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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养殖
规模化养殖场目录
什么是“规模化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的标准是什么?
如何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环境控制?
编辑本段什么是“规模化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
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口;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胥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
编辑本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的标准是什么?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编辑本段如何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环境控制?
近20多年来,我国养殖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的业绩,肉、蛋、禽总产量连续保持世界第一,对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调整人们膳食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畜产公害”,畜禽粪便、养殖污水任意堆弃、排放现象普遍存在,养殖场集中地区环境恶化,间接地对水源、土壤空气等产生污染。
按粪便排泄量计算,1头猪的排粪量相当于2个人的排粪量,而按BOD5(生化需氧量)的排泄量计,则1头猪相当于13个人。
按我国1999年养猪5.2亿头计,其粪便排泄量和BOD5排泄量分别相当于10.4亿人和67.6亿人;1只鸡的粪便排泄量和BOD5排泄量分别相当于0.1人和0.68人的排粪量,按我国1999年养鸡30亿只计算,其粪便排泄量和BOD5排泄量分别相当于3亿人和20.4亿人的排粪量。
再加上鸭、鹅、牛等其它家畜家禽的排泄物,其数量之巨可想而知。
如今对畜禽排泄物的处理已成为集约化养殖业的负担,对养殖场环境的控制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1、养殖场的区域集中化,加大了对地区环境的压力 由于“菜蓝子”工程的实施和养殖业的逐步集约化、工业化,再加上目前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致富工程”的实施,畜禽养殖逐步在城郊及工矿地区集中。
统计表明,2004年云南省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即百头牛、千头猪、万羽鸡以上规模)700多家,其中奶牛饲养量4.56万头,生猪年末存栏168.6万头,全年上市435万头;家禽年末存栏8793万羽,全年上市10651万羽。
据估算,全省畜禽废弃物(养殖污物)年排泄量相当于1600万人之多,若按BOD5估算,全省畜禽的BOD5排泄量相当于1800万人的排泄量规模。
再加上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比例大幅下降,大量的粪污产生及未经无害化处理就随时随地排放、堆弃,畜禽粪污对环境的污染逐年加大,对城镇、工矿及其自身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未处理的畜禽粪污中大量的氮、磷、矿物元素及其产生的氨、硫化氢等恶臭气体,严重地恶化了空气、水体及土壤的质量,破坏了生态平衡,对其中生存的生物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环保部门已经发现,由于相应的环保设施不完备,养殖业产生的污染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污染源。
加之大部分养殖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国家依法治理力度不够,养殖污染有大行其道,无人问津之势,虽然近期相关部门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及治理养殖污染的措施,但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效果依然不明显,养殖场及其周围地区的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2、养殖场对环境的危害性 养殖场环境控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控制养殖场环境免受外界的影响和污染;二是防止养殖场对自身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污染。
本文针对后者作一浅析。
养殖场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养殖场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病原微生物、噪声、未被动物消化吸收的有机物、矿物质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养殖粪污处理不当,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的污染。
养殖粪污包括畜禽粪便、废弃的垫草垫料、生产及生活污水等。
2.1养殖场对大气的污染 养殖场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病原微生物等排入大气后,可随大气扩散和传播。
当这些物质的排出量超过大气环境的承受力(自净能力)时,将对人和动物造成危害。
