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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染源填表说明

工业污染源填表说明

G101表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1.单位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2.单位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

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或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填写企业的法人代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单位代码时,除填写其所属单位(联合企业、集团或独立核算单位)的法人代码外,还应在括号内方格中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

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或集团)内对其下属的不属于法定赋码范围的二级单位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或集团)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按各级环保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填报。

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

临时代码共十一位码。

前六位为所在县(区)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第七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四位为县(区)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01~9999。

各地环保部门应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不漏。

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已有临时代码的企业可沿用原有的代码。

【3.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人单位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所在地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指调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县(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调查对象应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填写在相应的方格内。

【5.地理坐标】

中心经度:

指调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经度。

中心纬度:

指调查对象厂区中心的纬度。

【6.所在工业园区名称】位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内的调查对象填报此栏。

工业园区名称按《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名单》全称规范填写。

【7.联系方式】指环保联系人的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等。

【8.行业类别】调查对象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行业名称和代码。

【9.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按表1将相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表1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140

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50

有限责任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151

国有独资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企业

170

私营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营独资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

指除上述企业、公司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0.企业规模】按调查对象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确定规模。

在相应的类型后打钩。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的规定划分。

工业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标准见表2。

表2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大型和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11.开业时间】分下列几种情况填写: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时间;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改制企业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4)分立、合并企业:

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12.最新改扩建时间】指调查对象最新的改、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时间,无环评批复的按改扩建项目建设开工时间填报。

【13.年生产时间】指调查对象当年全年实际生产的小时数。

保留整数。

【14.工业总产值】指调查对象在当年全年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工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与期初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按照现行价格(当年价)计算,即按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价格计算。

计量单位为万元,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G102表主要产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费情况调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主要产品

主要产品:

填报当年全年的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或较关键的5种工业产品。

【1.产品名称、2.代码】按《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填报。

【3.计量单位】指产品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

注意: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须注明时间单位,如:

吨/年或吨/天。

有些产品的生产能力是以设备容量表示的,如:

发电能力与发电量,其生产能力按发电设备容量“xxx万千瓦”计。

【4.生产能力】指调查对象生产该(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或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

保留整数。

【5.计量单位】指产品实际产量的计量单位。

按《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6.实际产量】指调查对象在当年全年主要产品的实际生产量。

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二、主要原辅材料

【1.主要原辅材料名称、2.代码】根据调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5种原辅材料的名称和代码。

【3.计量单位】按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报。

【4.实际使用量】指调查对象当年全年该种原辅材料的实际使用量。

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三、能源消费情况

原煤:

指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以后的煤。

洗精煤:

指煤经精选(干选或湿选)后生产出来的、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型煤:

指用一种和数种煤与一定比例的粘合剂、固硫剂、助燃剂经加工成一定形状和有一定的理化性能(冷强度、热强度、热稳定性、防水性等)的块状燃料。

炼厂干气:

指炼厂副产的催化裂化、焦化、重整、加氢裂化等可用作燃料的干气。

电力:

电耗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综合能源消费量:

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

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

根据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调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调查对象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

计算公式为:

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合计(包括自产自用的二次能源)—本企业加工转换的二次能源产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4.能源消费总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实际消费的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料,用作原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能源消费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5.用作原料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将能源产品不作为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量。

如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碳等。

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系列化学反应,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

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

用作原材料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

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

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允许保留两位小数。

【6.硫份、7.灰份】指能源产品中硫和灰份的含量(气态能源中含硫情况用浓度mg/m3表示)。

如果当年全年不同批次能源产品中含硫量、灰份有较大变化时,按加权平均值填报。

百分含量允许保留一位小数,浓度保留三位小数。

【8.采用的折标系数】全国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见表3。

表3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表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原煤

0.7143

煤焦油

1.1429

洗精煤

0.9000

粗苯

1.4286

其它洗煤

洗中煤

0.2857

原油

1.4286

煤泥

0.2857~0.4286

汽油

1.4714

型煤

0.5~0.7

煤油

1.4714

焦炭

0.9714

柴油

1.4571

焦炉煤气

0.5714~0.6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燃料油

1.4286

高炉煤气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力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天然气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电力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液化天然气

1.7572

生物质能

大豆秆、

棉花秆

0.543

液化石油气

1.7143

稻秆

0.429

炼厂干气

1.5714

麦杆

0.500

其它煤气

发生炉煤气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玉米秆

0.529

重油催化

裂解煤气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杂草

0.471

重油热

裂解煤气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树叶

0.500

焦炭制气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薪柴

0.571

压力气化煤气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沼气

0.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注:

