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渊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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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法的渊源:
(并举例)1.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2.国际双边协定;3.国际商业惯例;4.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5.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6.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国际贸易法的主体:
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具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等,跨国公司构成特殊的主体.
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1.贸易的自由化原则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⑴各国之间的贸易来往,必须实行平等互利原则,反对不平等的关税制度,对贸易国决不随意提高商品进口税,除非本国在国际收支方面确实发生严重困难。
(2).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3)无论在制订国际贸易法统一规则和解决争端,都须秉持平等协商.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含义:
是指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及与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关系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货物贸易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以及内国对外贸易立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分为4个部分:
(1)公约适用范围。
(2)合同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全文101条。
1986年我国加入该公约。
公约适用的5点问题:
1.公约适用于国际性的货物销售合同。
2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3公约是非强制性的规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4公约不适用于:
合同及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受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所受货物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是由国际商会历经多次修改而制定的。
其将贸易术语分为四组:
E组、F组、C组和D组,并详细介绍了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13个贸易术语。
通则按照卖方责任由小到大的顺序,分为四组13个主要贸易术语;分别是E,F,C,D四组.包括: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CIP—运费保险费付至,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后交货最常见的三种贸易术语:
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简称离岸价格FOB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完成交货。
买方负责安排货物的海上运输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
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二.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也称运费在内价格CFR是指货物价格中主要包括货物成本和运费。
卖方负责与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货运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三.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简称到岸价格CIF术语是指货物价格主要包括了货物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卖方除承担CFR术语责任外,还须办理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签订货物海运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所谓营业地,通常是指当事人永久性地经常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具备法定行为能力2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内容合法4具备法定形式(合同的形式:
公约规定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我国提出对此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主要义务1.交付货物2.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转移货物的所有权4.卖方对货物的担保。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1.支付货款2.接受货物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根据买卖合同公约,构成根本违约须具备两个条件:
1违约的后果严重,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严重损失,这种损失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根本利益。
2.违约当事人对违约后果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
根本违约下,受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非根本违约下,受损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形,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从而构成违约。
受损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买卖双方均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1.实际履行
2.给予违约方一段合理的额外履约期限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5.中止履行合同
(二)买方可以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2.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3.要求卖方降低货物价格风险转移的概念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风险移转是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转为由买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原则:
1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
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又称特定化,以特定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提单的定义:
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种类: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等.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
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保函的效力:
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
汇付与托收:
汇付和托收均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的安全性依赖买方的商业信誉。
汇付也称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主动汇交给收款人的支付方式。
托收是指国际贸易中的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出汇票,委托银行或其他途径,向卖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基于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银行只查单据表面,不查单据的真伪;只查单据不查货物,致使利用信用证欺诈有机可乘,各国纷纷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如果基础交易有欺诈现象,则信用证交易不独立于基础交易
。
与单独海损相比,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发生的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③后果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国际技术贸易中最典型的技术转让方式---国际许可贸易:
.国际许可贸易,指在某一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许可协议许可在另一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另一方当事人取得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该技术的使用费的一种国际技术贸易形式。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概念可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取得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它不正当方式限制竞争,从而可能或将会对贸易或商业产生不利后果的做法或行为;或者企业间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而具有同样作用的做法或行为。
GATS的主要内容:
GATS规定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一般性义务和原则适用于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具体承诺的义务(如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仅适用于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之后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
一般义务主要包括:
1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3资格的认可;4公平竞争;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在GATT多边贸易体系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是在政府长期计划的精心安排下,通过谈判,而且多数是双边谈判或区域内谈判形成的,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要形式的,更为隐蔽的贸易保护体系.
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非关税措施:
1.许可证制
1.倾销是指低于正常价值销售且对进口方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2.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1.补贴的界定:
“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
”反补贴+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进口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从而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与进口国同类产品进行低价竞争,达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的作用。
保障措施:
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斡旋、成立专家组、上诉审议、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等内容。
仅从《谅解》大篇幅对专家小组的规定就可以说明WTO对专家小组程序的重视程度。
专家小组程序是争端解决司法化的重要标志。
v专家小组最终报告的通过程序: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补:
交叉抱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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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补:
什么事一揽子协议包括什么并举例
v补:
平安险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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