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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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5〕149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
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补贴范围
市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辖区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辖区内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 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 60%。
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 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 座及以下)10.8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 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 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原则上每辆车省和市购置补贴总额不超过消费者实际支付的购车价款。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纳入市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补贴分担方式
补贴资金分级负担原则。
鉴于省管县财政体制,对三个辖市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地方财政应配套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辖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情形负担:
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属企业购买的,按税源属地原则按市、区财政体制比例负担;驻镇单位及社会其他组织、单位购买的,根据单位驻地或税源属地按市、区体制比例负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充换电设施的补贴资金,根据服务运营单位注册地、税源属地,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
五、补贴拨付方式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三)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六、补贴申报材料
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以及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市直相关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相关申请材料。
(一)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实际支付购车款单据等凭证复印件;
3、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消费者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4)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实际支付购车款单据等凭证复印件;
3、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5)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拨付流程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下达至市财政局后,连同市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市直单位及辖区财政部门。
八、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市区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镇江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
对私人消费者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
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消费者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一车一申请”,由其在完成购车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在完成购车手续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者,当地牵头部门不予受理。
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 10 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购置新能源客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新能源客车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营运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三)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汽车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车辆生产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
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各辖市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申报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2015年9月15日前制定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十、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3.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公共领域)
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私人领域)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充电设施建设)
6.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附件1:
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类别
乘用车
客车
专用车
续驶里程R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续驶里程R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续驶里程R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纯电动
R≥100
/
R≥100
6-8米客车Ekg<0.55;8米以上客车Ekg<0.45
R≥100
Ekg<0.75
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
R≥50
/
R≥50
/
/
/
燃料电池
R≥150
/
R≥150
/
/
/
注:
续驶里程R乘用车、专用车采用工况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快充纯电动客车(如超级电容、钛酸锂等)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说明见附件7。
附件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推广应用城市:
单位:
辆、万元
补贴、奖励资金类别
车辆推广
基础设施建设
推广单位(或销售单位)
车辆
类型
车辆
型号
推广
数量
申请补贴资金
建设营运单位
直流充电桩
交流充电桩
申请补贴资金
数量
功率
数量
功率
合计
辖区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辖区推广应用城市牵头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辖区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辖区财政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注:
车辆类型按照本细则第三条
(一)款的分类填写。
附件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201年)
申请单位:
(盖章)联系人及电话: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VIN)
车辆牌号
补贴标准
(万元/辆)
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合计
×
×
×
×
注:
车辆类型按本细则第三条第
(一)款的分类填写。
附件4: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201年)
申请单位:
(盖章)联系人及电话:
车辆类型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VIN)
车辆牌号
补贴标准
(万元/辆)
申请补贴资金(万元)
合计
×
×
×
×
注:
车辆类型按本细则第三条第
(一)款的分类填写。
附件5: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
(201年)
申请单位:
(盖章)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直流电
交流电
建设成本
申请补贴资金
(万元)
电桩数
总功率
电桩数
总功率
总成本
设备购置成本
电网增容成本
其他成本
合计
×
注:
设备采购成本包括配电设备、充换电设备、通讯设备、电缆(导线)购置费用等;其他成本包括站内设备安装、电缆(导线)施工、项目建设检测费及管理费等。
附件6: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评价指标说明
为更科学地评价纯电动汽车技术水平,特提出“单位载质量电能消耗量(Ekg)”指标,单位Wh/km·kg,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计算公式如下:
Ekg=E/M
E表示电能消耗率,试验检测项。
电动汽车GB/T18386《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试验中消耗的电能除以行驶里程所得的值,单位Wh/km(乘用车、专用车采用工况法,客车采用40km/h等速法测试);
M表示附加质量,车辆基本参数。
GB/T18386检测试验中的所需附加质量,单位kg,具体计算如下:
1.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附加质量=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360kg,附加质量=180kg;
3.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大于或等于360kg,附加质量=1/2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注:
按GB/T3730.2《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中定义:
最大允许装载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一整车整备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