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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与事故案例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与事故案例

 

李明

2014.3

 

第一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成因

1.1事故类型

1.1.1整机倾覆

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运行限位装置失灵引起超载,或因地基沉陷或拆装、顶升过程中破坏力矩平衡,导致起重机力矩不平衡而倾翻。

1.1.2金属结构破坏

金属结构是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承受起重机的自重与吊重,也构架了起重作业的立体空间。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部件形状不同,其破坏形式也不同。

金属结构破坏形式主要表现为板或杆局部失稳、截面或焊缝强度破坏、严重锈蚀等。

金属结构破坏常导致严重伤害、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折断、塔身标准节折断或上部结构坠落倒塌等。

1.1.3物体坠落打击

物体坠落常见原因有吊具或吊物损坏、物件捆绑松散而滑落、吊物脱钩。

起升机构发生故障或损坏,如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或吊钩断裂等,都可能引发吊物坠落打击伤害。

1.1.4人员高处跌落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多高达几十米甚至上百米。

为获得宽阔的视野,司机室往往设在金属结构高处,很多工作装置也安装在高处。

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设备维修以及安全检查,需要人员登高作业,存在着人员高处跌落伤害的危险。

1.1.5碰撞、夹挤和碾轧伤害

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作业回转半径与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回转作业期间可能夹挤伤害施工人员。

1.1.6触电伤害

多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以电力驱动,当电缆破损时,可以引发触电伤害。

塔机在输电线附近作业时,触碰高压线的事故也常发生。

1.1.7其他机械伤害

操作或维修的某部位与运动零部件接触引起的绞、碾、戳等伤害,液压元件或管路破坏造成高压液体的喷射伤害,运转零件破坏飞出物打击伤害,抽拉吊索引起的弹射伤害等,这些在机械上发生的伤害形式,在起重机作业中皆可能发生。

1.2事故原因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与人、物、环境、管理、技术五个方面有关,还与设备安装、顶升、拆除和使用的阶段有关。

1.2.1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

(1)无证安装、拆卸设备;

(2)无证操作设备;

(3)违章安装、拆卸或操作设备;

(4)未按规定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

(5)对发生故障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未及时检查、维修。

1.2.2与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关

(1)起重安全保护装置、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2)钢结构严重变形、腐蚀,焊缝开裂;

(3)电气设备元器件老化,触点接触不良;

(4)传动机构损坏、漏油,制动器摩擦片严重磨损;

(5)钢结构连接螺栓漏装或未上螺母,安装后未紧固或未采取有效防松措施。

1.2.3与周围的环境因素有关

(1)在超过规定风力或打雷、暴雨天气安装、拆卸、顶升或使用设备;

(2)设备安装、拆卸及顶升加节与现场施工交叉作业,未设立安全警戒区域、警示标志或派专人看护;

(3)设备安装位置不当与周围设建筑物发生干涉,在高压线附近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4)塔机基础承载能力不够或基础严重积水无排水措施;

(5)塔机基础周围深基坑开挖时未采取防坍塌措施,导致塔机基础沉陷或侧移;

(6)同一工地多台塔机使用未制定防碰撞安全措施;

(7)安装用汽车吊固定支承处未采取加固措施造成支腿处地基沉陷。

1.2.4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

(1)安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2)租赁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3)总承包或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4)监理单位对设备安全监督不到位。

1.2.5与技术未达要求有关

(1)与产品设计缺陷有关;

(2)与产品制造质量有关;

(3)与设备维修保养有关。

1.3常见安全隐患

1.3.1塔式起重机使用中常见安全隐患

(1)违章超载、斜拉歪吊、吊拔埋地物体;

(2)起升钢丝绳或吊索严重磨损、断丝超标;

(3)起重臂、吊重物下方站人,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4)基础严重积水造成不均匀沉降、钢结构严重腐蚀;

(5)塔身螺栓连接松动、销轴脱落;

(6)起重安全保护装置或运行限位保护装置失灵;

(7)吊物绑扎不牢固造成高空坠落;

(8)吊重物或起升钢丝绳与附近高压线干涉;

(9)同一工地多台塔机同时使用造成相互干涉;

(10)塔机钢结构因疲劳造成母材或焊缝开裂。

1.3.2施工升降机使用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无证擅自操作升降;

(2)吊笼超员、超载;

(3)升降机高度限位装置、极限限位装置损坏或失效;

(4)防坠安全器超过使用标定日期或使用报废年限;

(5)通讯装置损坏;

(6)升降机安全门门钩损坏;

(7)操作人员离开升降机时未切断电源、拔掉电路钥匙和锁闭吊笼门;

