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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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浅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使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此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给权利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和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特征

  分析正当防卫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

  1、防卫性

  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依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

认识行为人行为的防卫性,是确定正当防卫的基础。

  2、损害性

  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在这种面对面的斗争中,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

  3、强度受限性

  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正当防卫的强度、损害程度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损害程度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损害程度有较大的反差。

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有它的合法、合理的限度,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会受到一定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

  1、必须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这是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义性,则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2、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人进行。

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这就是说,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并不一定要其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要求防卫人只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那么就等于不允许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及时实行正当防卫。

因为不法侵害在刚刚着手进行时,很难判断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到能够判明不法侵害行为是犯罪性质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则就不及时了,也就不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就会使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当然也不是说,可以不分侵害行为的轻重大小,一律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如群众之间的一般纷争,应用说服教育、互谅互让等方法去解决,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另外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进行。

对于进行合法行为的人,就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1)对捉拿、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和被通缉的逃犯的公民,不能实施防卫。

(2)对依法拘捕人犯、搜查、扣押物品的执法人员,不能实施防卫。

(3)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一方或第三者,不得对实施紧急避险的人实施防卫。

  3、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两种:

(1)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定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的。

由于主观想象或者推测,把实际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而实施防卫的,是假想防卫。

对假想防卫而造成危害的,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

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适时。

防卫的不适时,就不是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进行防卫,是事先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再进行防卫,是事后防卫。

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如果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

实行正当防卫,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这里说的不法侵害者本人,包括其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共同犯罪人;造成损害,主要是指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损害,有时也包括对其财产或者其他权益的损害。

  5、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防卫,是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分析之,可知防卫过当包含四个特征:

  

(一)犯罪性

  即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侵害了不法侵害人的与其不法侵害行为所侵害的利益相适当利益以外的剩余利益,因此,防卫过当中防卫人主观上存在着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过当具有犯罪性,犯罪性是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是其与正当防卫的基本区别。

  

(二)前提的正当性

  防卫过当以有不法侵害发生为前提,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防卫过当具有正当前提。

  (三)防卫性

  防卫过当也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前提是有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进行,因而,防卫过当也是一种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性。

  (四)行为的过当性

  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过当具有行为的过当性。

  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

  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系,理论界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认为正当防卫不应该包含防卫过当;另一种认为正当防卫应包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只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形式。

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形式的学者认为:

  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理解,相当程度上受限制于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性质的规定,因为该条款规定仅仅表明"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与正当行为的关系,则并无提及。

修订后的刑法在正当防卫性的问题上就有明显的进步。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都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他们认为这一规定除了使正当防卫的范围更加明确外,最显著的特征是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引入正当防卫的概念,据此他们指出:

其一,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乃是正当防卫的必然属性,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意;其二,既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的必然属性,则说明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受损害程度的影响,只要防卫目的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论对不法侵害造成怎样的伤害,也不论伤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

  那么正当防卫应不应该包含防卫过当呢?

我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不同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二者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

  1、从权利角度看,正当防卫蕴涵量和质的内在因素,正当防卫量的积累最终会导致质的变化,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必然有它合法、合理的限度,防卫行为的强度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正当防卫是不受刑法处罚的,因为它不是犯罪行为;而防卫过当是受刑法处罚的,因为它是违法行为,这就使得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成为不同质的事物。

  2、从权利角度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防卫过当则是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对其应承担义务的违反,其义务就是使其防卫行为的不过当,而违反义务当然不是权利,因为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义务。

  3、从价值角度看,正当防卫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同时也反映正当防卫包含了人们对正义、正当的价值追求。

而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对其是否定的,是不允许的,尽管防卫过当有合法的前提,但那并不意味着防卫过当是正义的、正当的。

正当防卫体现的是正价值,是正义;防卫过当体现的是负价值,是非正义。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就在于"必要限度",关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基本适应说。

该说是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正当防卫行为在性质、强度、手段、后果上与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及防卫利益等大体相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略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但两者之间应大体相适应。

  2、需要说。

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能够有效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应有强度。

也就是说,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达到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

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就不能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行为的强度、结果大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结果,也在必要限度之内。

  3、必需说。

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的限度。

所谓的行为,是指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实施的舍此就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由于案件形式千差万别,不同的不法侵害会表现为不同的防卫需要,因此很难预先对不法侵害行为确立防卫的规格。

因此必需说具有广泛的适应性。

只要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无论造成的损害是重还是轻,防卫都是适当的。

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的不法侵害,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4、适当说。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基本适应说"和"必需说"的有机结合。

该说认为,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并不是互相对立、彼此排斥的,观察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关键要看是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但是,如何认定必需不必需,又脱离不了对侵害行为的强度、所保护权益的性质以及防卫行为的强度作综合的分析研究。

也就是说,"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要同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

因此,应当结合危害的性质、手段、紧迫程度,以及防卫者只身能力的大小以及侵害人数的数量对比等,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不允许采用激烈的防卫手段;能造成较小损害结果即可到达防卫目的的,就不应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较重的损害结果。

但是,对防卫人的限制又不宜过严,特别是在保护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更应该谨慎,否则就会挫伤公民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

  第四种观点是刑法通说。

我认为,适当说对"必要限度"含义的理解是科学的、合理的,即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制止正在进行的不罚侵害为标准,同时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同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性质、程度大体相适应。

我认为必要限度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判断上的困难性。

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以适当说为基础,充分了解必要限度的含义,才能把握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应注重防卫行为的目的,即制止不法侵害,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又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3、同时应注意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特征之一,是否重大损害,应结合不法侵害的课题、强度、性质予以判定。