据测,一个年出栏10万头的猪场,每小时可向大气排出近148千克氨气(NH3)、13.5千克硫化氢(H2S)、24千克粉尘和14亿个菌体,这些物质的污染半径可达5公里,而尘埃和病微生物可随风传播30公里以上。
2.2养殖场对水体的污染 养殖场对水体的污染主要为有机物污染、微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污染。
有机物污染主要是养殖场粪污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含氮、含磷有机物和未被消化的营养物质排放进入自然水体后,可使水体固体悬浮物(SS)、化学耗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升高。
当超量的有机物进入水体后,超过其通过稀释、沉淀、吸附、分解、降解等作用的自净能力时,水质便会恶化。
有机物被水中的微生物降解,为水生生物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水生生物(主要是藻类)大量孳生,产生一些毒素并消耗水中大量的溶氧(DO),最后溶氧耗尽,水中生物大量死亡。
此时因缺氧,水中的有机物(包括水生生物尸体)降解转为厌氧腐解,使水变黑变臭,水体“富营养化”,这种水体很难再净化和恢复生机。
微生物污染主要是养殖场粪污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它们随粪进入水体后,以水为媒介进行传播和扩散,造成某些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并带来经济损失。
据报,南方某市三个村的猪场附近河水分析表明,每升水中细菌总数高达11.5~70万。
有毒有害物污染主要是指饲料中的抗生素、违禁药物、矿物质及猪场用的消毒剂等随粪污排入水体后对其造成的污染。
2.3养殖场对土壤的污染 养殖场粪污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进(施)入土壤,粪污中的有机物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一部分被植物利用;一部分被微生物降解为二氧化碳(CO2)和水(H2O),使土壤得到净化或改良。
如粪污进(施)入量超过了土壤的承受力(土壤自净能力),便会出现不完全降解或厌氧腐解,产生恶臭物质和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引起土壤成分和性状发生改变,破坏了土壤的基本功能。
另外,粪污中的一些高浓度物质(如:
铜、锌、铁、微生物等)会随同粪污一同进入土壤,引起土壤中相应的物质含量异常之高(营养富集),不仅对土壤本身结构造成破坏或改变,而且还会影响生活于其上的人和动物的健康。
3、养殖场环境控制措施 养殖场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因为养殖粪污大量的无序排放和处理利用不当造成的。
运用开源节流之思想,一方面尽量减少养殖粪污的排出(产生)量,另一方面积极负责地对养殖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利用,是有效控制养殖污染的主要途径。
现今,有许多学者、专家、养殖厂家从动物营养、饲养管理、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3.1降低或减少养殖污物排出量的措施 降低或减少养殖污物排出量主要是采用有效的营养措施,在不影响动物生长和养殖效益的前提下,一方面通过添加高效添加剂或饲喂消化利用率高的原料,合理降低畜禽饲料中营养物质含量,通过减少营养物质的排泄量,来减少养殖污物的排出量;另一方面通过添加促进畜禽消化吸收营养物质的添加剂,提高畜禽对饲料(粮)中营养物质的消化利用率(沉积率),来减少养殖污物的排出量。
降低或减少养殖污物排出量是解决养殖污染的根本出路。
3.1.1平衡氨基酸法 通过平衡日粮中的氨基酸可减少畜禽排泄物中氮等的含量,氮是排泄物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元素之一。
排泄物中氮一般占干物质的2.0%~6.0%(其中33%在粪便中,67%在尿中)。
畜禽主要通过日粮摄入蛋白质(蛋白质平均含氮16%)态等氮元素,经过消化吸收,被动物机体沉积利用约35%,其余约65%排出体外。
猪在不同生长阶段对营养物质的消化率、排泄率和沉积率不同。
猪摄入的氮平均约65%排出了体外。
蛋白质是由氨基酸组成的,蛋白质的吸收利用率与其氨基酸组成有关,普遍认为蛋白质营养就是氨基酸营养,要提高饲料中蛋白质的吸收利用率,就必须改善饲料的氨基酸组成。
研究表明,通过在畜禽饲料中添加某些氨基酸,在不影响动物生长和养殖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饲料中蛋白质含量,进而减少排泄物中氮的含量。
chung等(1991)研究表明,应用理想蛋白(氨基酸)概念配制的猪日粮,氮的排泄量可减少30%,同时也能减轻养殖场空气中氨的浓度和臭味。
han等(1995)通过试验总结,仔猪饲料加0.1%~0.2%赖氨酸,可降低饲料蛋白2个百分点,减少氮和磷的排泄量为20.90%和17.71%。
他在总结了鸡、猪饲料中加赖氨酸的结果,一般情况下,添加赖氨酸能促进肉鸡生长,也能降低氮排泄量。
肉鸡(3~6周)16%粗蛋白饲料中添加0.2%赖氨酸与18%蛋白质饲料其日增重和饲料转化率相似,但降低氮和干物质排泄量分别为15.40%和7.92%。
cho等(1995)报道,蛋白质20%的肉鸡料中各添加赖氨酸和蛋氨酸0.1%,结果与23%蛋白质对照组生长效果相似,但减少干物质、氮、磷排泄量分别为9.69%、22.09%和12.46%。
lenis和jongbioed(1991)报道,猪日粮蛋白质水平若降低1%,排尿量减少11%。
orock等(1997)试验中,降低日粮4%的蛋白质,补足四种必需氨基酸,可降低猪舍69%的氨气。
类似研究较多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总之,通过平衡氨基酸,降低日粮蛋白质含量,可不同程度地减少排泄物中氮及其它物质含量,降低后续处理畜禽排泄物(养殖污物)的费用和难度,减轻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
