新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十五条 各种施工(包括集中修、双线接触网垂直检修)均应纳入《月度运输施工方案》。

《月度运输施工方案》以月为周期,由路局施工办负责编制(含临时、专题施工计划及文电,以下同),以局文于每月25日前批准、公布。

施工计划编制的总体原则是“分类管理,逐级负责,综合平衡”。

编制程序和要求见附件15。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和范围组织施工。

未经申报批准的计划严禁施工。

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和管理单位责任。

确因施工需要,在行车限制条件和施工路用列车开行方案符合施工日计划的前提下,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施工办同意,可以增加施工内容、范围。

合资(地方)铁路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行车设备,施工月、日计划申报程序按路局专业化管理要求,由对口设备管理单位及相应主管业务处办理。

非委托管理范围内的行车设备,施工月、日计划按局外施工单位计划办理。

第十六条 局外施工单位在局管营业线的施工,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验收安排、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证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签注)审核意见,经施工单位与车务段(直属站)会签后,由施工单位报设备管理单位备查,施工计划统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报。

上跨、下穿、铁路专用线和影响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建设工程,由施工单位与路局总工室、工务处和建管处指定的配合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工作职责,便于责任追究,施工计划统一由配合单位提报。

施工完成竣工验收交接并经路局安监室组织安全预评估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运输处拍发申请开通电报,由运输处批复开通。

未竣工验收交接恢复正常行车速度的电报,经设备管理单位出具(签注)审核意见,由施工单位负责拍发,主送路局施工办,抄送项目主管部门、路局安监室、运输处、调度所、车务段(直属站)和关系站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延期施工,按临时施工的规定办理计划审批手续,跨月的应提报跨月度的施工计划。

第十八条 对运输影响较小的正线、到发线以外的调车线(驼峰除外)、货物线、段管线、专用线,一次封锁6小时及以下的施工计划由车务段(直属站)审批,6小时以上的按申报和审批程序纳入路局审批。

路局辅业代维修的专用线施工计划,涉及接轨站范围内的,由代维修或配合单位报有关设备对口的业务处审核后送路局施工办审批。

不涉及接轨站范围内的,其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经路局总工室审定后,由车务段(直属站)审批(对影响范围较大的施工,按停办业务和封锁线路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施工调度命令的下达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施工日计划下达程序按附件14、15规定办理。

施工办须依据施工日计划和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灾害、故障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变化的申请及“常用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基本用语”编制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须一人拟写、另一人核对,施工调度组负责人、调度所值月主任逐级审核(签字备查),于施工前1日12:

00前(其中0:

00~4:

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施工前1日8:

00前)发布至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传(交)列车调度员。

车务段(直属站)应根据施工及车机联控要求转发给相关车站;主管业务处转交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轨道车所属单位。

车务段(直属站)应将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

00前传达至各相关车站,并安排相关安全把关事宜。

机务段及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应根据施工日计划,安排乘务人员的安全揭示和列车运行监控记录仪IC卡的数据录入,施工前后列车慢行速度有变化的施工,其慢行速度按最高限制速度录入,低于最高限制速度运行的列车,慢行速度由列车调度员在施工前(结束后)以调度命令下达车站转相关列车司机和运转车长。

第二十条 严格施工、维修联系、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在施工项目开工72小时以前,要书面通知(可通过传真方式)车站施工内容、影响范围以及配合要求等,以便车站安排行车组织、安全把关等工作,必要时应共同商定配合事宜。

施工手续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于施工开始前60分钟到车站联系(接触网施工可在作业车到达施工关系站后办理),施工前后有慢行要求的,应于施工开始前100分钟到车站联系,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申请,车站值班员据此如实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

(一)施工前施工领导人要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进行作业交底,安排施工方案及方法,交代技术标准和要求,布置具体施工任务,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检查落实图纸、材料、工具、技术、劳力、通讯联络器材是否完备,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各施工小组带班人员、联络员姓名、位置、联络办法及各项安全预想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十三条 施工的组织实施

(一)车站值班员接收调度命令后,必须向车站有关人员、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传达调度命令,交代注意事项,确认把关(加岗)人员到岗后,方可通知施工单位开始施工。

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区间或车站同一范围内综合利用同一天窗时间进行作业时,使用同一调度命令。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不得延时。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时,要及时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提出延时申请。

(三)施工项目完成后,施工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检查,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确认全部施工项目已完成且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管理单位检查人(或设备管理单位指定人员)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中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

施工中,局部施工先完工,提前开通使用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申请开通使用(接触网恢复供电后,作业车不占用的区间可先开通)。

(四)施工结束后,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汇报,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办理开通(施工)登记,并注明轨道(作业)车全部回站及开通后列车运行的限制条件。

车站值班员确认各施工单位已全部“销记”(进入区间的轨道(作业)车全部回站。

供电部门利用接触网作业车在区间作业时,到点即可恢复停电臂的接触网供电和开通作业车未占用的区间,作业区间的开通需接触网作业车到站后方可开通)后,即可向列车调度员汇报请求施工结束恢复行车或请求发布开通区间(线路)、施工结束后恢复常速前需限速运行及恢复基本闭塞设备使用的调度命令。