脱离不法侵害的客体、强度与性质是无法判断是否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本身也具有相对性。

  结论

  总之,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防卫行为是正当行为还是防卫过当,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正如台湾学者韩忠谟指出的,"行为之违法与否乃实质上之问题,除依据法规之文义规定外,尚须就公序良俗决定之,实属正当,决定防卫行为过当与否,自不能例外,行为当时之环境事实,自应当加以审酌,俾与一般社会道德观念相吻合….故正当防卫之观念,又必基于合理之判断,殊未可拘泥于一格。

"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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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内容提要:

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可以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课题,认真理解、准确运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的关键所在,因为它不仅可以对司法机关正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高案件审理质量;而且还能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依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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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界限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分子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从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是具有正义、合法性。

无论是本人还是第三者,作为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第二是目的具有正当性。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伤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所以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外观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此其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人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地超过了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

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四个要件为:

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由于防卫过当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二、必要限度的概念的特征

(一)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是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规定:

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可见正确理解和掌握必要限度问题是确定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但必要限度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要想正确把握这一问题,必须对必要限度的概念和特征作科学界定。

有学者对必要限度做如下定义:

“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为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予遵守的界限。

”这一定义比较准确、完整,是可取的,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必要限度是由刑法所规定的。

无论是新刑法还是旧刑法,都分别已对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禁止性做出了规定,要求正当防卫应当保持必要限度。

因此,必要限度的根本依据,来自于刑法的明确规定。

第二、必要限度是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的必要条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即属于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由于明显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已经使防卫的合法性质发生了变化,成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保持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成立所不可或缺的。

第三、必要限度是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与遵守的界限。

所谓防卫损害,是指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

对于防卫损害而言,要其遵守一定的界限,不仅意味着在一定范围之内的防卫损害所具有的合法性质,而且同时也意味着逾越一定范围,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便不可避免地具有违法性。

(二)必要限度的三个特征

1、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

众所周知,人的行为及其性质,是受自已的目的行为所支配、制约的,不同的行为是受不同的目的支配、制约的。

因此,不同的目的也是区分不同性质的重要标志。

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我们在分析、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首先应当认真查明、掌握这一特征。

2、防卫强度以制止任意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为限度,它是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中派生出来的一个特征。

其主要表现为:

一是防卫行为的被迫性。

就是说,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是由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并且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继续侵害所进行的防卫。

二是防卫强度具有约束性。

防卫行为始终以制止不法侵害相约束,而不能是出于报复目的的报复活动,始终是以不法侵害的强度(包括行为、性质、方法、手段、工具、作用力量的强度、作用部位以及行为人的特点等),来约束防卫行为的强度,使之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

正因为防卫行为既要制止其不法侵害,而又不能明超过侵害的限度的强度,所以正当防卫行为首先是可以用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应该以较小的强度去制止,然而当不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可以采取强度较大的行为去制止其侵害。

也就是说,防卫强度的约束性,不是机械地与具体的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单纯片面要求防卫只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侵害,而应把握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性质,来控制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强度,这也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志。

三是这种防卫行为还应具有随时随地的彻底终止性。

防卫行为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侵害之后,应立即彻底终止防卫行为。

如果在制止不法侵害以后,仍去加害于不法行为人,甚至将其致死,显然是防卫行为的强度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

3、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防卫是出于不法行为的侵害,而且其防卫的强度又必须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为限度,所以这种防卫行为无疑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总之,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的限度性、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互为制约的三个主要特征。

防卫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主要特征,才能说明它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行为,否则便是防卫过当的行为。

因此,对表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这三个特征,不能顾此失彼,特别是应当注意防止片面强调受害者给加害者所造成的伤害,而忽视、否认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合法性;或者片面地强调后果严重,忽视或否认行为强度的必要性,从而将某些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当作防卫过当,所以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必须依据标明这一限度的特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综合的判断。

此外,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还是不必要,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加以考察。

必须查明当时的具体情况,比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的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

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发生,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真实意图和危害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很难预料防卫行为造成的后果。

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提出过严的要求,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

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特征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

结合司法实践,本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有: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地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

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工具、后果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的影响是很难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它不能脱离整个行为事实、行为过程而独立存在,甚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是要受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特点、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约的,因此,我们在确认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结合判断。

2、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

防卫过当不仅是行为强度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这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

认为防卫过当只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而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罪过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人的思想意识支配行为,因而不仅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同的思想意识的表现,而且同一性质的行为如防卫过当在不同的情况下,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

当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性所造成的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一般地说,不是行为人间接故意的表现,而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结果。

因为违反防卫强度自我约束性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所造成的过当,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侵害,但不是希望或追求防卫的强度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虽然有时这种行为是明知,但对后果也仅仅是放任;有时这种行为虽然是应当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由此可见,防卫强度在违反了自我约束的情况下所造成的防卫过当,是行为人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或过失的反应。

3、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行为,必然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也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

村民王××与村民于×系同村人,二人因日常琐事素有矛盾。

1998年6月的一天傍晚,于×饭后从自家走出,当他来到村头时,正好看见王××赶着马车过来,于×故意挑衅,漫骂王××,王××于是停下车来与其争论。

于×见王××不服气,顿时恼火,仗自己身强体壮,将王××打倒在地,并继续殴打。

王××一边躲闪,一边从地上捡起块石头打向于×脸部,于×被打倒在地。

这时王××从地上爬起后,又被于×拽住,撂倒在地,顺势骑在身上殴打,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石头砸向于×的头部,于×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

王××与于×在打架过程中,动用石头将于×砸死,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后果严重,已成伤害致人死亡,故判处王××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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