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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版

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一、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其它的国家电力行业规程,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1.2条本规程是山西电力系统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属山西电网统一调度的发、供、用电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程。

各运行单位的现场规程、规定等与本规程相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

第1.3条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和电力用户,以及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稳定控制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及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第1.4条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安全、经济运行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及企业自身利益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凡并入山西电网的发、供、用电设施,必须按调度管辖范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第1.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1.6条山西电力系统各级调度人员,各发电厂值长、电气值班人员,各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全面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发、供、用电单位有关领导以及生技、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安监等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1.7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电力公司。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1.8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8.1根据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电力生产的特点,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水平,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

1.8.2充分发挥大电网的优越性,实现电网的优化调度,追求电网整体最佳经济效益;

1.8.3使系统的频率、电压、谐波分量等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为用户提供品质优良的电能;

1.8.4依法采用经济手段管理电网,按照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证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8.5按照电力市场经济规则和交易规则,负责电力市场的运行、交易和结算。

第1.9条调度管理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1.9.1编制和执行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调度计划;

1.9.2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操作、电网新、扩、改建设备的启动投产工作。

1.9.3编制并执行调度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计划;

1.9.4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荷分配指标,下达并监督地区调度部门执行。

1.9.5调整联络线潮流和调度范围内的电压;独立网运行时调整系统频率;

1.9.6指挥电力系统的事故处理,分析系统事故,制订并组织实施提高系统安全运行的措施;

1.9.7参加拟定发供电量及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量计划、并逐月下达实施;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严格控制按计划指标发电、用电;

1.9.8组织电力系统的经济运行,协调电力、电量交易;

1.9.9负责本调度机构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设备和装置的职能管理;

1.9.10对电力系统的远景规划、系统发展设计(包括新、扩、改建工程)提出意见,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9.11组织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规划的编制工作;

1.9.12参与签订调度(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加与外省电网的联网方案的制定工作;参与并组织系统新设备投产的有关事宜;

1.9.13负责组织或参加系统性试验工作;

1.9.14领导下级调度业务并对有关调度业务进行技术指导;

1.9.15参与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电力调度管理的组织形式与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第1.10条山西电力系统设置三级调度机构:

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设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各地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地区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各县级供电支公司设县级电力调度所(以下简称“县调”)。

第1.11条省调是山西电力系统的生产运行指挥中心,负责电网运行及电力电量交易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地调在行政上由所属地区公司领导,在调度业务上属省调领导。

第1.12条省调与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指挥,实行全网统一调度。

非调度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业务,调度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第1.13条本省在太原、大同、忻州、朔州、阳泉、晋中、吕梁、临汾、运城、长治、晋城地区供电分公司设地区电力调度所。

第1.14条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1.14.1省调管辖范围

(1)、凡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和部分110KV系统的发电厂机、电、炉、主变等设备(总调调度的设备除外);装设在220KV、500KV变电站的调相机、电容器、静止补偿装置(SVC)等;

(2)、220KV主网联络设备;

(3)、220KV与110KV电磁环网内的联络设备;

(4)、不属总调管辖的省内500KV输变电设备。

(5)、其运行状态的改变影响主系统运行方式的设备;

1.14.2地区调度管辖范围

(1)、除省调管辖设备外,本地区的所有发、变、输、配电设备(包括并网的用户自备电厂)。

(2)、凡涉及两个地区的交叉用电设备,应由两地区共同制定调度管理细则,报省调备案。

(3)、省调委托的代调设备。

1.14.3各电厂的公用系统和热力网的调度管理,均由该厂自行负责。

1.14.4凡母线与其所联接的分路开关分别由两级调度管理的,其母线刀闸为双重调度设备。

(对母线刀闸的调度权规定为:

改变接入母线的方式时,由管理母线的调度下令;而分路开关的停送电需拉、合母线刀闸时,由管理该分路开关的调度下令。

1.14.5当用省调调度的母联开关、旁路开关代路地调调度的开关时,在代路期间,代路开关交由地调调度。

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二次设备)由地调指挥。

地调应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出代路申请,省调调度员于代路前将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转为申请中要求的状态后交与地调值班调度员。

代路结束后,地调应将代路的母联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状态后交还省调。

第1.15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分为“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

所谓“调度设备”是指省调直接下令操作和调整的设备;而“管理设备”则是指某些属地调调度的设备,由于这些设备的状态(运行、备用、检修)发生变化时对主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所以在下令操作前必须得到省调的批准或许可。