除表中标注单位的能源外,其余能源折标系数单位均为:

千克标准煤/千克。

各地的能源折标系数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统计部门提供。

调查对象也可根据燃料品质分析报告,自行折标填报。

 

G103表工业用水、排水情况调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一、用水情况

【1.用水总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总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2.取水总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3.城市自来水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水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4.自备水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所消耗的自备水水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及外来中水等。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5.地表水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直接采自当地地表水水源的水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地表水包括陆地表面形成的径流及地表贮存的水(如江、河、湖、水库等水)。

【6.地下水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通过自备井直接抽取的地下水水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地下水包括地下径流或埋藏于地下的,经过提取可被利用的淡水(如潜水、承压水、岩溶水、裂隙水等)。

【7.其他水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所利用的除地表水、地下水外的其它自备水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8.利用周边工业企业水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活动中,利用周边工业企业(处理或未处理的)的废水量。

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回用的中水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9.重复用水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

在2007年,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计量单位为吨,保留整数。

二、废水产生情况

【1.废水类型名称、2.代码】根据产生废水的生产设施、工艺过程或来源,按表4填报。

 

表4工业废水类型名称及代码表

废水代码

工业废水类型名称

0610

煤炭开采废水

0620

煤炭洗选废水

0710

原油开采含油废水

0720

天然气开采废水

0730

油页岩开采废水

0810

铁矿采选废水

0820

锰矿采选废水

0830

铬矿采选废水

0911

铜矿采选废水

0912

铅锌矿采选废水

0914

镍钴矿采选废水

0915

锡矿采选废水

0916

锑矿采选废水

0917

汞矿采选废水

0919

其他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废水

0931

铝矿采选废水

0932

镁矿采选废水(包括作耐火材料的菱镁矿采选废水)

0939

其他轻有色金属矿采选废水

0950

贵金属矿采选(所括金、银、其他贵金属矿采选)废水

0961

钨钼矿采选废水

0962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废水

0969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废水

1010

建筑材料采选废水(包括土砂石、耐火土石等开采废水)

1021

硫矿采选废水(包括硫铁矿、硫磺矿等采选废水)

1022

磷矿采选废水(包括磷灰石、鸟粪层等的采选废水)

1023

钾盐采选废水

1024

硼矿采选废水

1029

其他化学矿采选废水(包括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硝石、明矾石、砷矿等的采选)

1030

采盐废水

1091

石棉采选废水

1092

云母采选废水

1094

石墨采选废水

1094

石膏采选废水

1095

宝石、玉石采选废水

1096

水晶采选废水

1099

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废水(包括金刚石、滑石、蛭石、瓷土、珍珠岩等非金属矿的采选废水)

1100

其他矿采选废水

1310

植物油加工废水

1320

制糖废水

1330

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

139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废水

1410

发酵制品业废水(包括氨基酸、味精、宁檬酸、酵母、酶制剂及其它发酵制品业)

1420

罐头食品制造业废水

1499

其它食品制造业废水

1510

酒精制造废水(指发酵酒精的生产,不包括合成酒精、木材水解酒精的生产)

1520

白酒制造废水

1530

啤酒制造废水

1540

葡萄酒和果露酒制造废水

1599

其他饮料制造废水

1600

烟草加工废水

1710

棉纺及棉制品加工废水

1720

毛纺织加工废水(包括毛涤加工、毛纺、毛织毛制品等)

1730

化纤纺织废水

1740

麻纺废水

1750

丝绢纺织废水(包括丝绢纺及丝制品业)

1760

印染、漂染废水(包括棉、麻、丝、毛印染、漂染)

1799

其它纺织废水

1910

制革业废水

1920

毛皮鞣制废水

1999

其他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废水

200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废水

2210

造纸制浆黑液(红液)废水

2220

造纸制浆中段废水

2230

造纸纸机白水

2299

其他造纸及纸制造废水

2510

石油加工废水(包括页岩原油、煤炼油、合成液体燃料生产、天然原油、人造原油加工、液化气、干气、烷基苯、石油沥青等生产废水)

2520

炼焦含酚废水

2530

煤气生产含酚废水

2540

煤制品生产废水

2599

其他石油加工及炼焦废水

2611

无机酸制造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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