(8)升降机导轨架加节后螺栓未连接紧固和检查验收;

(9)驾驶员操作吊笼驶离楼层停层通道时楼层安全门未关闭;

(10)施工人员擅自打开楼层安全门向外探头呼叫吊笼升降;

(11)地笼门机电联锁失效。

第二章塔式起重机事故案例

2-1某项目塔机顶升中倒塌事故

1.事故概况

2013年8月9日,某工地一台高度为约75m的QTZ63A型塔吊上部结构发生倒塌,塔吊顶部的起重臂、平衡臂、平衡重、塔帽、回转平台及顶升套架坠落至地面,事故造成3名工人死亡,见图1。

 

图1

2.事故勘查

事故发生时塔吊正在顶升加节,由两名塔吊安装工和一名塔吊司机参加。

据事故现场调查发现,顶升油缸活塞已顶出约1.35m,并弯曲变形,见图2。

 

图2

事故现场标准节下踏步两内侧存在顶升横梁销轴从标准节踏步脱落的刮擦痕迹,标准节主角钢局部受压变形,见图3。

 

图3

顶升横梁存在严重的侧向受弯变形,顶升横梁与油缸连接销轴已脱落,见图4。

 

图4

顶升横梁油缸连接耳板发生严重变形,呈倒八字形,见图5。

 

图5

从事故现场证据表明,当油缸顶升高度约1.35m时,因顶升横梁突然发生侧翻并严重变形,导致顶升横梁两端销轴无法支撑在标准节踏步槽内,上部结构因失去支撑而倒塌。

3.事故分析

据事故现场状态分析,油缸活塞在顶出大部分后才发生倒塌事故,表明顶升时横梁两端支撑轴正常卡在标准节踏步凹槽内,顶升横梁并未从踏步脱槽。

从图3知,顶升横梁两端在标准节下踏步上的划痕知,发生事故时正在进行第一次顶升;从图2知,顶升横梁活塞最大伸出长度为1.4m,现场油缸活塞伸出1.35m,可排除油缸顶升超行程将塔机顶翻的可能性。

现场顶升横梁侧向弯曲现象分析如下:

(1)顶升横梁设计错误:

从图4知,顶升横梁上安装油缸支座中心线高于顶升横梁两端支撑轴的中心线约120mm,油缸支座销轴转动方向与顶升横梁两端支撑轴转向一致。

通常塔机顶升油缸铰支点低于两端支撑轴线,见照片6,且铰支点销轴轴线与顶升横梁两端支撑轴轴线垂直,见图7。

事故塔机与常规塔机顶升系统简化力学模型如图8,其稳定性分析如下:

图6图7

 

图8

1)图8A:

事故塔机顶升系统油缸顶升时,顶升油缸销轴轴线与顶升横梁支撑轴轴线平行,顶升油缸销轴轴线高于顶升横梁支撑轴线,油缸可绕销轴转动,顶升横梁可绕横梁两端支撑轴转动,即整个顶升系统有两个自由度,处于不稳定状态。

当顶升油缸轴线与顶升横梁轴线在同一垂轴线时,只要顶升油缸的轴线与横梁轴线保持在同面内,整个顶升系统即处于临界稳定状态,图9;如油缸轴线发生偏转,顶升横梁也必然会发生偏转,此时整个顶升系统在油缸推力作用下致使顶升横梁绕两端支撑轴转动,整个系统则失去平衡,图9

这是顶升系统设计最忌讳和必须避免的,否则将发生严重事故。

2)图8B:

该顶升系统油缸销轴轴线低于顶升横梁两端支撑轴线,无论两轴线平行或垂直(图8C),油缸推力均可使两轴线自动找正至同平面内,可保证整个顶升系统的稳定性。

事故塔机的顶升系统是不稳定顶升系统,油缸推力势必造成系统失衡,类似设计错误已造成多起塔机顶升作业中上部结构倒塌事故。

4.事故原因

4.1直接原因

顶升横梁设计存在严重问题:

顶升系统铰支点高于顶升横梁两端支撑轴轴线,且顶升油缸销轴轴线与顶升横梁两端支撑轴轴线平行,形成不稳定受力系统。

在顶升时顶升油缸轴线与顶升横梁平面存在一定的夹角,当顶升油缸活塞杆将全部伸出时,该夹角在油缸推力作用下逐渐增大,造成横梁严重变形并脱离标准节踏步,导致整个上部结构的倒塌事故。

4.2间接原因

(1)顶升横梁未设置防脱锁紧装置:

不符合JGJ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中6.11顶升图10横梁防脱功能的有关规定:

“自升式塔机应具有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的功能”,见图10。

(2)厂家使用说明书未提示:

