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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34

第二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成立

本节要掌握两大法系及中国法律对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对价与约因、合同形式等。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合同英译可以有如下词汇:

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不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合同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

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学理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合同”与“合意”的关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如,附随义务作为合同的内容即未经当事人约定。

再如,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未经当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62、63条等等规定确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为合同。

如,情人间约定的约定,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个粗略的界定,并没有全面准确揭示合同概念的内涵。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注明: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

就是说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

6.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7.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

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二、合同的类别

1、按照合同的形式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2、按照合同的用途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

例如:

,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②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

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

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③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

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3、技术合同分类

技术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具有明确全力义务内容的协议。

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

《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4类。

下面分别对这4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成果。

受托方即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等,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

具体来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就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包括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中有关技术咨询的内容,不能使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所属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

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

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

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

前者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

与其他三类技术合同相比,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点。

服务方所运用的技术知识是现有的技术,不包括开发性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不存在技术权属的转移,无需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条款,并对实施的结果承担责任。

4、买卖合同分类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合同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

  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

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

  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

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

  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

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

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

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

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创业合同

创业投资做生意,签订相关合同是例行的重要事宜。

合同是双方利益和合作的书面保证,因此签订合同要格外严谨认真。

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是很多当事人常面临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在在签订合同中注意如下几个情况。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行政合同。

除民事合同外,还存在有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所谓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致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5、按照合同的购销方式分类

①定购合同:

  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

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

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

  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

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

  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

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

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

  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

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的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际,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两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合同自由的含义和意义

所谓合同自由,又称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合同负担义务并受强制之履行的自由。

合同之精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之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自由的范围包括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合同内容决定的自由及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四个方面,其核心和实质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

而意思自治原则被称为传统民法上的三大原则(又称三大基石)之一。

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没有民法。

民法作为私法,其与公法的区别之一也就在于民法上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得依法任意设定权利义务。

所以,合同自由原则在民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3、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洁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

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4、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无效事由,故自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经成立;2合同具有违法性;3合同没有约束力;4合同自始无效。

5、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

6、合同的管理

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1)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应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

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2)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管理。

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

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2、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

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

  3、重大合同审查管理。

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

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等。

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管理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

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5、违约纠纷的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

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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