3.1.2添加酶制剂法 酶制剂是一种高效生物催化剂,是动物机体消化吸收营养物质必不可少的专用的催化剂。
在饲料中添加某些酶制剂不仅能促进动物消化吸收相应营养物质,同时也能帮助其消化吸收饲料中平时不能(或不易)被动物消化吸收的营养物质,进而提高动物对营养物质的消化利用率,减少排泄物中某些元素或营养物质(有机物)的含量,降低排泄物的环境污染性。
komegay(1996)报道,添加200~100ou的植酸酶,可使排泄的磷减少25%~50%。
他认为,在一头生长育肥猪(体重18~100千克,消耗317千克饲料)饲料中添加植酸酶后,磷排泄量由15千克降为0.11千克。
cho等(1995)向肉鸡饲料中添加0.1%八宝威复合酶,结果干物质、氮、磷的排泄量分别降低17%~18%、24%~28%和12%~27%。
simons等(1990)报道,由于添加植酸酶使玉米—豆饼为主的肉鸡配合饲料中约33%不能利用的磷变为可利用磷,因此可降低磷排泄量17%~42%。
尽管普遍推广应用酶制剂还有一定难度,但其在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排泄物方面有其独特的功效,不失为养殖场(尤其是大型养殖场)控制养殖场环境和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
3.1.3添加其它添加剂 为了降低畜禽对摄入营养物质的排泄量,许多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市场上也相继出现了一些高效的添加剂。
用有机螯合态微量元素添加剂代替无机微量元素添加剂,能有效降低排泄物中矿物元素含量。
研究表明,青年猪料中加100ppm水平的赖氨酸铜(一种有机铜)与加250ppm硫酸铜形式的铜的饲喂效果相似,但前者排泄物中铜含量显著下降。
kim等人(1995)在肉鸡饲料中添加400ug/kg甲基吡啶铬,能降低干物质和氮排泄量分别为5.39%和1.57%。
在产蛋鸡饲料中添加400ug/kg甲基吡啶铬,减少干物质和氮排泄量分别为15%和32%。
当然,通过合理降低日粮营养物质浓度、选用高效易消化吸收的饲料或原料、减少或禁止使用有害添加物、采用合理的清粪工艺、加强饲养管理、采用多阶段式饲养、减少饲料浪费等都能有效降低营养物质的排泄或粪污中有毒有害物的含量,减轻养殖污物对环境的压力,同时也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3.2养殖污物合理处理利用措施 本着“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对畜禽污物进行合理处理利用,是将畜禽污物变废为宝和减轻养殖场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养殖粪污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矿物元素、腐殖物质、水及其它营养物质,经无害化处理杀灭其中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卵等后,施入农田可改善土壤的团粒结构,提高土壤的保水、保肥能力;用以饲喂畜禽可节约饲料,降低养殖开支,提高养殖效益。
分离出的污水净化后可再用于冲洗畜舍,节约养殖用水。
总之,对养殖污物进行合理处理利用,使其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对促进农牧结合、维持生态平衡、实现物质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3.2.1堆肥法:
是一种好氧发酵处理粪便的方法。
微生物分解粪便中的有机物并产生高温,杀死其中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及其卵等,腐熟的粪便中大分子有机物被降解为易被植物吸收的小分子物质,变成高效有机肥料,主要包括自然堆肥法和现代堆积法。
3.2.2杀菌处理后饲喂 禽粪中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
据测,干粪中含粗蛋白质15%~30%粗纤维10%~16%,总氨基酸8%~10%,其中赖氨酸达0.9%、蛋氨酸0.23%、胱氨酸0.2%,磷3.0%、钾1.7%,还有铁、铜、锌、镁等微量元素及维生素B2、维生素B12、胆碱等多种维生素。
因此对禽粪进行去杂、杀菌、干燥等处理后,可作质优价廉的饲料加工处理方法大致有干燥处理、化学处理、发酵处理、青贮、热喷处理、膨化处理等,当然畜禽粪便的处理还有其它一些经济方便的方法。
如适量的用作农田底肥,一来可提高田地肥力,二来也能解除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处理之劳。
3.2.3养殖污水处理和利用 前面主要讲述了对固态养殖污物的处理和利用,本节主要讲述对养殖污水(液态)的处理和利用。
虽然对养殖污物的处理都很必要,但相对于前者来讲对养殖污水的处理具有更为现实、更为迫切的意义。
一来是因为养殖污水排放量大,二是因为人们对养殖污水的污染危害认识更为不足、重视不够。
污水处理可分为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方法三大类,其中化学处理法因需要化学药剂,费用较高,存在二次污染问题,需有专门的处理技术人员,小型养殖场一般不适合采用。
3.2.3.1物理处理法 物理处理法一般为养殖污物处理的第一道工序。
包括过滤、沉淀、固液分离等,主要去除养殖污物中的不溶性或机械杂质。
3.2.3.2生物处理法 生物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将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使不稳定的复杂有机物降解为简单的无机物或合成微生物体,达到处理污水、保护环境的目的。
按照微生物类型生物处理法可分为好氧生物处理和厌氧生物处理。
前者是使一部分有机物转变为微生物体,另一部分被分解为CO2、H2o、NO3-、SO42-、PO43-等的盐;后者除生成细胞体外,还生成CO2、CH4、H2S等(即沼气)。
由于BOD5反映了污水中可被微生物分解的有机质量。
故可以用BOD5与CODcr的比值(%)来判定污水生物处理的可行性。