省调应定期公布属省调“调度设备”和“管理设备”明细表。

第四章调度运行管理制度

第1.16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负责指挥山西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同时接受华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正确执行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并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第1.17条各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互通单位、姓名并复诵调度指令。

经核对无误,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立即执行,随后将指令执行情况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每项(条)调度指令的内容及执行情况均应记入调度日志或操作票中。

第1.18条各单位值班人员不得拒绝或延误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当发生拒绝执行正确的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省调应立即组织调查,并根据《调度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及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1.19条各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该调度指令有误时,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各厂、站值班人员接到各级调度值班人员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应暂停执行该指令并向各级调度值班人员分别报告。

各发供电单位负责人对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省调提出,但在未作出答复前,现场值班员必须执行该指令。

第1.20条属省调调度管辖的任何设备,未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现场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改变设备的运行方式(对人身或设备有威胁者除外,但在操作完毕后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21条省调调度设备,其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后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省调应事先通知有关地调和厂站。

属网调调度的设备(包括与省调双重调度的设备),省内厂、站值班人员在接到网调的指令后或在操作前应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双重调度的设备,下级调度在下令操作前应征得上级调度的许可。

一经操作(如合环倒负荷等)便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或引起地区负荷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的非省调管辖设备,操作前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系统事故或异常时,有权越级发布调度指令,操作非省调管辖范围的设备,但事后应通知有关单位。

第1.22条现场值班人员应在接班后主动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主要设备异常运行状况和特殊问题。

当发电厂和电网设备发生异常或遇自然灾害、气候突然变化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属网调管辖的设备发生异常时,有关值班人员在汇报网调值班调度员后,立即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第1.23条地调、发电厂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110KV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电、误操作、人身伤亡、重大火灾、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等),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系统内主要发电厂和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设备损坏或全站失电、300MW及以上机组跳闸、网间联络线跳闸或电网解列、省调所辖各单位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中止对重要用户供电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省调值班调度员要及时向网调及有关领导汇报。

第1.24条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调通中心主任、总工程师,调度处长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上述人员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第1.25条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由专业技术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高尚的人员担任。

值班调度员在上岗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和实习,经考试、考核合格由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调度系统各单位应将有权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单位。

第五章设备检修的调度管理

第1.26条电力系统的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

其年、月度各类检修计划应从设备健康水平并结合电力供需平衡的要求出发,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由省调会同省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各发供电单位编制,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

第1.27条月度计划已批准的属省调管辖的检修设备,产权单位的调度部门仍需在检修工作开始前两天11点以前(属网调管辖的设备应在前两天10点以前)正式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前一天17点以前答复。

双休日和下周一的检修工作应在上周四11点以前提出申请。

法定节假日设备检修、500KV设备或因设备检修需进行复杂的倒闸操作及改变较大的运行方式时,应在检修前三天提出申请,前一天批复。

设备检修延期申请应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时间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检修申请虽已批准,但在批准的停运时间之前,申请单位还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该检修项目是否按时进行,下级调度和现场运行人员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1.28条设备检修申请和开工、竣工手续,均由设备运行单位所在的调度部门或电厂值长向省调值班调度员办理。

第1.29条如因某种原因原定停用的设备在预定的时间未停下来,则应将原定检修时间缩短而投入运行的时间不变。

如须更改检修内容或延迟设备投入运行的时间,则必须经所属调度批准。

第1.30条临时性检修申请,设备运行单位可以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

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当值可以完工且对系统供电及运行方式无明显影响的设备检修。

但对系统有较大影响时必须在6小时前向值班调度员办理申请手续。

事故检修申请,设备运行单位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值班调度员可先批准其故障设备检修开工,但应在紧急停用后4小时内补办事故检修申请手续。

第1.31条省调管辖范围的输变电设备带电作业,不纳入月度检修计划,但必须在作业前一天的11点之前办理申请手续。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大风、雪、雾应立即停止作业。

带电作业的线路突然停电以后,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调度部门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强送电。

第1.32条设备检修时间是从设备断开时(水、汽轮发电机是从主开关拉开时;锅炉是从主汽门关闭时;电气设备是从油开关或刀闸断开电压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水、汽轮发电机是到正式并入系统运行时;锅炉是到供汽或并入母管时,如需试运行则到报完工时为止;电气设备是到该设备带有电压时)或转备用时为止。

