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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江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2.3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

2.4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1预防

3.1.2监测

3.1.3预警及预警发布

3.1.4报告

3.2市级响应

3.3现场处置

3.3.1扑火指挥

3.3.2扑火原则

3.3.3应急通信

3.3.4居民点、重要设施及群众安全防护

3.3.5医疗救护

3.4应急结束

3.5后期处置

3.5.1火灾案件查处

3.5.2信息发布

3.5.3火灾评估

3.5.4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3.5.5工作总结

4综合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4.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4.3具体扑火力量保障

4.4资金保障

4.5技术保障

4.6培训演练

5附则

5.1术语说明

5.2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5.3预案解释部门

5.4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除外)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军地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

各级政府应成立扑火专业队伍,并和森林经营单位及个人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职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

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林业)工作领导。

副总指挥:

市政府分管森林防火(林业)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江门军分区参谋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

江门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旅游局、江门广播电视台、市公安消防局、武警江门市支队、市工商局、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江门供电局、市气象局等单位。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级别,按照规定职责,积极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日常工作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

积极组织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

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协调粮食部门做好粮食、食用油的储存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做好冷冻猪肉等应急物资的储存。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市区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开展进行森林防火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扑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火科技项目立项和评审,为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提供科技支持。

市司法局:

负责协同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法律援助,负责组织、指导毗邻林区的监狱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并及时拨付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协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市农业局:

负责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预防。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市工商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负责在全市范围内查处非法制造、销售“孔明灯”等行为。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协调、督促全市林区企业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市旅游局:

负责监督A级旅游景区落实各项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加强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市气象局:

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

江门广播电视台:

负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防火有关信息播放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预案启动后,有关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江门军分区:

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指挥驻江门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市中级法院:

组织和督促地方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市检察院:

组织和督促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市委宣传部:

协调相关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和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

协调粮食部门做好粮食、食用油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调电力部门为森林防火有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电力供应,协调商业企业做好灾区居民日用生活消费品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保障森林防火应急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市公安局:

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实行火场区域交通管制;指导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各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和协助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事宜。

市财政局:

筹措解决森林扑火抢险应急工作经费和抢险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

市交通运输局:

保障森林救火专用车的公路畅通,协助开通灾区的临时公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

武警江门市支队:

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驻江门武警部队投入扑救工作。

市农业局:

协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保障受森林火灾影响的人员、居民设施和牲畜安全。

市卫生局: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市林业局:

加强值班和火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协助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协调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阶段扑救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

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专业消防队参与扑救工作。

市旅游局:

当A级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指挥景区管理部门立即停止游客进入,并安全疏散景区内游客。

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

负责所辖电信设施的森林防火安全,保障森林防火通讯畅通,优先传递森林火灾通信信息。

江门供电局:

当有供电线路的林地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派驻工作人员前往火灾现场进行跟踪,并依实际情况切断可能被火灾危及供电线路的供电。

市气象局:

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落实市指挥部扑火救灾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主任由市指挥部专职副总指挥(或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3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

根据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林业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2.4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5专家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均由对森林防火方面具备丰富处置经验的扑火队队长或长期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同志组成。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预警与报告

3.1.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含轻轨,下同)、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1.2监测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镇(街)、村(居)委、村小组三级林火监测网络,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委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做到“有警必接、有火必救”。

市防火办接到省防火办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或通过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平台接到疑似火情报警信息后,马上转报给有关县(市、区)防火办,有关县(市、区)防火办要立即往下级转报,各有关镇(街)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

3.1.3预警及预警发布

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共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标准和含义如下:

森林火险

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黄色

三级

中度危险

林内可燃物

较易燃烧

橙色

四级

高度危险

林内可燃物

容易燃烧

红色

五级

极度危险

林内可燃物

极易燃烧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市林业局依据市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分析森林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市广播电视台结合天气预报节目、中国电信江门分公司和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通过手机信息平台,向全市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气象部门要及时、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市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1.4报告

