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司法赔偿星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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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考点之司法赔偿星考点
基本概念
1.司法赔偿范围:
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2.违法拘留:
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错误逮捕:
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是指没有犯罪事实而实施的逮捕。
司法机关实施逮捕时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事后证明被逮捕人无罪的,仍然构成错误逮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赔偿请求人:
是指人身权和财产权被违法司法行为侵害,依法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指指国家赔偿中代表国家接受赔偿请求、具体承担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费用的国家机关。
6.司法赔偿程序: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司法赔偿请求权,要求有关的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
7.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
8.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未与其达成协议的,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9.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
10.司法追偿:
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1.国家赔偿方式:
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还有对精神损害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式。
12.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是国家赔偿立法所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金额的准则,是受害人获得实际赔偿的重要前提。
我国主要采用抚慰性标准,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故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重点考点详解
一、司法赔偿范围
(一)刑事司法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1)违法拘留
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②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指整个拘留期间,既包括法定期限内的拘留,也包括超过法定期限的拘留,并不是只赔偿超过时限的那部分期间。
)
(2)错误逮捕
认定错捕的机关是检察院和法院。
检察院因被捕的人无罪决定撤销案件的,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被逮捕人的逮捕应定为错捕;法院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所作的终审判决宣告被告无罪的,对被告的逮捕也应定为错捕。
(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①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和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两种情形。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法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不适当的判决,或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经改判处以比较轻的刑罚,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错判。
②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刑罚已经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两种情况。
A被无罪错判的人如果已经全部执行判决刑罚,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释放的,国家应对已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
C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D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E缓刑判决经再审程序被撤销,公民被宣告无罪的,亦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
F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③原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并且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原判决构成错误判决。
④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决前的羁押,存在违法拘留和错误逮捕,这两种情况都应负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在二审程序中改判无罪的,因刑罚尚未执行,不存在因执行刑罚造成的损害。
⑤对有罪公民不应当判处死刑而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①可能产生工作人员自己的刑事责任,但是并不妨碍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②不限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唆使的人员实施的,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③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且与职权行使有密切的联系。
④一般表现为刑讯逼供或殴打,而且必须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后果。
⑤只要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死亡后果,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他人伤亡的,国家不予赔偿。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
1.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1)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害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两种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1)法院工作人员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法律规定不赔偿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①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的罪行的。
③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
但是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对于起诉后经法院审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如刑讯逼供或殴打、威胁、折磨等导致的不属于)
(6)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
此种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7)民事、行政司法行为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②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④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⑤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2.常考情形总结
(1)前后之分
前是指法院刑事裁判交付执行之前当事人被羁押的全部期间。
主要包括被刑事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以及二审等阶段。
后是指法院刑事裁判交付执行之后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间。
(2)有罪之人不负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赔后不赔前
国家对其在责任追究程序期间被羁押而导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应当依法释放解除羁押时,如果法院判决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交付执行,则应当对其在被执行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有罪之人无实刑:
前后都不赔
指当事人经过法院刑事判决,没有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或者虽然被判处实刑但没有被实际交付执行,比如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等没有实际羁押的刑事处罚。
(4)无罪之人无实刑:
赔前不赔后
国家应当赔偿对当事人拘留、逮捕、起诉等被羁押期间所遭受的损失,而法院裁判因为没有实际执行内容而无须赔偿。
(5)无罪之人有实刑:
前后都要赔
即冤案,没有犯罪行为的当事人被刑事机关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先后被拘留、逮捕、起诉和判决,以及之后的交付执行。
当事人有权依法获得前后所有被羁押期间的国家赔偿。
二、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司法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其权利继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侵权的法院和侵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所在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违法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为赔偿义务机关。
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作出拘留决定、请求公安机关以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2)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①若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决定逮捕的,在自诉案件中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或在自侦案件中错误决定逮捕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错误判决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A原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有罪改判的,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A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的。
B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的。
C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
D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期间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法院批准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
(4)赔偿义务机关确定中的“后置”原则
所谓后置是指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多个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的程序,如立案侦查、批捕、起诉、一审、二审等,如果案件已经完成某一个阶段的程序进入后一程序,负责后面程序的机关有审查前一程序中刑事行为合法性的法定职责,经过审查如果发现并纠正了前一程序中的错误,则应当由前一程序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相反,如果后一程序中的机关没有发现前面的错误,而是继续犯错,则应当由后一程序的机关对案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前面机关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由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司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三、司法赔偿程序
(一)司法赔偿处理程序
1.司法赔偿申请的条件
(1)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
(3)应当递交申请书。
(4)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
请求权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遇有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司法赔偿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
一式四份。
载明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具体的事实根据、理由和要求,三是提出申请的年月日。
(2)口头申请:
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记入笔录。
3.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合格。
即申请人是否为违法司法行为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或是否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
主要是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包括损害事实的材料、因果关系的材料、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等。
(3)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4)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
赔偿请求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如果请求时效已超过2年,须进一步审查有无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
超过法定时效的,应认定司法赔偿请求人丧失赔偿请求权。
4.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
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2)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5)对于赔偿请求已过赔偿时效,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5.赔偿决定
(1)协商程序。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2)赔偿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二)司法赔偿复议程序
司法赔偿复议程序仅适用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在经过先行处理程序后,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赔委会作出决定。
1.申请和受理
(1)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通过复议程序解决司法赔偿争议。
赔偿请求人提起复议申请,也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有关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人应自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的或者拒绝履行自己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2个月的期间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2.审理和决定
复议机关接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及时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指定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办理。
(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当的决定应予以维持;对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确定赔偿方式、数额不合理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变更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
(3)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对于作为其下级机关的赔偿义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
复议机关如果在2个月内不作出决定,请求人可以申请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如果请求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司法赔偿决定程序
1.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赔偿委员会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其人员由审判员组成(不包括陪审员)。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2.管辖
(1)对法院先行处理决定不服的,向该法院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受理
(1)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4.代理人
(1)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
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2)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2人作为代理人。
(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5.审理方式
法院赔偿委员会原则上书面审查。
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若双方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6.决定:
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2)撤销决定。
适用法律不当的。
(3)变更决定。
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
(4)赔偿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
(5)不予赔偿的决定。
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已超过时效的。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7.当事人的申诉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1)双方均可申诉。
(2)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8.赔偿委员会的重新审理
(1)法院自我发现错误的。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2)上级检察院发现错误的。
最高检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与当事人申诉不同,以上两种情形可以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
9.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1)质证程序参加人
赔偿请求人及其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代理人;必要时可以通知司法赔偿的复议机关参加质证,由复议机关对其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2)质证的适用范围
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先进行书面审查,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①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即是不是。
②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即赔不赔。
③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即怎么赔。
④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3)质证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4)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质证权利和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提供证据,申请查阅、复制本案质证材料,进行陈述、质询、申辩。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