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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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附: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

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

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

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

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7l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第十一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9l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第十二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95l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

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常用西药剂型差比价表

名称类别

编号

计算单位

差比价计算公式

差价或比价值

说明

片剂

普通片

(1)

每片

----

1

不单独区分素片、糖衣或薄膜衣

 

肠溶片

(2)

每片

(2)÷

(1)

1.1

 

 

分散片

(3)

每片

(3)÷

(1)

1.3

 

胶囊剂

普通硬胶囊

(4)

每粒

(4)----

(1)

0.02元

每粒单价超过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肠溶胶囊

(5)

每粒

(5)÷(4)

1.1

 

颗粒与溶液剂

颗粒(可溶、混悬)

(6)

每袋

(6)÷

(1)

1.2

 

 

口服溶液

(7)

每支

(7)÷(6)

0.9

 

 

口服干混悬剂

(8)

每瓶

(8)÷(6)

1.3

 

注射剂

小容量注射液

(9)

支(10ml以下)

----

1

 

 

大容量注射液

(10)

每瓶(100ml)

(10)-(9)

5元

 

常用中成药剂型差价比价表

名称类别

编号

计算单位

差比价计算公式

差价或比价值

说明

丸剂

蜜丸(小蜜丸)

(1)

平均日服用量

----

1

 

 

水蜜丸

(2)

平均日服用量

(2)÷

(1)

1.2

 

 

水丸

(3)

平均日服用量

(3)÷

(1)

1.3

 

 

浓缩丸

(4)

平均日服用量

(4)÷

(1)

1.4

 

片剂

糖衣片

(5)

平均日服用量

----

1

 

 

素片

(6)

平均日服用量

(6)÷(5)

0.9

 

 

薄膜衣片

(7)

平均日服用量

(7)÷(5)

1.1

 

胶囊剂

硬胶囊

(8)

平均日服用量

(8)----(5)

0.02元(每粒)

每粒单价大于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软胶囊

(9)

平均日服用量

(9)÷(8)

1.5

 

颗粒与溶液剂

颗粒剂

(10)

平均日服用量

(10)÷(5)

1.25

无糖型可比含糖型加价10%

 

合剂(口服液)

(11)

平均日服用量

(11)÷(10)

0.9

 

 

糖浆剂

(12)

平均日服用量

(12)÷(10)

0.8

 

    附表二:

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

倍数(待定规格÷代表规格)

含量比价

装(重)量比价

包装数量比价

0.125

0.20

0.15

0.13

0.25

0.35

0.28

0.26

0.5

0.59

0.53

0.51

1

1.00

1.00

1.00

1.5

1.36

1.46

1.48

2

1.70

1.90

1.95

2.5

2.02

2.34

2.42

3

2.32

2.77

2.88

3.5

2.61

3.19

3.34

4

2.89

3.61

3.80

 

 

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

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

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见《规则》第五条),不是指因药品质量等因素形成的GMP与非GMP药品之间,原研制、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药品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但原研制药品不同剂型规格之间、同企业生产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药品同剂型不同规格之间,原则上应按《规则》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

  《规则》中装(重)量差比价系数,适用于规格中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药品。

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装(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关系,其装(重)量差别暂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差比价(注射剂除外)。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议标剂型规格品,与同品种中标剂型规格品中最高价格相比,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三、关于差比价关系的计算顺序

  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药品价格时,应按照剂型、规格、包装材料的顺序计算。

  对与代表品剂型、规格、包装材料均不同的非代表品,应先按《规则》附表一规定剂型差比价关系,计算出与代表品同规格、同包装材料的不同剂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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