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及其整治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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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及其整治对策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及其整治对策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论文摘要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取得了迅猛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商品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并逐渐渗透到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它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侵害合法经营企业和费者的正当权益,为社会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虽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取到了一些成就,但是还是有形形色色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着各级各类市场。

本文对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状况、特点及危害进行了阐述,并从生产者、消费者、执法者、地方政府及市场等不同的角度对假冒伪劣商品现象长期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存在有适合其发展壮大的土壤,消灭它仅靠加大打击力度和消除地方保护是不够的,必须从多方面人手,特别还要和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文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假冒伪劣商品原因对策建议

 

 

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及其整治对策

一、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认识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以及对它的界定

对于靠市场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一市场经济而言,市场显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之所以成其为市场经济的东西。

市场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是通过利益导向来完成的,其核心是通过市场上价值与价格的矛盾表现出来,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分配社会资源,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市场中,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会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消费者而言,自利行为表现为用自己有限的收入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的需求;对企业而言,就是在给定的生产技术条件、成本约束和市场规则下,选择最佳的投入产出组合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市场的运行正是各个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各种信息进行分散决策,受“看不见的手”的支配实现利益最大化,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

正是由于参与市场活{-J的是为数众多而且分散的行为主体,他们凭借自身所掌握的实力和信息所做出的支配自身行为的判断和决策,又都有是以各自的利益为前提,这就决定了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

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厂商为了比较“便捷”地谋取更多的利益而出现的,是市场调节经济存在一定缺陷所造成的现象之一。

从市场经济的特性分析,即便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也存在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但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

它意味着市场经济在体制、规则等方面仍不完善,甚至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缺陷”或“特殊因素”进行研究和改进,以便消除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假冒伪劣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产生假冒伪劣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拥有信息不对称;不仅在短期内存在,在长期中也可能存在而且具有稳定性;假冒伪劣商品看上去是商品的质量问题,实质上是制假售假者信誉缺失、法律不健全、政府监管不力的体现。

假冒伪劣现象就是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许多法律、法规对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内容基本相似,这里我们引用《浙江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所提到的,下列行为均属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生产、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生产、经销伪造或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商品的; 

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的:

 

生产、经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或产品标准标志、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商品条码标志的商品; 

生产、经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的; 

生产、经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生产、经销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销的商品 

经销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伪造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其他属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

 

下列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明文指出不改正的,即视为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生产、经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的; 

生产、经销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生产、经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生许可证和编号的商品的; 

生产、经销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商品或商品产地的; 

生产、经销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而未标明警示说明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 

生产、经销未按规定标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的。

 

以上是对于假冒伪劣现象非常详细广义的规定,在本文中,我们将“假冒伪劣现象”定义为“一切用假的或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商品冒充真的或符合规定要求的一般品牌或知名品牌的商品,以蒙骗消费者的行为

(二)假冒伪劣商品带来的种种危害

1、危害工业和建筑业的发展

工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同我国的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业的发展,那些伪劣的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坑害了不少工厂、企业,严重地阻碍了它们的正常运转。

劣质的原材料、不合格的建材给建筑业造成的恶果时有发生,楼房倒塌的伤亡事故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2、危害我国农业的生产和发展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没有农业的发展是不行的。

近几年,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严重地坑农害农,影响了农业的生产。

由此造成农副产品的大幅度减收,甚至绝收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致使某些地方的农业生产遭受致命打击,农民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3、危害名优产品,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根据已经查获的案件看,市场上被假冒的商品绝大部分是名优产品。

这些假冒的名优产品混杂进人市场,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坑骗了消费者和用户,同时也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从生产者的角度分析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是由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确实调动了个人利益这个杠杆,激发了人们强烈的致富欲望。

这就导致了两种可能的倾向:

绝大多数劳动者和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内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开发出于市场相适应的产品,并通过对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培训、设备的更新换代等等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合法竞争,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相反,极少数人用不正当的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顾一切手段降低成本,聘用廉价的农民工、采用陈旧简陋的设备、以假换真。

以次充好,便可暴富。

市场经济的重利原则也潜藏着诱发人们见利忘义的价值取向,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

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全国城乡各地都遍布假冒伪劣商品,尽管社会公众舆论一直以来对于这种现象都给予了强烈的谴责,但对于其生产者和销售者而言,追求经济利益大于一切,再加上类似现象的太过普遍,使舆论谴责所应导致的羞愧感感和内疚感大大降低,甚至根本不会产生。

因此、道德风险目前还不足以对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产生较大的直接影响。

至于法律处罚成本,主要通过经济处罚、取消行为资格、限制主体自由等方式实现。

综合考察我国目前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转移场所或再申办执照从事造假。

可见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很低,不足以使行为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并永远无法东山再起。