该值>45%时可行性好;>30%时尚可;<30%时较差;<25%时不宜进行生物处理。
一般情况下,猪场污水该比值均在45%左右,为生物处理可行性好的污水。
根据处理工艺及条件,污水生物处理法分为自然生物处理法和工厂化生物处理法二种。
3.2.3.3化学处理法 化学处理法是在污水中加入化学药剂,将污水中的溶解物质、胶体物体和悬浮物质沉淀除去,实现污水净化的方法。
因本方法的不足所限,一般不用作污水处理的预处理。
4、养殖场环境控制的建议 4.1大力推广高效环保型添加剂,如有机微量元素的应用。
4.2提升畜牧业的科技含量,采取更为科学的饲料配制技术和饲养管理技术。
4.3不断健全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力度。
4.4提高畜牧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增强环保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4.5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
4.6加强行业自律性和行业法规建设,对只顾(能)养殖赚钱而不(没能力)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的单位应坚决予以治理。
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的通知
(粤农〔2008〕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畜禽规模养殖,进一步规范畜禽生产行为,维护畜禽饲养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我们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南
一、总体要求
在我省境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概念
在同一地点、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畜禽养殖行为称为规模化畜禽养殖:
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存栏1000只以上,蛋禽存栏5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肉羊存栏50只以上,肉兔存栏100只以上,其他畜禽的饲养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养殖用地的申请
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土地承包(转包)或有关用地手续。
国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国家区别不同情况,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程序:
1.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2.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县(市、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可同时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出让、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结合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或协商一致后依法给予补偿,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养殖场的建设要求
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按经批复的环评要求的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五、养殖场的生产经营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标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提供。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四)畜禽养殖场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提前一至二日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动物检疫员在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者运输前二小时进行现场检疫;非批量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必须把动物或者动物产品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检疫点检疫。
(五)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六、养殖场的环保要求
(一)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前应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二)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通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三)畜禽养殖场应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四)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