(五)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的请求,及时发布开通区间(线路)、施工结束后恢复常速前限速运行及恢复基本闭塞设备使用的调度命令。

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它原因造成与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符时,列车调度员须在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同时,向有关车站值班员、司机、运转车长、施工负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

(六)对于提前完成施工任务可恢复正常速度的,要提前至少48小时拍发通知电报,主送路局施工办,抄送主管业务处、安监室、调度所和关系站等有关部门。

施工办收到电报后,应及时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恢复正常行车。

第七章 天窗管理及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维修天窗原则上由局内设备管理单位使用,如局外非设备管理单位需利用设备管理单位的维修天窗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作业,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提报计划,现场办理登、销记手续和各项联系事宜。

第四十四条 危及行车安全的紧急修,按《昆明铁路局营业线行车设备紧急修管理及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天窗点外作业的规定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栓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4)局属设备管理单位须结合实际,对天窗点外作业的管理、组织、联系和防护办法制定细化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章 其 它

第五十条 对引起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按《昆明铁路局LKJ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工程验收交接

(一)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线路、桥隧、道岔、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施工封锁结束后,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试验)确认,有关单位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签认,作为开通使用的前提条件,列车调度员据此下达开通(恢复使用)的调度命令。

行车设备施工封锁结束开通后,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共同检查,未验交前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整修;开通后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

(二)涉及通信、信号、接触网的设备开通后,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须共同值守。

施工人员处理故障时,应征得设备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对未验交使用的设备应设专人进行巡查养护,做好巡养记录。

(四)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部门须提前做好接管准备工作,接管人员提前调配到位,由施工或设计单位负责培训。

(五)新建铁路初步验收合格、开通运营(临管运营、试运营)前,必须按照《关于印发〈昆明铁路局新建铁路项目安全预评估工作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预评估工作。

改建项目和简单、小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估工作可比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劳务工管理

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施工安全及技术业务知识培训、法制教育。

对特殊岗位和工种的劳务工(如道口工、接触网工等关键工种),要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

局外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由路局安监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站段配合,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合格证)上岗。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培训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临时道口管理

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路局道口管理部门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与工务段签订安全协议。

临时道口设置期间由施工单位设专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

站内设置临时道口时必须与车务段(直属站)和工务段签订安全协议;区间内设置的临时道口如需车站通知,也须与车站签订安全配合协议。

施工临时道口应纳入车机联控。

第五十五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过渡措施。

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内容应包括:

(1)施工目的;

(2)运输条件;(3)施工准备;(4)劳动组织;(5)现场指挥;(6)作业程序和施工网络;(7)技术标准;(8)安全措施;(9)应急预案;(10)运输组织。

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牵头,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附件1: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填记说明

及有关规定

为规范《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的填记,特制定填记说明及有关规定如下:

一、填记说明

(一)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1.第1栏:

本月施工编号,应填记当月《施工方案》批准的“序号(顺序)”或者批准的“电报号”,并注明“工务、信号、供电”等字样。

2.第2栏:

施工项目,除写明施工项目外还要注明施工的等级。

3.第3栏:

月日时分,填记实际到站联系时间。

4.第4栏:

影响使用范围及人员签名,有慢行登记就要有恢复常速登记,两者是对应关系。

有限速要求但开通时同时恢复常速的,开通及恢复常速用同一命令;有限速要求,但开通后仍限速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限速要求,恢复时在备注栏填记恢复常速的调度命令。

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为同一单位时施工负责人、设备单位检查人两个签名可为同一人,但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或设备管理单位有几家时,凡影响设备使用的单位均应在设备单位检查人后签字并注明单位。

5.第5栏:

所需时分,填记施工日计划批准时间。

(二)承认施工

第6栏:

命令号及发令时间、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由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下达的同意施工命令逐项填记。

(三)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销记

第7栏:

月日时分,填记实际申请开通时间。

第8栏:

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由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放行列车的条件如实填记恢复的范围及行车速度。

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凡影响设备使用的单位都应在设备单位检查人后签字并注明单位。

设备单位检查人(指定人员)签名、车站值班员签名,在签名同时填记实际签名时间。

(四)施工开通

第9栏:

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在施工后开通检查、销记项填记的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及设备单位检查人的签名,向列车调度员请求开通,并将开通的调度命令号码及时间(维修天窗作业完毕,只填记开通时间)填记后即可签字开通。

施工负责人(指定人员签名)、设备单位检查人(指定人员)签名及车站值班员签名,在签名同时填记实际签名时间。

(五)备注

附表: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薄式样

一、不限速的封锁施工作业

二、施工前1小时内和施工结束后有限速要求的施工作业

三、不封锁的慢性施工作业

四、施工延点

五、施工天窗综合利用施工作业

附件13:

昆明铁路局施工防护办法

为确保施工作业中行车和劳动安全,根据《技规》、《行规》、《米补规》、《铁路人身安全标准》及工务、电务、供电《安全规则》等规章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车防护办法

(一)移动停车信号防护

1.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施工负责人、联络员、防护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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