说明书中对塔吊顶升加节的规定中缺少相关提示,不符合JGJ196-2010图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中的规定:

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

 2  结构件必须完好;

 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粱搁置正确;

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6  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  塔式起重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心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

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3)厂家管理混乱:

事故前因用户发现原顶升横梁存在其他问题,要求厂家更换,在事故发生后,用户才发现所更换并发生事故的顶升横梁结构形式与更换前的顶升横梁构造不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更换前的顶升横梁虽有质量小问题,但主要结构符合安全,因此说明厂家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4)用户责任心不足:

在顶升横梁更换过程中,用户未仔细验收后更换来的顶升横梁的构造是否正确,至少自身因技术素质不足而对何种结构符合安全要求无概念,因此接受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顶升横梁,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5)安装工未尽责任:

更换前后的顶升横梁构造已发生重大改变,但作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塔机安装工未提出异议,说明安装工或责任心不足,或专业技术素质不足,未能在技术上、安全上把守住最后一关,这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6)现场管理不力:

工程项目管理、监理等管理单位在本事故中均负有管理责任。

2-2某体育场工程塔式起重机整机倾覆事故

1.事故经过

2001年3月8日晚8时35分,某体育馆工程中的QTZ60型塔式起重机以最大幅度起吊装满混凝土的料斗时,塔身根部平衡臂方向的两根地脚螺栓断裂,塔式起重机朝起重臂方向发生倾覆,司机受轻伤,塔式起重机大部分钢结构变形,传动装置破损,整机近乎报废;起重臂在坠落过程中砸塌项目部临时活动房二楼走廊与个别房间,并插入楼下车库中,所幸夜间值班人员不在房内,且原停放在车库内的红旗轿车出车外出,未造成更大伤亡与经济损失。

2.事故调查

据现场勘察、计算,该塔式起重机事故当时起吊的料斗与混凝土总重超过该起重机在最大工作幅度下的起重量,其实际起重力矩已超过该起重机的最大起重力矩26.3%,属于严重超载。

工程开工时,为最大程度地覆盖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将塔式起重机布置在椭圆形体育场的形心上,而现场的混凝土搅拌站位于体育馆建筑物基坑边缘,起重臂的最大工作幅度距离搅拌站出料口尚差2m左右。

当料斗在搅拌站出料口处装载混凝土时,起重机吊钩只能斜拉起吊,因此加大了起升载荷,加剧了超载现象,导致塔式起重机发生倾覆。

3.事故原因

3.1直接原因

混凝土料斗超载,且起重机吊钩斜拉起吊,导致塔式起重机起重力矩严重超载,塔身根部地脚螺栓断裂,导致塔机发生整机倾覆。

3.2间接原因

(1)起重机作业人员无上岗证。

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操作、指挥人员均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起重作业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定期审核。

本案例中塔式起重机司机与指挥人员均无操作证,均属违章上岗作业。

(2)安全保护装置无效。

现场勘察结果表明,因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维护、管理不力,该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的推杆与行程开关触点距离太远,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到位。

当塔式起重机超载起吊、起重力矩大大超限时,推杆顶触不到行程开关触点,起重力矩限制器未报警、断电,未起安全保护作用。

(3)地脚螺栓材质不正确。

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化验,现场断裂的地脚螺栓未达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8.8级强度,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要求的1.34倍,强度储备不足。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因本工程项目位于郊区,并从社会租赁塔式起重机使用,工程项目部对塔式起重机及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松懈,对无证上岗、照明不良、起重机斜拉与超载、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等违章现象与各种安全隐患不闻不问,且未按施工现场常规安全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塔式起重机的主要安全保护装置。

4.事故教训

4.1选位适当

塔式起重机是建设工程中最常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平面选位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起重机进场、安装、拆除、退场方便;

(2)起重臂尽量覆盖施工区域;

(3)起重机各种工作幅度均能满足施工起重量;

(4)起重机回转无障碍,距离高压线5~10m。

4.2安全保护装置保持良好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分载荷安保护装置、运动安全保护装置两类。

载荷安保护装置含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力矩限制器对塔式起重机在任何工作幅度与起重量乘积作出定量限位,以保护整机抗倾翻稳定性与塔身钢结构;起重量限制器对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作出定量限位,以保护起升卷扬机系统与起重臂钢结构。

运动安全保护装置含起升高度限制器、工作幅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分别对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起升高度范围、吊钩幅度范围、起重臂回转圈数作出定量限位,以保证工作机构在预定的范围内运行而不至导致起重力矩超载或损坏构件。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要求,塔式起重机在使用期间,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均应调试到位、使用正常。

