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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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的管理,规范北京市水务数据的存储、共享、利用、维护及涉密数据保密等工作,提高水务数据的共享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水利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水务系统成员单位(包括局属各单位、各区县水务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开展水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和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是指北京市水务系统内部产生的能够反映水自然循环、水资源利用、水务工程等情况的电子数据。
包括基础、实时、成果等属性数据和基础电子地图、遥感影像、水务专题地图等空间数据。
涉密数据是指在北京市水务工作中,以电子介质为载体存储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
第四条北京市水务局科技教育处(以下简称“科教处”)是水务数据管理的主管处室,对水务数据资源统筹管理。
北京市水务局保密办(以下简称“保密办”)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涉密数据的保密管理。
北京市水务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数据
整合、交换和共享等具体管理工作。
数据生产单位负责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和更新,并按照水务局数据报送内容和频率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管理单位。
持有及使用涉密数据的单位,负责涉密数据的保密管理,包
括人员管理、
等。
数据使用操作管理、使用的设备和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数据存储与备份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数据
库建设采用的数据编码、数据库表结构等应遵循统一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及市水务局相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各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信息化建设情况确定数据存储的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时间等,并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保证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数据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备份数据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恢复。
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
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实行异地备份。
第三章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由数据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根据业务工作职责和数据流程确定数据审核机制,明确数据含义。
涉及共享数据的维护,数据生产单位在完成本单位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后,应及时通知数据管理单位进行更新。
第九条数据维护工作制度应结合业务需求制定,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
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
第十条数据维护前要做好相应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四章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水务数据共享按照“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特例”的要求,凡无特殊规定的数据均在数据共享范围之内,全面实现数据的共享应用。
第十二条水务数据共享可通过北京市水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相关应用系统、各类存储介质等实现交换。
第十三条数据生产单位应按照业务共享需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有义务指导数据使用单位对数据进行利用。
第十四条数据使用单位负责共享数据使用的方式方法、安全、保存、成果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数据共享交换的协调、管理和监督,并提供数据共享的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数据共享使用申请,应遵守以下步骤:
(一)数据使用单位向数据管理单位提出数据共享使用申请,提交《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申请表》,具体内容包括共享数据内容、数据项、获取频率、获取时间、具体站点列表、数据使用目的、数据使用范围、数据生产方式等。
(二)数据管理单位对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的数据申请进行审批,若申请数据在共享范围之内,审批通过后数据管理单位与数据申请单位直接签订《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协议》,并登记备案。
(三)若申请数据在共享范围之外,数据管理单位协调数据产生单位确定数据的种类、使用要求、共享范围和共享方式,数据生产单位应当在数据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在数据管理单位、数据产生单位、数据使用单位达成一致后,数据管理单位组织签订三方《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协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涉密数据的申请领用,应遵守以下步骤:
(一)填报申请材料
1.填写《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2.签署《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二)申请材料报送与审批
1.数据使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保密办。
2.保密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涉密数据移交
1.数据所有单位准备数据及其清单;
2.数据所有单位审验涉密数据领取人员的身份(需提供介绍信和身份证);
3.数据所有单位向数据使用单位移交涉密数据,双方现场填写涉密数据移交单。
第十八条利用共享数据、涉密数据产生的数据成果应返还数据管理单位,避免重复生产与建设。
申请使用涉密数据的单位在相关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需将涉密数据返还。
第十九条与水务系统以外的单位发生数据共享时,需经过科教处同意后,数据管理单位方可提供共享数据。
第二十条数据共享使用责任包括数据生产与报送责任、数据使用责任和数据管理责任。
(一)数据生产单位对共享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连续性、稳定性负责,做到产生即共享、共享即准确、共享数据连续完整。
(二)数据使用单位对共享数据只有数据的使用权,没有数据对外共享权。
(三)数据管理单位监督数据的共享与保障情况,负责建立数据共享规程,监督共享数据的更新以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共享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由市水务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取消其共享使用资格,并给予责任方行政处分。
第五章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证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三条持有涉密数据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好涉密安全环境、涉密人员管理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务部门应在满足保密要求的环境下使用涉密数据。
水务工作涉密数据处理应采用涉密网络和涉密单机。
第二十五条涉密数据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
