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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浙发改能源〔2017〕819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

“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要求,我委(局)制定了《浙江省“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现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附件:

浙江省“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

2017年9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十三五”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快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76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要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责任,发挥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指挥棒作用,确保完成“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办法。

采用量化考核方式,相应设置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设区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数据,结合各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和“十三五”进度目标,分别计算年度和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评分,满分为40分。

其中,年度能耗强度降低指标分值为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进度指标分值为15分。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年度指标和“十三五”进度指标分值分别为5分和10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领域节能、重点工程、技术推广、支持政策、市场化机制、监督检查、节能管理与服务9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具体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见附件,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考核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要求,合理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年度目标,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备案。

每年3月15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包括自查报告和自查打分表)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节能办。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对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办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设区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的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市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级人民政府实行问责,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对未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市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整改不到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对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中提供不实材料或信息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

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附表

市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打分标准

考核

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核查方法和具体打分标准

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

“双控”目标

(40分)

1

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10

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

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有关数据

以各地区确定的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

1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要求,得15分。

未达到目标进度要求,不得分。

有关数据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依据省统计局核定数据进行考核,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完成40%,第三年完成60%,第四年完成80%,第五年完成100%。

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5

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未超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得5分。

超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不得分。

有关数据

以各地区确定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基础,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进行评价考核。

“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度

10

能源消费总量未超出“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度要求,得10分。

超出目标进度,不得分。

有关数据

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度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考核,进度目标按“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第一年不超出“十三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进度的20%,第二年不超出40%,第三年不超出60%,第四年不超出80%,第五年不超出100%。

节能措施(60分)

2

目标责任

9

1.加强节能统筹规划,2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1.根据《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区节能减排有关规划和工作方案,得0.5分,制定本地区“十三五”节能专项规划,得0.5分。

2.制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计划,得0.5分,召开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会议安排年度重点工作,得0.5分。

2.合理分解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任务,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将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得1分;纳入其中1项,得0.5分;两项都未纳入,不得分。

2.将本地区年度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得1分。

3.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得1分。

2.向社会公告下一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得1分。

4.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下一级政府进行问责,对未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下一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得1.5分。

2.对节能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得0.5分。

5.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发挥有效作用,1分。

有关文件、会议纪要

通过核查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市一级研究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得1分,。

3

结构调整

7

1.规模以上工业八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地区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下降,2分。

有关数据

以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比重下降得2分,比重维不变或上升不得分。

2.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2分。

有关文件

1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0.5分。

2.节能审查意见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明确的,得1分,。

3.开展能评项目后期监督管理的,得0.5分。

3.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1分。

有关数据、文件

本地区年度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上升,得1分。

4.降低煤炭消费比重,2分。

有关数据、文件

制定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得1分。

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改造任务的,得1分。

4

重点领域节能

21

1.工业节能,7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根据省统计局等相关数据,完成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进度目标,得2分,未完成进度目标,不得分。

2.建立完善工业节能管理制度情况。

完成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得1分;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能效“领跑者”遴选活动,得1分;开展能管体系建设,得1分;推动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得1分。

3.推进工业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得1分。

2.建筑节能,4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完成绿色建筑、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得1分;

2.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目标,得0.5分;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目标明确,推广政策配套,技术标准完善,中央财政支持各类示范项目验收进度满足要求,得1分。

4.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明确,规划方案具体可行,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产业基地满足发展要求,技术和标准体系完善,得1分。

5.完成禁止实心粘土砖生产使用及城市限制粘土制品目标任务,得0.5分。

3.交通节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完成交通运输节能工作目标,得1分。

2.推进绿色交通省建设,得1分。

3.制定并落实绿色交通发展政策措施,得1分。

4.公共机构领域节能,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完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得1分。

2.落实工作措施,推动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得1分。

3.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发挥好公共机构节能示范作用,得1分。

5.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2分。

有关数据、文件、实地核查

1.按时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按要求报送,得1分。

2.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措施,得0.5分。

3.积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得0.5分。

6.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管理,完成年度任务,得1分。

2.落实电机、变压器、空压机等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措施,得1分。

5

重点工程

2

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实施市级及以上节能重点工程,得2分,项目存在造假,不得分。

6

技术推广

2

开展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工作,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实施有关推广活动,得2分。

7

支持政策

6

1.落实促进节能的价格政策,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的,以及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的,得0.5分。

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的,此项不得分,并扣0.5分。

2.落实居民阶梯电价(煤改电除外)的,得0.5分。

3.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的,得0.5分。

4.落实供热计量收费的,得0.5分。

2.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2分。

有关数据、文件

1.安排节能有关资金,支持节能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宣传,得1分。

2.及时按规定使用中央、省级节能资金,得1分,不按要求使用不得分。

3.落实节能税收支持政策,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落实支持节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得2分,否则不得分。

4.绿色金融取得进展,加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对使用能效信贷的项目单位实行财政贴息支持的,加1分。

8

市场化机制

4

1.探索开展用能权交易,加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用能权交易试点地区实施、非试点地区积极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加1分。

2.推行合同能源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政府机构带头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得0.5分。

对外地节能服务公司设限,此项不得分。

2.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得0.5分。

3.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电力需求侧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得1分。

4.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开展能效标识监督检查,得1分。

2.开展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行动,得1分。

9

监督检查

3

1.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3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核查有关文件,抽查有关企业和单位进行核实,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查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得1分。

3.节能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列入监察计划并完成监察任务,得1分。

10

节能管理与服务

6

1.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严格执行省能源统计与核算制度,得1分。

2.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得1分。

2.健全能源计量体系,2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制定推动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的有关规章、办法或实施意见等,得0.5分。

2.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得0.5分。

3.推动重点用能单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有具体规划和政策要求,得0.5分。

4.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实质性投放,得0.5分。

3.加强节能培训,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组织实施市级节能培训活动,包括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计量、节能标准化培训等,得1分。

4.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1分。

有关文件、实地核查

1.组织开展绿色消费推进活动,得0.5分。

2.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十进”活动,得0.5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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