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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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报告总结范本

2020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

编辑:

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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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

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

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

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

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

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设计要求

4.2.1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

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设计考虑事项

4.3.1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废气处理系统 

4.3.2.1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l)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

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1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

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

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培训

5.5.1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

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

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6.1所述的目标。

6.3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

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

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

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 (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

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

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

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厂外运输

7.1.1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

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厂内运输

7.2.1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

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

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退役废物

10.2.1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

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

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

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

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

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

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系统要求 

12.2.1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

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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