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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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注
永德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注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生产、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轻微,作出警告,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200-3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较小的,罚款300-500元;造成危害一般的,罚款600-9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3000-4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4000-6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4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7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8000-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或违法所得的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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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轻微,罚款1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3000元,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罚款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2000-4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4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3000-5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5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7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或违法所得的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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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轻微,作出警告,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200-3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较小的,罚款300-500元;造成危害一般的,罚款600-9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3000-4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4000-6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4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7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8000-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或违法所得的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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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轻微,作出警告,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200-3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较小的,罚款300-500元;造成危害一般的,罚款600-9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3000-4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4000-6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4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7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8000-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或违法所得的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永德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注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三)种子代销者超范围经营种子或者再次委托他人代销种子的;(四)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五)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轻微,作出警告,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200-3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较小的,罚款300-500元;造成危害一般的,罚款600-9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3000-4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4000-6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4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7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8000-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或违法所得的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永德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注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
(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 (三)包装不合格的; (四)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 (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 (六)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轻微,作出警告,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200-3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或态度恶劣的违法行为不改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较小的,罚款300-500元;造成危害一般的,罚款600-9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3000-4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4000-6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3000-4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5000-7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8000-9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0元或违法所得的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永德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具体标注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的程度
处罚的方式
包装不合格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推广下列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
(二)亲本或者原种不合格的; (三)包装不合格的; (四)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的; (五)生产、经营已经公告停止使用的种子的; (六)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经营、推广未经试验成功的种子的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5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造成危害轻微或造成危害较小;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或造成危害轻微,作出警告,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较小,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罚款200-3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Kg以下,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较小或造成危害一般;对违法行为不改正的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简易程序进行处罚,造成危害较小的,罚款300-500元;造成危害一般的,罚款600-9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200-1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或造成危害较大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不给予罚款;造成危害一般,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3000-4000元;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5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2倍,并可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1000-3000Kg,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执法,对其发出整改通知书,以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1000-2000元;造成危害一般,罚款2000-3000元;造成危害较大,罚款4000-6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款6000元或违法所得的1倍;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罚款7000元或违法所得的2-3倍,并吊销其种子营销合格证及经营备案书
经营的违法种子数量在3000Kg以上,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造成危害一般、造成危害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不改正或态度恶劣的
种子经营者对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