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和机炉停后冷却时间、锅炉点火及汽机冲转时间以及大修后的试运行和其它试验时间等均应算在检修工期内。

电力线路检修时间的计算,是从线路开关、刀闸断开并于线路出口处接地后开始,到值班调度员得到有关线路检修人员离开现场并拆除工作安全措施、“可以送电”的报告时为止。

第1.33条发电厂、变电站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由值班人员负责安装和拆除,只有在值班人员拆除了自行安装的安全措施后,才能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检修完工。

线路工作时,拉、合线路出口处的接地刀闸(接地线)应按照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

检修现场的安全措施及接地线等由现场工作人员负责安装和拆除。

第1.34条调度部门已批准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操作指令后才能进行设备的停用操作;严禁在未经申请、批准及下达开工令的停电的设备上工作。

严禁约时操作。

第1.35条在设备检修期间,因系统特殊需要,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终止或缩短检修工期,尽快使设备投入运行或转入备用。

第1.36条检修申请票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影响(停电)范围、具体要求等,下级调度人员应按要求正确填写后通过调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省调。

调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异常时可短时口头申报,并及时恢复正常。

设备检修开工后,未经值班调度员的同意不得随意进行申请票中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

第六章调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1.37条电力系统调度计划应保证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的完成,使系统在安全、优质、经济的状况下运行。

第1.38条省调应根据电力负荷需求、设备检修计划、新(扩、改)建工程进度等,制定年度运行方式和季、月、日调度计划。

其中除日调度计划由省调批准外,其余均需经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1.39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包括:

1.39.1上年度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新(扩、改)建发、输、变电项目投产情况;

1.39.2上年度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发、输、变电规模;

1.39.3上年度电网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1.39.4上年度电网存在的主要问题;

1.39.5本年度220KV及以上电力系统新(扩、改)建发、输、变电项目投产计划及设备规范;;

1.39.6主要设备大小修进度表;

1.39.7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

网间联络线送受电力和电量计划;

1.39.8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年最大负荷预计、新设备预投产日期、发电设备可调出力表、向省外供电计划及设备检修进度表,按月编制本年度有功电力、电量平衡表;

1.39.9本年度系统正常方式、重要检修方式的潮流及安全分析;

1.39.10系统稳定分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39.11系统无功电压及网损计算分析;

1.39.12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式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1.39.13年度运行方式有关规定及经济调度方案;

1.39.14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1.39.15调度管辖的厂、站母线最大短路容量表和母线正常联接方式;

1.39.16设备调度范围划分;

第1.40条月(季)度调度计划应包括:

1.40.1全省电力生产计划(各发电厂计划可调电量);

1.40.2月(季)度发供电设备统一检修计划;

1.40.3系统负荷与电力、电量平衡;

1.40.4月(季)度技术经济指标;

1.40.5特殊运行方式潮流分布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1.41条日调度计划的编制

日调度计划应在月调度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燃料供应、近期水情、设备能力及检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编制,内容包括:

1.41.1电网和各发电厂日有功负荷曲线;

1.41.2外送联络线有功电力计划;

1.41.3各发电厂机炉运行计划;

1.41.4各地区正常供电负荷指标;

1.41.5发供电设备检修申请的审核、批复;

1.41.6电网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变更要点;

1.41.7电网特殊方式的潮流分布及反事故措施;

1.41.8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产启动安排。

第1.42条在重要的法定节假日,或电网运行方式或潮流有重大变化时,省调还应编制特殊运行方式:

1.42.1系统负荷(曲线)预测;

1.42.2机炉运行计划与发电功率曲线;

1.42.3系统主要设备检修安排;

1.42.4对重大庆典活动及重要用户的保电措施;

1.42.5重要方式的事故预案。

第1.43条编制调度计划时应留有足够的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

系统的总备用容量不小于最大负荷的15%。

各种备用容量宜采用如下标准:

1.43.1负荷备用容量:

一般为最大负荷的2%~5%,低值适用于大系统,高值适用于小系统。

1.43.2事故备用容量:

一般为最大负荷的10%;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

1.43.3检修备用容量:

应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健康水平、运行及检修队伍素质等情况确定。

一般为最大负荷的8%~15%。

第1.44条发电厂的发电负荷曲线以省调核准的机组最大、最小技术出力为依据。

当机组技术出力发生变化不能完成电网调峰任务时,电厂应于前一天11点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否则省调仍视其技术出力不变。

