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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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础标准
河北省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础标准
说明:
在选定适用本表某一“裁量阶次”后,还应当综合考虑《适用规则》第三章、第四章中规定的不予处罚以及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并最终合理作出行政处罚裁量。
违法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裁量幅度
裁量阶次
(一)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1.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主动改正或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法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情节轻微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后主要从事虚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一)
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
6.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
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3.情节较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8.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罚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改正或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对个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改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主动改正或者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被税务机关发现两次以上违反该规定且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损毁或擅改动税控装置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采取此违法手段,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偷税处罚。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1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份以下或票面最高税额在5000元以下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最高税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或票面最高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采取此违法手段,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照偷税处罚。
13.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私自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10份以下或票面最高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最高税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或票面最高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以上裁量价次中适度从高适用处罚。
14.私自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1.10份以下或票面最高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0份以上100份以下或票面最高税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100份以上或票面最高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结合违法所得数额大小等因素,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以上裁量价次中适度从高适用处罚。
(三)违反票证管理类
15.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1.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未按照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改正或被税务机关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时限、顺序、栏目开具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