(二)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

首先,确实有很多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并深受其害,这要归结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不惜高昂代价购买或以其它渠道取得造假技术,造出与正品极其近似或几乎完全相同的商品使消费者很难甚至根本就无法判断产品的优劣。

而消费者买到了这些假冒伪劣产品之后往往自认倒霉,不重视向法律部门或者是消协投诉,是这些制假造假者存在侥幸心理,逍遥法外。

其次,有些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那些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不会造成什么危害,甚至在相当程度上讲还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的特别需要,追求名牌,追求好的东西是人的天性,但是名牌往往价格不菲,很多消费者往往没有如此高的消费能力,此时很多消费者就会选择购买外形和性能都一样的“假冒伪劣商品”,更不会去考虑自己的行为会间接损害生产正品厂家的利益,并且长此以往会助长造假者的嚣张气焰等结果,明明知道是假冒伪劣商品,却偏偏要购买,与“上当受骗”毫无关系,我们称之为消费者的“明知故纵”。

(三)从地方政府的角度进行分析

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助长了假冒伪劣现象的蔓延。

地方政府是当地经济发展的直接受益者和出资者,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分灶吃饭和财政包干体制,为了局部短期利益的发展,致使某些地方政府不惜纵容支持假冒伪劣活动,为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创造条件,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四)从市场的角度进行分析

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在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难于有效地进行控制,这使假冒伪劣行为具有了一定的活动空间。

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这种经济结构与生产力发展状况基本适应。

但是由于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特别是大量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存在和活跃,控制起来难度较大。

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往往生产规模小,有的是作坊式的生产,在市场经济中,他们的生产经营变化灵活,但是许多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

当前在体制和机制上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使假冒伪劣行为可以在这一空间中活动。

三、对于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通过制假售假能获取高额的利润,但是制假售价活动一旦查出,很可能只是象征性的罚款或者是没收假冒伪劣产品,所以执法部门除了将现场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折算计算案值外,还应销毁制假设备,罚款的力度要大,要超过制假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应避免形式主义的大家活动,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

考虑到假冒伪劣现象的低成本、高利润及其对国家、社会、人民生活等诸方面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应按照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确定判罚倍数,在确定判罚倍数时,还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犯案次数考虑在内,对于多次违法的制假售假者,绝对提高判罚比例。

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

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作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我们还要加强对城市出租房屋、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检查与巡查,以前对于这些部位的管理相对较为松驰,让许多制假售假分子钻了空子。

在2000年,几乎是近人皆知的“垃圾油”、“毒大米”制售窝点都出自这些部位,所以加强对这些部位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对于坑国害民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决不能心慈手软,只要查获,就应罚当事个人血本无归,无回天之力,追本溯源地彻底端掉其生产至销售整个一条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迁就,相信严厉的处罚会达到较好的震慑目的。

(二)消费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

面对充斥在市场各个角落的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应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擦亮眼睛,认真辨别,不购买不合格产品或无标识的产品,关注媒体中质量信息的报道,及时了解假冒伪劣产品的信息及质量安全动态。

对于价格明显比同类产品便宜的产品,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

在购买产品时,消费者要注意索要购货凭证,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可以持购物凭证向消费者协会或是法律机构投诉。

要了解处理质量纠纷的途径,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互相推诿的情况也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不能不了了之,姑息纵容。

对于那些“明知故纵”型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还应理智消费,要有长远观点,不能贪图眼前利益或是虚荣心理作祟、知假买假,知劣买劣。

购买这些假冒伪劣产品,虽然能够一时满足自己的需求和虚荣心,但给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和市场,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和蔓延,让制假、售假者有利可图,也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三)有效地制约地方保护主义

破除把发展地方经济和制假售假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

一要使各级党政领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一味的追求短期利益,把制假售假看作是发展经济的灵丹妙药而对其听之任之,使得其成为破坏投资环境、败坏地方声誉、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二是是建立各级打假工作的地方首长负责制,消除打假工作盲区,形成全国性的打假网络,使违法分子难以逃避法律制裁。

三要加强执法监督,对少数党政领导人身兼数职,职权重叠,很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职权的现象,更有甚者一些领导人与制假售假者圈钱勾结,一经查出要对此类行为从严处理。

(四)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治理惩治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我们应从统一修改,颁布较高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打假立法。

修订法律法规也有利于提高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行业的整体水平、总体的竞争的实力,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有助于提高我国与国际大企业的竞争能力。

并且要根据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健全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标准化部门对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对于一些滞后的国家标准,要及时制订新标准,代替旧标准。

五、结论

以上是一些关于假冒伪劣商品的一些思考,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整体国民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只要我们客观地面对现实,认真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和条件,坚决采取有力度的措施,假冒伪劣行为最终是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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