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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模版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预算管理是指按“系统内部统筹,对外统一出口”的一体化预算管理模式,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采取目标责任制的预算管理方式,对单位内部预算的编审、预算执行与分析、预算调整、决算、预算考核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指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预算业务管理分为项目申报、预算编审、预算执行与分析、预算追加、调整、决算与绩效评价等六个环节,旨在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预算管理机制,促进本单位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流程化和信息化建设,有效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及行政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本单位预算管理涉及各个业务科室。

预算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执行;标准统一、归口统筹”的层级管理形式,具体划分为预算决策机构、预算辅助决策机构、预算日常管理机构及预算执行机构四个层级,并明确各个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预算管理程序应明确操作流程、审核审批要素、关键风险点和单据要求等。

第二节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收入、支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是指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十三条收入管理旨在加强本单位收入管理、落实应收款项催缴责任、确保应收尽收,防止账务资金体外循环或形成“小金库”,防范挪用单位收入、违规使用票据等违法行为发生;支出管理分事前申请审批、经费报销审批和支付等三个环节。

明确各项支出的范围、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规范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与效果,保证支出行为真实的合理性、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支出管理的高效性;对收支情况及时分析与报告,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收支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党组会和局务会,收支归口统筹管理部门为办公室,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为各业务科室,执行机构为本单位各业务科室,监督机构为人事科。

第三十五条收支管理程序应明确操作流程、审核审批要素、关键风险点、单据要求等;加强收入和支出分析管理。

第三节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采购是指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十七条采购管理分为采购预算与计划、采购活动实施管理、采购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采购信息管理等四个环节。

旨在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机制,确保采购业务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计划办理采购业务;规范招投标行为,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结果符合预期、程序合规合法;加强对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确保采购工作达到预期目标,保证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严格采购信息管理,防止机密信息泄露。

第三十八条局机关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

各科室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

人事科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第三十九条采购管理程序应明确操作流程、审核审批要素、关键风险点和单据要求等。

第四节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四十条合同是指局机关本单位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一条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订立与审批、合同履行及跟踪、合同监督管理、合同档案管理等环节;合同管理是指针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纠纷处理、存档等环节的风险点,确定相关的控制措施,强化合同全过程、动态管控,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局机关合同管理实行“业务科室是合同签订的主题,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管理”的管控模式。

办公室为局机关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科室,设置合同管理岗,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四十三条合同管理程序应明确操作流程、审核审批要素、关键风险点和单据要求等。

第五节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制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单位局机关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局机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按价值形态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本规范所称国有资产管理特指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管理。

第四十五条资产管理分实物资产管理和价值管理。

实物资产管理分为资产配置申请、资产维修、资产清查和资产处置等四个环节。

旨在确保资产配置标准、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规定,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落实使用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局机关实物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设置资产管理岗,统一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使用科室作为日常使用与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单位,由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用资产的完整性具体负责;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局机关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程序应明确操作流程、控制与审核要素、关键风险点和单据要求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与监督

第一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概述

第四十八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由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机构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十九条进行内部监督和评价的主体,目前主要是单位人事科。

因原监察室职能划归人事科,人事科因此承担部分对内控的评价和监督职能。

人事科负责牵头开展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提出改进加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内容及报告

第五十条内部控制评价分为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评价以及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评价。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

1、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地执行。

2、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XX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4、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替代措施,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5、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6、信息技术运用和管理情况等。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评价

1、预算业务重点检查: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等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2、收支业务重点检查:

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政府采购业务重点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岗与会计、资产管理岗等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申请是否有明确依据、审核是否严格;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4、资产管理重点检查:

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5、合同管理重点检查:

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五十一条人事科负责牵头组织办公室等相关科室,开展本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区财政局内部控制制度》和单位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二)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范围,即全面检查评价还是就某特定业务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

(三)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即内部监督工作流程以及现场测试采用的主要方法;

(四)以前期间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情况;

(五)本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改进意见或建议;

(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有效性的评价、结论及改进意见和建议。

如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第三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方法

第五十二条人事科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测、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充分收集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一)个别访谈法主要用于了解内部控制的现状。

检查人员可以向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并对答复进行评价,以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相关的信息。

检查人员通常需要通过检查有关文件、凭据来印证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对于同一问题应注意不同人员的答复是否相同。

(二)实地观察法是指检查人员察看相关工作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实施的程序,适合检查不留下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执行的有效性。

实地观察法提供的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检查人员应当考虑其所观察到的控制在检查人员不在场时可能未被执行的情况。

检查人员在使用这一方法时,应当尽可能不通知相关工作人员,采用突击检查的方式,确保检查的效果。

(三)证据检查法是指检查人员对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和文件进行审查。

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留有书面记录的检查,通常可以采用证据检查法。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一般会“留有痕迹”。

检查人员根据需要抽取并检查一定数量的书面证据,从而证明内部控制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四)重新执行是指检查人员通过独立执行原本作为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来判断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检查人员应当抽取一部分支出凭证,重新执行审核控制,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反映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签字或盖章。

(五)穿行测试法是指在内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选取一笔具体业务事项作为样本,追踪该业务事项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告或内部管理报告中反映出来的过程,即该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了解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四节内部监督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人事科按照规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时,通常履行以下6个步骤:

(一)制定监督检査工作方案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实施计划、人员构成等相关内容。

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

(2)实施监督检查

人事科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实反映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并就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与相关业务科室达成一致。

监督检查的结果和改进建议应当经过相关工作人员复核和验证。

首先,应当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图、风险控制矩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的岗位责任书,以及相关的财务数据等。

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覆盖了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针对风险点选择了恰当的控制措施以及以前期间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等。

其次,根据了解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测试。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包括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在内的各种检查方法,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分析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三)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人事科在执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人事科在实施监督检査,分析查找出内部控制缺陷后,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内部控制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内部监督工作成果的最终体现。

人事科应当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参见上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

(五)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人事科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可以征求人事科的意见,提交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对拟采取的整改计划和措施作出决定,改进单位内部控制体系。

依法接受对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时,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给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如上级财政部门、上级或本级审计机关、纪检组等,供外部监督检查所用。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应用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和考核评价相关科室、人员的依据。

对于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出表扬表彰,对违反内部控制的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最终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办公室和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相关科室和岗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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