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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各基层区队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本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每位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为不断提高各自的安全知识水平、技术操作水平和自主保安能力打下基础。

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教材、有教案、有落实、有培训记录、有考试成绩。

达到组织到位、培训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效果到位。

四、充分利用班前会和每周

二、五学习日,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每月必须对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将教育成绩与本人的奖金挂钩考核。

五、继续以“三个一”的教育培训模式,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创新安全教育培训方式。

认真开展各类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促使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自我保安和互保意识明显增强。

六、所有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公司内及集团公司举办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班,不得无故缺勤,缺勤一次罚款50元,考试不及格罚款100元,同时进行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现场考核不及格人员,由区队停工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由有关单位审核确定后,方可上岗。

八、教育科负责建立全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各种档案和各种记录。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为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增强其领导安全生产能力,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培训制度。

1.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2.我矿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监科协调组织。

3.授课分为四个组,安全管理组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标准化、一通三防组由总工程师负责,机电运输组由机电工程师负责,经营、财务、基本专业组由分管经营的会计负责。

4.授课的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

不迟到、早退,否则扣20元/人。

6.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培训后考试不及格者除补考外,另扣款50元/人,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7.因工作或任职的需要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矿长确定,并依照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8.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学习期间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回矿后,按我矿的安排举办讲座等,传授所学知识。

9.派外培训的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给予报销。

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二、新工人培训制度

1.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合格后,通知组织培训。

2.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培训教育方可独立作业。

从事井下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教育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时间为7天。

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2天,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等。

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3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师徒帮、传、带。

3.从事地面工作的员工第一级培训由安全监科负责,时间为2天,培训内容为公司概况,劳动人事管理,治安防火管理,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工车间或部门负责,时间为1天,培训的主要内容为公司(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师徒合同等。

第三级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个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徒帮、传、带。

24.授课人自行准备、编写教材,要求准备的教材要充分、适用,结合实际,交分管领导审查,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授课。

凡敷衍了事,走过场而没有保证培训质量的,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

5.授课必须按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上课,上、下午授课中可分别休息20分钟,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

6.授课前10分钟清点参培人数并考勤,授课人负责教室卫生、门窗开关、公共财物看管工作,并向下一授课人当场交接清楚,损坏公共设备、设施必须全额赔偿。

只考核有责任的授课人。

7.授课人应认真负责,确保培训质量,积极探索授课的方式、方法,切忌生搬硬套,照本宣科,不着边际。

8.参培的人员自带本子、笔,认真听讲,认真做记录,课堂上严禁随意走动、高声喧哗、影响他人。

否则,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9.参培人员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旷课,旷课一天及以上,取消考试资格。

凡考试不及格者,必须补考,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三、转岗培训制度

1.员工岗位发生了调换,必须进行转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地面岗位调换从事井下岗位。

第一级培训教育时间为4天,由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培训的内容为:

入井须知,入井前的准备及注意事项;生产现场的指挥、调度、管理、安全用电等知识;三大规程,开采常识,“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伤管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自救和互救常识,事故分析等。

第二级培训教育由用人单位负责,时间为1天,培训的内容为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签定责任书,师徒合同。

第三级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3个月,内容为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师傅帮、带、传。

3.井下岗位调换从事地面岗位。

第一级培训由安全监科负责组织,时间为1天,第二期培训由车间(部门)负责,时间为1天,第三期培训教育由班组负责,时间为1个月。

4.对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其培训严格按特殊岗位的培训规定执行。

5.授课人必须认真负责,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质量。

6.授课期间按公司白班作息时间安排学习,凡无故压缩授课时间的,视具体情况处罚授课人20~50元/次。

7.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作好记录,按时上下课,无故不得缺席,在培训期间旷课1天以上者,不得给予考试。

四、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

4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7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

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由安监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处罚20~100元/次。

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监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5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人.次,安监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人.次。

11.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2.安监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

五、安全生产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1.因工作或任职需要派人外出培训,煤矿按规定计付其培训费、车船费、住宿费、工资等费用。

2.安排参加的受培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要求,取得操作证书,否则费用自付。

3.凡是经过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必须在相应工作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正常调动除外)。

4.因自己违章、违纪、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其培训费用按规定岗位工作时间(实际培训后工作时间除3年)的百分比赔偿。

5.严禁车间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监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车间(部门)的管理人员赔偿。

6.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监科备案。

7.管理人员派外学习、培训,应将所学知识进行整理,

6回矿后,按照矿的安排举办讲座,传授所学的知识。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

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40分钟,出勤率要达到95以上,补课率达到100。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

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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