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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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重点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加快甘肃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指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研发机构,是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任务是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技术进步,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第三条学科重点实验室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重要领域,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在科学前沿、新兴、交叉、边缘等学科以及布局薄弱与空白学科,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研发基地。

第四条省市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是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以解决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瓶颈问题为目标,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基础研究能力,主要依托地方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研发基地。

第五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是面向我省产业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促进产业行业技术创新,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主要依托重点产业行业的企业建设的研发基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省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优化调整和合并撤销。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省直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省科技厅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经费投入主体和运行管理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后勤服务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

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经依托单位的归口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创新基地总体布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并组织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等环节。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定位,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能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研任务;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3)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具备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和管理人员队伍。

(4)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研究场所和经费保障。

人员与场所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800万元。

(5)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6)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其他各类实验室,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通过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

评审论证环节包括形式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论证等。

通过立项评审的重点实验室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计划管理程序立项建设。

第十六条依托单位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论证完善后的建设方案及任务书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按照“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

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因特殊原因在建设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

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方案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依托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

主任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其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9位以上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

鼓励聘请外籍专家。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应是依托单位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跨领域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科学资源库和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科普功能,定期面向社会开放,传播科学知识。

每年应至少出版一部科普图书或科普影像制品。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更名、研究方向调整、主任变更、依托单位变化、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须报请省科技厅审核批准。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三十三条依托单位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省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3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

开放运行满2年的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六条定期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定期评估工作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定期评估为优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八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类、省市共建类、企业类重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

分类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Laboratoryof×××,GansuProvince(依托单位)”。

第四十条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

原《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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