当起重机使用中某载荷参数或运动参数超出预设范围时,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产生报警、断电动作,待故障排除后功能方可恢复工作。

在上述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中,起重力矩限制器位居首要,被列为整机合格与否的否决项。

4.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劳动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作业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规定年限内复审。

4.4塔式起重机各种文件应齐全

进场前,用户与安装人员应检查其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主要部件检测合格证等随机文件,并检查部件数量是否完整、外形是否完好,并办理检查验收记录。

4.5各种安全装置应有效

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使各装置内的推杆在规定位置上均能顶推行程开关触点,发出报警、断电信号,起安全保护作用。

4.6安装完毕应验收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土建施工单位与安装单位应向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能够部门申报检测。

当地法定检测机构根据塔机国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测,并进行110%动超载、125%静超载试验,检测合格并颁发合格证后,用户方可投入使用。

4.7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督

塔式起重机在使用期间应对各部件进行日检、周检、月检,坚持日常维护并作记录。

安全装置应保持良好。

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不得带病运行。

4.8禁止违章操作

塔式起重机在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十不吊(指挥信号不明、超载及重量不明、吊物与地下连接、捆扎不牢、斜拉、吊物不明、视线不明、大于六级风不吊等)”规定。

4.9在生产中应严格监督管理。

2-3某工程塔机起重臂折断事故

1.事故概况

某工地一台塔机的变幅小车在起重臂最大工作幅度吊运一捆钢筋时,起重臂前拉杆与塔帽连接拉板突然发生断裂,导致起重臂在后拉杆前的截面折断,折断的起重臂将现场捆扎钢筋的工人当场砸死,造成1人死亡的事故,见图1、图2。

 

图1起重臂折断事故现场

 

图2起重臂上弦杆断口

2.事故原因分析

2.1直接原因

超载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据计算,事故现场正在吊运的钢筋重量已大大超过塔机在最大幅度处允许起吊的载荷。

2.2间接原因

(1)起重力矩限制器无效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因该塔机在安装检测合格后停用近一个月后才重新启用,启用前塔机操作人员、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均未对起重力矩限制器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

事故发生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处于无效状态,未起安全保护作用,不排除人为拆除起重力矩限制器线路的可能性。

(2)前、后拉杆的拉板错位安装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起重臂架前拉杆连接板在安装时发生前拉板、后拉板换位的错误,而两种前拉板的加固结构使前拉板的强度大于后拉板的尺寸,将强度较小的后拉板安装到前拉板位置上,导致前拉板在超载情况下因强度富裕量不足而产生断裂、断臂事故。

(3)塔机指挥、司索工无证上岗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现场钢筋工代替司索工上岗,因缺乏起重作业相关专业知识,未判断起重量大小即盲目起吊,造成塔机超载、断臂。

(4)起重作业中施工人员上、下交叉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现场钢筋工违反了“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这一起重作业最基本的安全规定,说明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未对工人进行施工安全知识教育。

3.事故结论

根据对事故的技术分析知,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塔机使用前未检查确认塔机起重力矩限制器是否完好,在起重力矩限制器无效状态下,无证上岗的指挥、司索人员盲目起吊超载钢筋,而安装塔机时未按要求正确安装起重臂前、后拉杆的连接板,导致前拉杆连接板断裂,进而引发起重臂折断、物体打击地面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4.事故教训

(1)安装单位在安装设备时,应严格按《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各部件。

(2)塔机司机在操作设备前,应认真对起重力矩限制器等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严禁带病操作,以确保塔机使用安全。

(3)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操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加强施工操作安全管理。

2-4塔机基础节断裂造成整机倒塌事故

1.事故概况

某工地发生一起待拆卸的塔机因基础节断裂造成整机倾覆事故。

现场事故调查结果表明,该塔机在该工地使用超过一年,塔机基础长期浸泡在近1m深的水中,塔机倒塌后倚靠在新建建筑物上,事故发生时未造成人员死亡。

 

 

图1塔机倒塌事故现场

 

 

图2塔机基础节断裂

2.事故原因分析

2.1直接原因

据现场勘察发现,本起事故的塔身根部的基础节预埋在混凝土基础中,基础主弦杆用两根角钢拼焊成方管。

经测量,事故基础节主弦杆存在以下问题:

1)角钢材料的壁厚不均匀;2)角钢材料壁厚小于安装在其上方的标准节主弦杆角钢的壁厚;3)主弦杆的焊缝质量较差。

2.2间接原因

(1)据查阅资料知,发生断裂事故的基础节非塔机原生产厂制造,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贪图价格便宜而自行制作,制作的基础节的角钢材料截面偏小,基础节制造质量低劣。

