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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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五、名词解释题

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

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

15.重大误解——是:

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18.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19.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被代理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2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2.期间——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

23.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4.担保物。

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25.准物权——是指具备物权的某些特征,但不具备物权的全部特征的民事权利。

26.继受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27.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国家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8.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9.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0.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1.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6.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7.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3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0.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41.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4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43、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44、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

45、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汉。

46、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47、拍卖——是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买人竞相提出自己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48、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9、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

50、债的履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5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

52、履行标的——是指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又称给付标的。

53、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54、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55、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56、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57、特殊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财产做履行义务的担保。

58、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9、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60、债的解除——是指在债务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61、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变,享受权利的债权主体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务主体变更。

62、债权转让——是由债权人和受让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

63、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

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64、抵销——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65、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

提存后,认定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

66、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67、房屋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68、购销结合合同——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某种财物的同时,向卖方销售一定财物的协议。

69、互易合同——是指众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协议。

7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

71、财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2、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所属农民或村民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并按约定交纳承包金的协议。

73、企业租赁合同——是企业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包人经营、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将租赁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协议。

75、信贷合同——是指国家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货币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规定的利息的协议。

76、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存款人取出存款时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77、结算方式——是结算制度规定的,由立户人选用支付款项的程序和方法。

78、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单位依据合同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的付款单位收取货款,异地付款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承认在其帐户内支付该项货款的结算方式。

79、委托收款——是收款单位依收款凭据,委托银行收款。

80、付款委托——是同城单位间付款单位书面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将一定款项直接转入收款单位的帐户。

8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建设单位完成一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8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关于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83、联运合同——是指以两个以上拥有不同运送方式的承运人为一方,衔接地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8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协议。

85、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付报酬)的协议。

86、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信托人(受托人、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87、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88、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89、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顾问人)为另一方(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90、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将作品交给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支付规定或者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91、个人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协议。

92、入伙——是指个人合伙合同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合伙。

9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

94、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

9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补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96、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投保人的赔偿责任,由保人负责补偿。

97、受益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的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98、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准备金。

99、再保险——也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的一部或者全部转同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100、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10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

102、著作权许可使用——即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103、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04、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新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05、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

106、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

107、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和设计。

10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有美感而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09、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

110、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11、商标权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

112、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13、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14、继承人——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

115、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死者)。

116、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7、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R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118、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1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20、一般均等原则——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2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法律制度。

122、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123、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12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25、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愿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26、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27.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28、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129、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130、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士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131、推定过错责任——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他们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3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134、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别承担的民事责任。

135、单方责任——也叫单方过错责任,指违法行为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原因发生而应由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36、违反合同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137、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履行期,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

138、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订约当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增、减给付)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139、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140、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畏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说是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141、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2、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143、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二、简答题

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

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发乒、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

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民法的概念(略);

(2)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4)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其特征是什么?

答: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特征是:

(1)主体为公民或法人;

(2)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

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整。

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的地位;

(2)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

(3)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6宁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6.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答: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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