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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牌匾悬挂位置要显着不可放置室内不可放置墙

元江

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元电商办发〔2018〕4号

 

元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元江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办法》、《元江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元江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办法》、《元江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2.元江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办法

3.元江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元江县电商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 25 日 

 

附件1:

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规范建设和运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实行创业孵化与产品运营双网运行模式,为每个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的网站建设、商品定位、产品摄影、美工策划、网络推广、人才培训、产品展示等综合性服务,力求开辟一条与入驻企业“经营共同管理、利益共同分享”的商业运作模式,打造元江县创业产业集聚区和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带动元江县特色工业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销售。

打造一个综合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发挥优秀电商企业示范效应,引领元江县电子商务新趋势,建立健全元江县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形成元江县产业政策完善、配套体系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完备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与电子商务生态产业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行由元江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第四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五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职责:

1.统筹规划和落实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2.编制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建设及发展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思路;

3.负责受理入驻企业提出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4.负责办理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手续;

5.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创业辅导、业务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6.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

7.策划、组织电子商务展会与电子商务沙龙活动;

8.负责对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指导,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9.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管理的口号“电商中心是我家,管理靠大家”。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要坚持做到“三个及时”,即沟通及时、协调及时、解决及时。

各入驻企业可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入驻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六条申请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为电子商务创业企业和当地企业、个人创业三类。

电子商务贸易企业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

当地企业是元江县企业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展示和销售的电子商务企业。

个人创业主要包括淘宝、微店、特色服务等个人创业项目。

第七条入驻项目分为电商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鼓励电商项目优先入驻,服务类、科技类项目均可入驻。

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项目、初级加工类产品项目要求出具相关证照,并对企业产品进行严格审批。

第八条项目入驻时间以一年为单位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入驻时间,经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批准后给予适当延期。

第九条申请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2.企业必须按时注册,自觉遵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3.企业负责人无违纪违法行为,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入驻程序:

 

1.项目申请:

电子商务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至办公室:

《元江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申请表》、在元江县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 

2.项目受理:

中心办公室进行项目申请受理,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项目评审:

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团队; 

4.签署协议:

电子商务企业与创业中心办理签署入驻协议书;

5.正式入驻:

电子商务企业正式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电脑、办公桌椅、网络端口、电源接口等办公条件; 

2.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企业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3.协助电子商务企业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4.协助企业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场地管理 

1.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开展项目的运作,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不得转租或转为其他用途; 

2.电子商务企业申请中心内公共空间场地、设备举办活动需得到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展;大型商业活动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举办。

3.各电子商务企业和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入驻场所干净整洁;

4.非工作时间内不得带无关闲杂人员到园区内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5.电子商务企业应遵守中心的其它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各电子商务企业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遵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内容;

4.为了解入驻企业的经验状况,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会对入驻企业搜集月度、季度、年度的销售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请及时准确地向管理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积极配合管理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中心针对企业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指导,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 

1.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2.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严格中心作息时间,做好日常办公中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和治安防范工作; 

3.中心内严禁任何人留宿; 

4.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电子商务企业承担; 

5.各电子商务企业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中心报告; 

6.必须遵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属地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退出

第十五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中心的创业企业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合同期满,到中心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电子商务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勒令退出。

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电子商务企业退出: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不服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影响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正常秩序的; 

3.未经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4.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5.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6.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7.经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决定,认为不适宜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继续创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元江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元江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以村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农村买难、卖难问题,实现“网货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以公共服务、信息咨询和代理服务等为主要服务内容,借助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为目标,为广大村民提供方便快捷代理服务,为使服务站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服务站基本职能

第二条通过电商平台提升农民创收能力

1.借助电子商务鼓励农村与城市商贸互通,通过代买、代卖,商品代收、代发、代发布信息等提升服务站的创收能力,调动积极性。

通过创收增值促进农村电商服务站服务价值提升,使服务站体系运营稳定,解决服务站建站难、生存难、发展难的问题,实现渠道繁荣。

2、依托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多面广的优势,将电子商务服务站分期分批次建设成为百姓服务型渠道网点,丰富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营项目和服务功能,提升获利能力,有效拓展电商在乡镇、村社的服务网点。

第三章服务站标准

第三条服务站基础设施标准

1.服务站建设选址要求:

深入农村,以村部、便民超市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20平方米,周边应有不少于200的常住人口。

2.服务站室内环境要求:

凡是合作服务站需要统一悬挂“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牌匾,牌匾悬挂位置要显著,不可放置室内,不可放置墙或门窗下方,不可闲置不挂、不可有其他物品遮挡等;

室内卫生良好、柜面干净整洁,有计算机并安装互联网。

室内墙面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室内业务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

第四条服务内容:

1.向村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各项服务功能、宣传电子商务相关行业资讯、网络安全,培育农民网上购物、产品网上销售、网上购买服务等习惯。

2.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商品、代收代发快递服务。

3.协助村民解决有关购物过程产生的各种纠纷问题。

4.组织当地适销的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推荐给各个电子商务平台,帮助村民代售农(副、特)产品。