本市区域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发生地村小组长、村护林员马上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马上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镇(街道)指挥部30分钟内向县(市、区)防火办报告,县(市、区)防火办接到镇(街道)指挥部或110中心及群众的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

对省林火卫星监测到的热点或市森林防火远程视频监控平台接到疑似火情报警信息,要及时核查清楚并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火办。

(1)一般森林火灾,县(市、区)防火办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防火办,再由市防火办报省防火办。

(2)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县(市、区)防火办要尽快核准情况,并要在2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

(3)发生重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市、区)防火办核准情况后要第一时间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接报后要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防火办报告。

3.2市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

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也相应提高。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3.2.1Ⅰ级响应[属省级响应,森林火灾持续超过24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3.2.2Ⅱ级响应[属市级响应,森林火灾持续12至24小时]

发生燃烧持续12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市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组成员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根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拟订Ⅱ级响应扑救方案,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下达扑救任务,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3.2.3Ⅲ级响应[属县(市、区)级响应,森林火灾持续5至12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5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的森林火灾,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组织人员前往森林火灾发生地,组织当地指挥部成员和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县(市、区)所属专业或其他镇(街)半专业扑火队伍支援,下达扑救任务,同时要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

必要时,市指挥部也可以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事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4Ⅳ级响应[属镇(街)村(居)级响应,森林火灾持续5小时以内]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事发镇(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立刻启动Ⅳ级响应,向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镇(街)要迅速调出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进行扑救,村(居)委马上组织群众性森林扑火队伍就近上山协助扑救;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赴火场靠前指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视火情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协助、指导事发地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3现场处置

3.3.1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

驻江门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3.2扑火原则

3.3.2.1扑火过程

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3.3.2.2扑火方法选择

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对夜间火场原则围而不打,严密监视,但也不能消极懈怠,有条件时应抓住有利时机,组织专业队伍打歼灭战;对午间高强度火场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队员实施先减弱后扑灭;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3.3.2.3扑火力量使用

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不得组织镇村干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上火线扑打明火,镇村干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在今后的扑火救灾中主要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联络、运输接送、后勤保障和清理火场与看守火场等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发生地镇(街)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群众性森林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市直国有林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以及其他镇(街)组建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支队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

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其他邻近镇(街)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

原则上以县(市、区)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主,其他镇(街)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

当需要跨镇(街)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

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

接到命令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

驻江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指挥部商请江门军分区、武警江门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

跨区域增援扑火的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所调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落实运输车辆,费用由事发地镇(街)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3.3.2.4落实责任制

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的责任制。

明火扑灭后,要对扑灭的火线进行全面清理,镇(街)要留下足够人员24小时内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

经森林防火指挥部火场验收后,才能将人员全部撤离。

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能互相推诿,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扑救工作,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内,并发挥相互援助精神,做好联防联救工作。

3.3.3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3.3.4居民点、重要设施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以村(居)、场为单位,全面掌握林区内居民点居民居住和重要设施情况,并标示在林区地图上。

要在林区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

当居民点和重要设施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和重要设施安全。

3.3.5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

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3.4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5后期处置

3.5.1火灾案件查处

由各级公安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工作。

3.5.2信息发布

3.5.2.1信息发布的内容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

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5.2.2新闻采访管理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的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必须严格把关,新闻媒体要求现场采访报道的,必须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的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必须经过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核实,按有关规定由市林业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一发布消息。

3.5.2.3信息发布主体

由市林业局商市委宣传部发布。

3.5.3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市、区)林业局及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于火灾扑灭后3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江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3.5.4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3.5.5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上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4综合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镇(街)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4.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4.3具体扑火力量保障

(1)各县(市、区)组建一支30人以上“队员全年在岗、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

(2)林区各镇(街)、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组建一支2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

(3)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一支20人以上的群众性森林扑火队伍。

4.4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提出需由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后勤供给、扑火物资和扑火队伍补助等费用。

4.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和林火卫星监测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4.6培训演练

市、县(市、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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