保密主管部门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对水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申请表
数据使用方
申请时间
数据使用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数据使用方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及具体内容:
共享数据内容、数据项、获取频率、获取时间、具体站点列表、数据生产单位、数据使用目的、数据使用范围等•
(可附页)
数据共享方式
数据使用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数据生产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数据管理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办理结果
年月日
备注
注:
若申请数据在共享范围之内,数据生产方无需签字盖章。
附件2
北京市水务数据共享使用协议
数据生产方:
数据使用方:
数据管理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及北京市水务
局《北京市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数据生产方、数据使用方、数据管理方根
据水务业务工作需要,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协议。
一、共享的内容和范围
1.本协议共享数据描述:
共享数据内容为等信息。
详细内容见《北京市水务数
据共享使用申请表》(作为协议附件)。
2.本协议数据共享使用目的及使用范围:
用于
3.本协议数据共享方式:
采用
二、权利、义务、责任
4.为保证本协议共享数据的安全,数据使用方、数据生产方及数据管理方需按照《北京市
水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和使用本协议所共享的数据。
5.数据使用方在上列第二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本协议所共享的数据,未经数据生产方
同意,数据使用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供第三方和其他人员使用。
6.数据使用方必须指定专人专用帐户进行共享操作,并保证被指定人员以书面形式同意接
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确保该人员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
7.数据使用方禁止发送违反法律的信息,禁止发送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的和
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8.数据使用方应按本协议规定使用共享数据,违反协议约定及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使
用方应赔偿由此给数据生产方和数据管理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数据生产方和使用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需要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及数据管理方通报备案,说明理由
并递交相关材料。
10.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
1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后数据生产方、数据使用
方、数据管理方可以提出重新签订,如不提出重新签订,本协议自动延期到下一个有效
期。
12.若申请数据在共享范围之内,数据生产方无需签字盖章。
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在施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调解。
数据生产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_月_日
数据使用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_月_日
数据管理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涉密数据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全国水利普查涉密信息保密管理办法》、《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范围如下:
、文件资料类信息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控制范围
1
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在发出调度命令前的大江大河、重要湖泊、重要水库、蓄滞洪区的防洪重大决尺S
策;
机密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的水利工程的标底资料,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者的推存情况,未公布的招标计划,评标人姓名,中标后的谈判方案等;
机密
3
为国防、军事服务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
管理资料;
机密
4
大型水利工程战时防护的试验和研究资料;
机密
5
国际河流系统的水文资料、水资源开发利用资料(不含
冋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协议的);
机密
6
国际河流的流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国际河流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投资计划、开工
报告、阶段性及竣工验收报告、后评价报告、施工进度报表、财务决算、运行维护等资料(不含冋有关国家、
地区、国际组织有协议的)。
机密
7
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水库垮坝和堤防决口情况;
秘密
8
大型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论证、评价的原始资料;
秘密
9
省级及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未公布的洪涝和干旱灾情;
秘密
10
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水事纠纷的资料;
秘密
11
国际合作中的谈判方案及对策;
秘密
12
正在生产过程中,尚无定论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秘密
未经市水务局保密办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对外提供
、业务数据类信息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控制范围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控制范围
1
为战时或军事活动提供的水文实时信息、预报成果和供水情况(包括水源地位置、线路分布、供水量、水质状况、供水设施运行管理资料等);
机密
2
大江大河、重要湖泊、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水质监测的系统完整的原始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的供水水源地的水质资料;
秘密
3
大、中型水库诱发地震的监测和预报资料;
秘密
4
河口地区系统的潮水位、潮流速、潮水温、潮流量、潮波及江河入海口的水文资料;
秘密
5
国际河流的洪水水情实时信息、预报成果(不含冋有关国家、
地区、国际组织有协议的)。
秘密
6
河流、湖泊、水库的水文长序列数据资料;
秘密
7
未公布的水利普查过程中产生的普查成果统计数字
秘密
三、空间数据类信息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控制范围
1
国家大地坐标系、地心坐标系以及独立坐标系之间的相互转换参数
绝密
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总参谋部测绘局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2
分辨率高于5'X5',精度优于土1毫伽的全国性高精度重力异常成果
绝密
同上
3
1:
1万、1:
5万全国高精度数字高程模型
绝密
同上
4
地形图保密处理技术参数及算法
绝密
同上
5
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以及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
机密
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6
国家等级天文、三角、导线、卫星大地测量的观测成果
机密
同上
7
国豕等级重力点成果及其他精度相当的重力点成果
机密
同上
8
分辨率高于30'X30',精度优于土5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优于土1米的高程异常成果;精度优于土3"的垂线偏差成果
机密
同上
9
涉及军事禁区的大于或等于1:
1万的国家基
