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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本项目主要人员、工期、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投标保证金金额等;

b.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如有)的所有内容和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中有承诺函、规范投标行为承诺函、使用农民工承诺书等内容,其内容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且签字盖章齐全;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f.投标书正本封面应有“正本”标识;投标书副本封面应有“副本”标识,投标书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副本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g.投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页不能是裁剪粘贴式的,否则按废标处理。

h.投标文件外层包封上写明的标段与投标文件内容上写明的标段一致,投标文件封面及扉页上写明的标段与投标函中写明的标段一致。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中(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承诺函、拟投入关键设备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场承诺书、规范投标行为承诺函、使用农民工承诺书等)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亲笔在指定之处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的,必须在指定之处加盖单位章。

上述文件页数在两页以上(含两页)的,必须逐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资格后审材料(包括填写的表格、所附的证件、证明等所有材料)等的内容,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人分公司基本账户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了电汇回单的彩色扫描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银行保函的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20天)银行保函原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给招标人,投标文件中只装订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

d.投标担保的递交单位与投标人一致;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名称一致。

e.汇款凭证或银行保函上标明了工程项目及标段信息。

f.其他要求要满足投标人须知3.4.1规定。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d.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签署日期应在公证书出具日期的同日或之后。

否则该投标文件被视为无效签署,按废标处理。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0)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1)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

a.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12)投标文件和提交方式要满足投标人须知3.7.4之规定。

(13)密封情况不满足投标须知4.1.1和4.1.2规定。

(1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5)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以及与投标报价相关的资料、表格等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不满足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任意一项要求的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不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1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2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3(包括表注)规定

信誉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录4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招标文件附录5(包括表注)规定,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关键设备

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关键设备及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场承诺书、规范投标行为承诺函”,其内容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且签字盖章齐全。

其他要求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他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的资质、企业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业绩和信用等级等信息”不存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而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不满足资格标准中任意一项要求的其资格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不通过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1.1

2.1.3

第二信封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大写金额及小写金额,且投标价未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b、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装订。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文件格式中(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

上述文件页数在两页以上(含两页)的,必须逐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章;

b、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任何有文字页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5)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如有)或暂列金额(如有)。

(8)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投标文件书面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致。

(9)投标文件正、副本数符合投标人须知3.7.4项规定。

(10)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的标段号与封套内投标文件的标段号保持一致。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不满足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任意一项要求的其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不通过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1分)

评标价:

100分

履约信誉:

1分

投标人的总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评标价得分+信誉等级加分,满分=101分。

2.2.2

第二信封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目的是防止哄抬标价,投标价超出此最高限价的,招标人将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评标基准价计算时不把这样的投标价计算在内,并且其投标报价得分为零分,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不再进行评审。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5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参与第二信封开标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第二信封开标的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若干个百分点(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第二信封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1)

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

(2)

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4(3)

第二信封

评标价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的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2;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1。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满分(满分为100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计算。

2.2.4.(4)

其它因素

履约信誉:

1分

投标人在宁夏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16年宁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86号)文件中(工程项目类别为交安)规定,施工、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我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被评为相应类别AA级从业单位加1.0分,被评为A级从业单位加0.5分,被评为B级从业单位不加不减分,被评为C级从业单位减0.5分,被评为D级从业单位减1分。

首次进入宁夏公路建设市场的投标人不加分也不减分。

本次投标人的总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评标价得分+信誉等级加分,满分=101分。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逐页签字。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1、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1.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与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2第二个信封的开标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原封退回,不参与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然后按最终得分(最终得分即评标价得分加信用加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在标段中的最终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在标段中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也相同时,视为串标,其投标均被否决。

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在标段中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不尽相同时,推荐排序则依次依据“投标人在《关于公布2016年宁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8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网2017年3月30日发布)文件中的信用评价等级(交安类)”、“投标人2016年年末净资产”、“投标人近3年(2014年~2016年)年平均营业收入”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确定,若近3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也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排序。

1.4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条第1.3款中确定的先后排序依次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1.5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6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有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标价谋取中标的嫌疑,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废标或重新招标。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

3.评标程序

本条细化为: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3.3本项目招标规定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2项的规定计算评标基准价,按照本章第2.2.3项的规定计算评标价偏差率,按本章第2.2.4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4.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5.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6评标结果

3.6.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1条评标方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6.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修改、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正文内容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可采用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或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或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①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

(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

(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1.3项~第3.1.6项内容不适用。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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