5.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已开通的各项便民服务,包括水、电、宽带、话费等基础项目的网上缴费和农村金融服务,以及车票酒店预定、就诊预约、本地资讯获取等服务。

6.服务站人员在为村民提供商品代购、产品代销及其他服务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收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服务流程

1.商品代购流程

填报需求

村民到服务站填报购物需求。

协助购买

服务站人员协助村民完成商品网络下单及款项支付。

代收与退换

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商品的代收服务、提货通知、办理退换货服务。

④代购流程见图1。

2.产品代销流程

服务站人员推荐当地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到项目运营单位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与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经营人员进行业务接洽。

接洽成功的农(副、特)产品、旅游资源放到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同时服务站人员作为当地的业务联络员,协助落实相关业务事项。

代销流程见图2。

第六条牌匾悬挂要求

外墙大门或屋门正上方空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电子商务服务站牌匾,具体根据牌子的尺寸适当调整。

第四章服务站管理

第七条合作伙伴培训及考评

1.由电商办组织培训:

由电商办下设的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合作电商企业)组织免费培训和业务指导。

2.综合考评、签订协议:

站长要与电商办和村两委签订协议并接受县级电商服务中心考评。

第八条代购的商品要及时交送,供应的商品要适销对路,勤进快销,加速资金周转。

对商品要妥善保管,防止残损变质。

服务站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不准出售假冒、变质商品。

若代购过程中产生消费纠纷可协商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服务站人员通过电商平台发布各类供求信息,服务站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内容应合法、真实可靠,文字用词要规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乡镇级服务站片区负责人每月至少两次到各自区域所辖下的村级服务站进行巡检,检查内容为服务站职能及服务站标准中所涵各项,指导服务站人员建立管理档案库,规范服务站经营行为,搜集相关问题,建立巡检记录表,做好统计(交易、服务)台账,妥善保管提供相应的信息数据,县级电商服务中心每月将以此作为片区负责人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电商交易平台

各服务站要按月盘点商品,做到帐实相符,保证库存供应能力。

第十二条内容管理平台

信息发布平台为内容管理平台,平台的内容需由服务站人员每日登录并对各栏目内容进行更新,各服务站人员每月至少发布15条以上不重复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如有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行规信息,将不予审核通过,三次以上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隐私保护

服务站人员有义务保护客户隐私,不得将客户所提供的私密信息泄露。

第七章服务站退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服务站的退出

1.服务站需保证至少运营一年以上,如因自身特殊原因提前退出,需与元江县电商服务中心提出并互相协商。

2.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服务站人员每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对期间形成的(交易、服务)台账,所提供的相应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如服务站运营3月,交易(服务)量低于100笔,责令其进行整改,如连续两个季度仍无改进,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公司有权终止该服务站的运营。

3.服务站人员如出现严重不良信用并且不予以改正,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有权终止该服务站的运营。

4.服务站终止运营后,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收回为村级服务站发放的设施设备和电商平台帐号及权限。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服务站挂牌运营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元江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3:

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服务站计算机及网络资源的安全使用,提高规范化操作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在服务站信息化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站站点业务数据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算机设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每台计算机都应指定一个责任人,未经责任人许可,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使用。

使用人员应爱护机器,熟悉机器性能,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二、严禁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播放娱乐视频以及MP3音乐等;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与软件;严禁使用计算机进行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操作,避免计算机、打印机的疲劳使用,降低机器损耗。

   三、严禁任何人私自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换计算机硬件设施,更改计算机程序,有特殊需要,须经批准并由网络管理员进行。

   四、为保证业务系统安全工作,软盘、光盘、U盘等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外来软盘、光盘一律不得在服务站计算机上使用。

五、对网络的核心资源实行备份保护,存放核心资源的场所要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所有计算机都要求部署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升级。

七、加强对系统口令的管理,不得向他人透露服务站所用平台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定期对口令进行修改,口令的设置应符合保密要求,做好内部各类信息的网络安全防范工作,要防篡改、防泄露。

八、 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网络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网络工作软件及其使用方法,确保正确、规范操作;

   九、网络用户密码严禁外泄。

未经同意严禁擅自拷贝其他计算机的程序及内容;严禁擅自修改他人文件。

十、不浏览反动、色情网页,不发表反动言论,严禁上网聊天、炒股,严禁从网上下载游戏、电影、音乐、图片等内容。

十一、服务站管理需将所有计算机等设备台帐并编号,所有计算机设备调动必须通知服务站管理部备案。

 十二、网络管理员有权管理各服务器及用户的用户密码、用户权限、IP地址、网关、DNS配置,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修改相关的系统配置信息。

十三、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十四、服务站业务数据必须由该部门指定人员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十五、 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十六、任何人不得利用内部网络从事危害本服务站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十七、责任人负责相应电脑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对计算机的日常运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网络管理维护人员。

十八、 计算机网络使用人员与责任人都应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若由于管理不当或使用者责任心不强,造成网络故障、数据丢失、机密泄露等严重事故,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九、本规定由审计监查部与服务站管理部具体检查监督执行,行使对本规定涉及的所有条款的执行权。

二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元江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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