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层任期及契约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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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任期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经理层任期及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有效激发企业主体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权属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岗位聘任协议》或《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

(二)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原则。

在严格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契约化管理。

(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

(四)坚持分类退出原则。

健全退出渠道,对于不能完成业绩目标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考核应用,必要时采取内部转岗或解除劳动合同方式实现人员退出。

第二章任期管理

第五条按照市场化导向和权责对等原则,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权属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每个聘期最长为三年。

第六条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七条经理层成员任期内,或任期届满,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终止任期、免去现职。

如有党内职务,经过党组织任免程序,原则上一并免去。

第八条经理层成员任期内,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情节恶劣、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其它应立即解聘的相关条款规定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职人员任期、免去现职。

第九条担任经理层成员的履职人员,任期内被解聘的,集团公司或权属公司重新选拔聘任履职人员,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第三章契约签署

第十条分级、分类签署

(一)按照分级原则,各级经理层成员需与各级董事会(或股东)签署《岗位聘任协议》、《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

1.集团公司经理层成员需与集团公司董事会签署。

2.有董事会的权属公司,其经理层成员需与权属公司董事会签署。

3.无董事会的权属公司,其经理层成员需与权属公司执行董事签署;执行董事与总经理为同一人的,由集团公司作为股东授权集团公司总经理与权属公司总经理签署。

(二)《岗位聘任协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署。

(三)《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署,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与其它经理层成员签署。

第十一条《岗位聘任协议》须明确聘任职位、任职期限、职责权限、绩效考核、薪酬标准和保障措施、约束机制、合同解除、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岗位聘任协议》参考文本,权属公司参照制定,其修改内容需要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岗位聘任协议》中职责采用按照“一岗一责”原则建立《岗位说明书》等方式,《岗位说明书》要对岗位信息、岗位目标、岗位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内容进行清晰界定;《岗位聘任协议》中权限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一般包括双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考核实施与奖惩、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内容。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参考格式,权属公司参照制定。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

(三)考核指标制定应兼顾企业长期发展。

(四)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依据,分级制定《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任期)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由经理层提报建议值,董事会(或股东)审核建议值是否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后,形成考核指标目标值建议方案,履行批准程序。

1.集团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经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后,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2.权属公司总经理《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经权属公司履行相应手续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对报送目标值先行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不通过的,权属公司重新制定后再次报送。

3.《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应在年初签署完毕。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健全完善契合业务发展的经理层成员考核评价体系,公司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当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着眼于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完成,主要考核年度工作业绩、重点工作任务和能力素质等指标完成情况;任期考核,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主要考核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平均值。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在当年年末进行或次年年初进行。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考核期末,公司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经理层成员。

(一)集团公司经理层考核奖惩,经集团薪酬和绩效委员会提出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议。

(二)有董事会的权属公司经理层由权属公司董事会进行考核奖惩,考核应听取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管理中心考核意见;无董事会的权属公司总经理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管理中心出具考核意见,副经理由执行董事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意见需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审议不通过的,权属公司重新制定后再次报送。

(三)考核与奖惩一般应在5月前完成。

第二十条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考核部门反映,由考核部门指定部门(一般为财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复核。

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薪酬激励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公司特点的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经理层成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实行与公司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薪酬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发放,满足经理层成员日常生活需要,不参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主要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个人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六条任期激励是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在任期结束后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以经理层成员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为基数,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分档次、按比例兑现,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

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低于70分,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因经理层成员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非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结合经理层成员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兑现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八条对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违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公司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索扣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退休的经理层成员。

第六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退出条件。

严格落实“岗位能上能下”的改革要求,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及时终止任期、免去现职(解聘)。

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重大责任的;

(三)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拒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集团公司有关决定,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企业改革工作迟滞或资产损失,造成重大影响的领导人员;

(四)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三十条公司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接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正在接受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职务情形的。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对公司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根据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

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公司经理层成员的不良行为倾向。

第三十二条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挥霍国有资产,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公司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未纳入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制与契约化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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