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机密
同上
10
1:
2.5万、1:
5万和1:
1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图及其数字化成
机密
同上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控制范围
果
11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机
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机密
同上;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12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水利普查工作底图所包含的经正射纠正的遥感影像数据、1:
50000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土地利用分类成果信息、流域分片及水利专题信息等
机密
13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工作底图上标绘的水利普查对象坐标数据
机密
14
涉及我国边境地区和国际河流的所有水利普查清查表、普查表数据以及水利普查对象空间数据
机密
15
构成环线或线路长度超过1000千米的国家等
级水准网成果资料
秘密
经县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经大军区以上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
16
重力加密点成果
秘密
同上
17
分辨率在30'x30'至1°x1°,精度在土
5毫伽至土10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精度在
±1米至土2米的咼程异常成果;精度在土3"至土6"的垂线偏差成果
秘密
同上
18
非军事禁区大于1:
5千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多张连续的、覆盖范围超过6平方千
米的大于1:
5千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秘密
同上
19
1:
50万、1:
25万、1:
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秘密
同上
20
军事禁区及国家安全要害部门所在地的航摄影像
秘密
同上
21
空间精度及涉及的要素和范围相当于上述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非基础测绘成果
秘密
同上;该成果测绘单位及其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22
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精度优于±100米的点位坐标
秘密
同上
23
用国家统一坐标测制,大于1:
10万的库区、
坝区地形图、枢纽布置图等水利专业图件及大于1:
2.5万的遥感图像;
秘密
24
大于6平方公里的1:
10000、1:
2000、1:
500
秘密
序号
国家秘密事项名称
密级
控制范围
北京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
25
北京市历年航空遥感影象成果
秘密
本规定所指“测绘成果”包括纸、光、磁等各类介质所承载的测绘数据、附件及相关资料。
四、其他信息
水务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未包含在上述范围内,但其影响力和意义重大,且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或信息,未经保密办批准,不得擅自扩散和对外提供。
附件4
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应用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投资总额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开发单位
完成时间
数据应用报告提交时间
数据再加工单位
再加工成果提交时间
数据最终用户
内容简介:
数据衍生成果的描述:
(对涉密数据需求中的每一项内容所生成的成果进行描述)
系统平台(软件平台):
涉密数据需求
序号
数据内容
数据范围
数据格式
更新时间
1
2
备注:
(在涉密数据方面存在哪些需求和要求,包括遥感影像和电子地形图等)
数据使用方式
□副本独立环境存放使用。
存放环境:
□同网固定数据版本另存。
设备地址:
□同网动态数据库直联访问。
端口地址:
□其它(请注明):
数据使用期限
□无固定期
□固定期(请注明):
年月曰至年月曰
数据涉密类型
□涉及国家秘密(密级:
)□其它
□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申请单位责任人
签字:
申请单位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数据所有单位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科教处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保密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单位公章)
本表存档编号:
20年第号(由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填写)
注:
1、此表由北京市水务局制发。
凡申请使用水务涉密数据的单位,请填此表,报北京市水务局审批。
2、本申请表连同《水务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一式叁份,分别由保密主管部门、数据所有单位和数据使用申请单位存档。
附件5
北京市水务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存档编号:
20年第号
为加强北京市水务工作涉密数据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实施办法》及《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北京市水务工作中涉密数据安全保密,促进涉密数据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数据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保密主管部门为:
北京市水务局保密办;数据所有单位:
;
申请使用单位(即保密责任单位)为:
;保密的内容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
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申请使用单位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
供的水务涉密数据有责任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过程数据及最终成果应全
部上交给数据所有单位。
三、申请使用单位所申请使用的资料或数据的涉密等级最高密级为:
公&级。
申请使用单位声明已具备获取相应密级资料的条件,并对本单位所提供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
任。
四、本次所申请涉密数据仅限于本单位在北京市水务业务工作中使用,不得复制、转让
或者转借。
未经批准单位的书面许可,申请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副本。
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
申请使用单位应对数据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通过网络等手段将数据拷贝扩散。
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各级水务机构应在满足保密要求的环境下使用涉密数据。
六、申请使用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数据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
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七、申请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数据的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
八、申请使用单位在工作中如需向业务开发单位提供涉密数据,应比照本保密责任书与
业务开发单位另行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
九、申请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
有关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支持、配合保密主管部门做好涉密
数据的保密检查工作。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分别由保密主管部门、数据所有单位和保密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申请使用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