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本7073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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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分包合同范本70737
说明
1、专业分包合同范本包含一个通用的专业分包合同范本,内容较为详细,可根据分包工程规模选择使用。
另外,几类常见的专业分包工程如桩基、防水、门窗、消防、水电安装等分别提供了合同范本。
2、如不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合同(包括附件)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须删除。
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专业分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专业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二、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三、专业分包范围
(XXX专业工程施工,具体参考发包方提供的加盖好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设计施工图纸内容)。
四、工期
开工日期:
(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具体分包工作期限根据甲方施工进度计划调整。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主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
五、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暂定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视情况选取适用的进行增删)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补充条款;
5.甲方招标文件、答疑、清单及附件等(如有时);
6.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7.乙方的投标书(如有时);
8.除主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主合同文件;
9.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技术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若无应删除)后生效,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价款结清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发包人:
指在主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承包人:
指在主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专业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
6.主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
7.主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条款。
8.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9.乙方现场代表:
指专业分包人派驻工地负责工程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0.工程师:
指在主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主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主合同中约定。
11.项目部:
指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委派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项目的临时机构。
12.点工: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范围以外的劳务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3.过程计量:
指根据合同具体规定,由专业分包人提出并经承包人审核认可的月度或节点已完工程量。
过程计量只是过程付款的凭据,不作为双方合同最终结算的依据。
14.最终结算:
指专业分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后,按本合同约定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书面凭证。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5.关于主合同
(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施工需要提供必要的图纸一份,部分相关图纸、资料乙方可在获得许可后到甲方查阅;乙方应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2)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履行并承担主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3)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
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6.指令和决定
(1)甲方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乙方应执行经甲方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17.甲方项目经理
(1)甲方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及电话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2)甲方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乙方现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口头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3)甲方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
(4)甲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8.乙方现场代表
(1)乙方现场代表的姓名、职务及电话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并明确现场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电话。
(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现场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项目经理,甲方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3)乙方现场代表按甲方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安全负责人取得联系时,乙方现场代表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项目经理送交报告。
非乙方责任,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如需更换现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甲方可要求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乙方现场代表。
19.甲方的工作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
乙方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甲方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根据主合同,甲方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乙方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乙方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乙方的深化设计须经过设计院、业主审查通过以及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乙方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如乙方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3)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甲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①向乙方提供根据主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乙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③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
④为乙方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⑤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人员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⑥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0.乙方的工作
(1)乙方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①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主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的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②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甲方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
③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乙方不能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并经甲方批准。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④乙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乙方方可执行。
⑤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自身责任造成的罚款。
⑥乙方应允许甲方、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乙方应提供方便。
⑦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⑧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乙方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3)本条中所约定的乙方的工作,即使得到甲方批准,仍不能免除其做为专业分包单位所应承担的履约责任。
21.主合同解除
(1)如在乙方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甲方与发包人的主合同解除,则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2)因本合同第20条第
(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乙方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除此之外不得要求其他的索赔或补偿。
如本合同第19条第
(1)款约定的主合同终止是因为乙方的违约,乙方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的80%(比例视具体情况确定),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第21条第
(1)款非乙方原因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乙方经甲方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甲方,由甲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乙方。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乙方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
22.转包与再分包
(1)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乙方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3)除第22条第
(1)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
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期
23.开工与延期开工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24.工期延误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甲方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①甲方根据主合同已从工程师处获得的与分包合同相关的工期顺延;
②甲方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③甲方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与发包人签订的主合同排除该条款适用的除外;
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允许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应在第23条第
(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
超过10天未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
25.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乙方必须执行,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主合同相应条款履行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26.工程竣工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竣工程序按主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27.质量检查与验收
(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主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主合同相应的条款和质监部门规定履行。
(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主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4)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或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28.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甲方安全管理制度,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29.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方与乙方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①固定费率。
甲方按本分包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税)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管理费;
②固定总价。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③固定综合单价。
双方按专业分包工程内容确定分项工程单价。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调整因素以主合同中约定的调整因素为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乙方应当在第29条第
(2)款③项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4)分包合同价款与主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0.过程计量与支付(按月支付适用,按其他计量周期或节点支付须调整)
(1)乙方根据已完分项工程,且经甲方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按月编制过程计量报表,每月在规定日期内报甲方审核。
过程计量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凭证。
(2)乙方应确保每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每月申请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需提供农民工工资表和收据办理支付手续,项目部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并予以公示。
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不需经乙方同意,可直接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
(3)最终结算在乙方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且工程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竣工资料符合甲方要求后由乙方向甲方项目部提交完整的最终结算书。
办理最终结算时,乙方应按时报送并积极配合,如乙方延期报送或无理拖延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确认结算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1.合同价款的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工程完工,办理完结算,支付结算款时一并支付。
六、工程变更
32.工程变更
(1)乙方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①工程师根据主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通知乙方;
②除上述①项以外的甲方作出的变更指令。
(2)乙方不得执行直接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交项目经理。
(2)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履行。
乙方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5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5天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33.竣工验收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根据主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甲方按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质量责任。
(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期。
34.竣工验收及结算
(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结算报告的结算资料,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确定结算金额。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审定结算,须承担违约责任。
35.质量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本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36.违约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条提到的甲方不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②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其他情况。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第(3)款提到的如乙方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条第(3)款提到的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③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第
(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④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7条第
(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⑤乙方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3)乙方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乙方有违反本分包合同的行为,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主合同甲方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从本应支付乙方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他补救方法的可能,如因乙方违反本分包合同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37.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他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他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主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3)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
38.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④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
39.保障
(1)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①人员的伤亡;
②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述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①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②由于发包人、甲方或其他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述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40.保险
(1)乙方必须为所有自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1.担保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交纳。
十、其他
42.材料设备供应
(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主合同中发包人与甲方有关约定履行。
(2)主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3)除第42条第
(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乙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43.文物
(1)甲方根据主合同,应将涉及乙方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乙方,乙方需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报甲方审批,并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
(2)乙方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甲方。
44.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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