(2)现场基础节长期浸泡在水中,乃至塔机发生异常晃动时也未能检查到塔身基础节主弦杆已发生焊缝开裂的严重安全隐患。

(3)违反按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六)中的相关规定: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事故结论

根据对事故技术分析知,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自制的塔机基础节材料质量与焊缝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且塔机基坑积水;当塔机发生异常晃动时未能检查到预埋节母材焊缝已产生开裂,继续使用塔机时改处焊缝开裂逐渐扩大,最终导致整机倒塌。

4.事故教训

(1)塔机的塔身标准节、基础节、附墙杆等重要结构件应按建设部[166号]文的有关规定,委托塔机原制造厂制作。

(2)对塔机在独立高度及未附墙工况中长时间使用时,必须定期对塔机基础节及其地脚螺栓进行检查,确保塔机使用安全。

(3)当塔机基础顶面标高低于周边地坪标高,应设置良好的排水措施,以防混凝土基础下方土壤被浸泡松软导致塔机基础不均匀沉降,甚至导致塔机倒塌,同时防止塔机基础节、地脚螺栓长期浸泡在水中而产生严重锈蚀、削弱强度等安全隐患。

第三章施工升降机事故案例

3-1福建霞浦某工程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1.事故概况

2008年10月30日上午6点30分左右,福建省霞浦县某工程3#楼一台施工升降机在运行中吊笼坠落,造成吊笼内12名工人当场死亡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2.现场调查

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为SCD200/200型,由某公司制造,2007年3月出厂。

该施工升降机现场已安装高度69.37m,自下而上安装7道附着架,间距为6~9m不等,上部自由端高度为9m,标准节中心距建筑物边缘3.02m。

该施工升降机第43节(离地面高度64.8米)以上四节标准节朝东侧倾倒在建筑物外脚手架上,标准节结构未见破坏;第42、43标准节间西侧两根连接螺栓留置在第43节标准节上,其螺母已脱落,螺纹未见损伤,其中一根螺栓的螺纹有明显积尘,另一根未见积尘,见图1。

东侧两根连接螺栓未脱开,呈弯曲状,见图2;在倾覆的第44、45节标准节上,有吊笼坠落时留下的明显刮痕,见图3。

 

图1第42、43标准节间留置的连接螺栓

图2第42、43标准节间东侧连接螺栓弯曲未断

图3导轮脱离导轨立柱的刮痕位置

 

图4坠落在裙楼女儿墙上的吊笼

吊笼底朝天坠落在裙楼女儿墙上,呈压扁状,见图4。

现场勘验中还发现,在第40、41节标准节及倾覆的第44、45节标准节连接处各有一根螺栓无紧固螺母,见图5、图6;

图5第44、45节间连接螺栓无螺母图5第40、41节间连接螺栓无螺母

顶部滑轮架底座4根连接螺栓缺2根(对角各缺1根),两根顶部滑轮轴的紧固螺母松动;第26、28、30、32、37标准节处共有7根连接螺栓松动;西侧地面防护围栏门机械联锁装置缺失,东侧地面防护围栏门电气联锁装置失效,见图6。

图6西侧地面防护围栏门电气联锁装置失效

3.事故原因

调查表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设备管理缺位,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严重不到位。

该工程3#楼25层楼面砼10月29日浇注完毕,10月30日上午6点30分左右12名工人(其中木工11人、钢筋工1人,均为男性)乘坐施工升降机东侧吊笼到工作面作业,非操作人员擅自开机。

当东侧吊笼上行至第44、45标准节处时,相对于第42节顶部截面东侧支点,东侧吊笼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上部四节标准节自重及钢丝绳拉力产生的稳定力矩,由于第42、43标准节间西侧两根连接螺栓的螺母均已脱落,丧失传力作用,不产生稳定力矩,致使上部四节标准节倾倒在东侧建筑物外脚手架上;因吊笼重力和惯性冲击力的作用,致使吊笼滚轮和安全钩滑脱标准节,对重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并随吊笼坠落。

4.事故结论

由于第42、43标准节处西侧两根连接螺栓紧固螺母脱落,当东侧载人吊笼上升至第44、45节标准节处时,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致使第43以上标准节倾覆,吊笼坠落。

3-2常州某工程施工升降机吊笼坠落事故

1.事故概况

2013年8月16日7时,常州某工程10#楼施工升降机北侧吊笼在上升过程中发生坠落,导致吊笼内5名工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现场调查

(1)发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机正处于拆除阶段。

2013年8月13日,拆装人员拆除了12节标准节、二道附墙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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