各电厂应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日发电曲线。

遇到特殊情况需改变发电曲线时,必须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1.45条为了准确地掌握系统负荷资料,省调应定期组织电网潮流实测,各发供电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1.46条当系统实际运行情况与调度计划有较大出入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调度曲线和机炉开停计划,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1.47条安排系统运行方式时应注意:

1.47.1尽量满足用电和供热的需要,完成发、供电主要设备的各类计划检修;

1.47.2便于迅速处理事故,限制事故范围,避免事故扩大;

1.47.3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中关于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1.47.4系统内各电压监视中枢点的电压质量合格,电气元件满足通流要求;

1.47.5短路容量不超过系统内设备所允许的数值;

1.47.6系统运行最大可能的经济性。

第1.48条地区电网的正常电气结线方式应与主系统的正常结线方式相适应,并经地区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批准,报省调备案。

如不适应,则必须事先征得省调的同意。

发电厂高压厂用系统的正常结线方式,应报省调备案。

第七章负荷分配的调度管理

第1.49条各地区用电指标根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用电比例并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如遇非计划性检修或事故使出力达不到分配水平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49.1电网出力变化后,应由省公司用电管理部门,负责修改各地区用电指标;

1.49.2运行中临时发生出力缺额需要限电时,由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当时具体情况通知有关地调限电。

1.49.3系统事故时由省调按事故限电序位表,指挥地调拉闸限电或直接拉闸限电。

以上变更,通知时必须说明原因,双方均应详细记录。

第1.50条严格执行负荷分配计划:

1.50.1除紧急事故外,不得将系统备用容量分配使用;

1.50.2省调和地调要认真做好负荷的监视、统计工作。

各地的用电负荷应以省调自动化系统显示的数值为准,各地调及发电厂应保证遥测数据的准确性;

1.50.3各地调调度员应主动检查并控制本供电区用电负荷,不得超计划指标用电。

必要时按超计划用电拉路序位进行拉闸限电;

1.50.4省调值班调度员随时监督各地区用电情况,有权对超计划用电的地区实施限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超计划用电的地区负责。

第1.51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控制用电负荷:

1.51.1限电通知:

地调调度员应在15分钟内将本地区用电负荷控制到计划指标;

1.51.2限电指令:

地调调度员应在10分钟内将本地区用电负荷控制到计划指标;

1.51.3紧急限电指令:

地调调度员应在5分钟内将本地区用电负荷控制到计划指标或省调值班调度员所要求的数值;

1.51.4省调直接拉路限电:

在地调不能按前三项之一及时控制本地区用电负荷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按超计划限电序位表直接拉路限电;当系统发生事故需要限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按事故限电序位表直接拉路限电。

第1.52条省调越级拉闸限电后,应及时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以免重复限电。

拉闸和拉闸后恢复送电必须执行由同一级调度下令的原则,即:

执行哪一级调度拉闸就由哪一级调度送电的原则。

第八章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调整

第一节系统频率和联络线潮流的调整

第1.53条山西电网与华北电网联网运行时,网调负责系统频率调整,省调负责调整联络线潮流。

山西电网独立运行时,省调负责本系统频率调整。

第1.54条系统频率应经常保持50Hz,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系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时,其频率偏差超过+0.2Hz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60分钟;系统容量在3000MW以下时,其频率偏差超过+0.5Hz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60分钟。

运行中的系统,不论其容量大小,其频率偏差超过+1Hz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5分钟。

第1.55条与华北电网联网运行时,系统频率的监视以华北网调的频率表为准;山西电网独立运行时以省调的频率表为准。

第1.56条当由山西省调负责调频时,由省调指定若干电厂为调频厂。

当系统频率偏离50Hz时,各调频厂应主动增减功率,使频率保持在50±0.2Hz以内。

当系统方式发生变化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临时指定某些电厂承担调频任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电厂为负荷监视厂,应严格按日调度计划曲线运行。

各电厂遇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日计划发电曲线时,必须事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山西电网独立运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知所属调频厂值长和各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1.57条为了防止事故时系统频率急剧降低,为此:

1.58.1各地区应装设足够容量的低频率减负荷装置。

1.58.2各级调度机构须具有事故限电序位表。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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