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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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屋建筑相关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与房屋建筑相关的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一、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一)、《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本规范分11章、3个附录,共1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2条。
(1)4.0.1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⑵当在使用中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
在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
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4)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5)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6.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
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塔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8)7.2.1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⑵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厚200㎜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9)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0)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11)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该融化后使用;
⑵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的冻结块;
⑶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本规范分7章、1个附录,共104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1条。
6.1.2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三)、《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本规范分6章、3个附录,共8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2条。
(1)4.2.2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2)5.3.2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四)、《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本规范分22章、22个附录,共4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
34条。
(1)4.1.1结构加固工程用的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设计的规定;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99等的要求。
加固用混凝土严禁使用安定性不符合的水泥,含氯化物的水泥、过期水泥和受潮水泥。
检查数量: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同一次进场的水泥,以30t为一批(不足30t,按30t计)每批见证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2)4.1.2普通混凝土中掺用的外加剂(不包括阻锈剂),其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及《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要求。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不得使用含有氯化物或亚硝酸盐的外加剂;上部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还不得使用膨胀剂。
必要时,应使用减缩剂。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与水泥适应性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3)4.2.1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除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强度检验实测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⑵对受力钢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再生钢筋和钢号不明的钢筋。
检查数量:
按进场的批次并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4.2.2结构加固用的型钢、钢板及其连接用的紧固件,其品种、规格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以及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再生钢材以及来源不明的钢材和紧固件。
型钢、钢板和连接用的紧固件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安全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合同的要求。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
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4.2.3预应力加固专用的钢材进场时,应根据其品种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T13014、《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和《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等的规定,见证取样作力学性能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次,逐批检查,且每批抽取一组试样进行复验。
组内试件数量按所执行试验方法标准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4.2.5绕丝用的钢丝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低碳钢丝》GB/T343中关于退火钢丝的力学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其复验结果的抗拉强度最低值不应低于490Mpa。
注:
若直径4㎜退火钢丝供应有困难,允许采用低碳冷拔钢丝在现场退火。
但退火后的钢丝抗拉强度值应控制在(490~540)Mpa之间。
检查数理:
按进场的批号,每批抽取5个试样。
检验方法:
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规定的方法进行复验,同时,尚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7)4.2.6结构加固用的钢丝绳网片应根据设计规定选用高强度不锈钢丝绳或航空用镀锌碳素钢丝绳在工厂预制。
制作网片的钢丝绳,其结构型式应为6×7+IWS金属股芯右交互捻小直径不松散钢丝绳,或1×19单股左捻钢丝绳;其钢丝的公称强度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值。
钢丝绳网片进场时,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丝绳》GB/T9944和行业标准《航空用钢丝绳》YB5197等的规定见证抽取试件作整绳破断拉力、弹性模量和伸长率检验。
其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和产品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
单股钢丝绳也称钢绞线,但不得擅自将6×7+IWS金属股芯不松散钢丝绳改称为钢绞线。
若施工图上所写名称不符合本规范规定,应要求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书面更正,否则不得付诸施工。
(8)4.3.1结构加固用的焊接材料,其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等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复验不合格的焊接材料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
应按产品复验抽样规定(本规范附录D)执行。
检查方法:
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9)4.4.1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地震设防裂度为7度以上地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
按进场批次,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
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
在确认产品批号、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进场见证复验报告,以及抗冲击剥离试件破坏后的残件。
(10)4.4.5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包装破损,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
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11)4.5.1碳纤维织物(碳纤维布)、碳纤维预成型板(以下简称板材)以及玻璃纤维织物(玻璃纤维布)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纤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型号、规格、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下列重要性能和质量指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1)纤维复合材的抗拉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极限伸长率;
2)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或预成型板的纤维体积含量;
3)碳纤维织物的K数。
若检验中发现该产品尚未与配套的胶粘剂进行过适配性试验,应见证取样送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E及附录N的要求进行补检。
检查、检验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从每件中,按每一检验项目各裁取一组试样的用料。
检验方法:
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对进口产品还应检查报关单及商检报告所列的批号和技术内容是否与进场检查结果相符。
注:
①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定向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GB/T3354测定,但其复验的试件数量不得少于15个,且应计算其试验结果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供确定其强度标准值使用;
②纤维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增强制品试验方法第3部分:
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GB/T9914.3进行检测;碳纤维预成型板材的纤维体积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碳纤维增强塑料体积含量检验方法》GB/T3366进行检测;
③碳纤维织物的K数应按本规范附录M制定。
(12)4.5.2结构加固使用的碳纤维,严禁用玄武岩纤维、大丝束碳纤维等替代。
结构加固使用的S玻璃纤维(高强玻璃纤维)、E玻璃纤维(无碱玻璃纤维),严禁用A玻璃纤维或C
玻璃纤维替代。
(13)4.7.1配制结构加固用聚合物砂浆(包括以复合砂浆命名的聚合物砂浆)的原材料,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聚合物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尚应对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与钢粘结的拉伸抗剪强度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其检查和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抽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同组分予以混合后送独立检测机构复验。
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号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
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注:
聚合物砂浆体的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及聚合物砂浆拉伸抗剪强度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P、附录Q及附录R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14)4.9.2结构界面胶(剂)应一次进场到位。
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包装、中文标志、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见证抽样复验:
1)与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2)剪切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3)耐湿热老化性能现场快速复验。
复验结果必须分别符合本规范附录E、附录S及附录J的规定。
注:
结构界面胶(剂)耐湿热老化快速复验,应采用本规范附录S规定的剪切试件进行试验与评定。
检查数量:
按进场批次,每批见证抽取3件;从每件中取出一定数量界面胶(剂)经混匀后,为每一复验项目制作5个试件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
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15)4.11.1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
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对地震设防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
复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国内产品,应具有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160-2004附录F规定的专项试验验证合格的证书;
2)对进口产品,应具有该国或国际认证机构检验结果出具的地震区适用的认证证书。
检查数量:
按同一规格包装箱数为一检验批,随机抽取3箱(不足3箱应全取)的锚栓,经混合均匀后,从中见证抽取5%,且不少于5个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仅有一个不合格,允许加倍取样复验;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产品应评为不合格产品。
检验方法:
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性的条件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对扩底刀具,还应检查其其真伪;对地震设防区,尚应检查其认证或验证证书。
(16)5.3.2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留置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17)5.4.2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
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测量或超声波法检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18)6.5.1新置换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见本规范表5.4.1)及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见本规范第5.4.1条)。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和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有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处理后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超声波法检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19)8.2.1预应力拉杆(或撑杆)制作和安装时,必须复查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和安装位置。
复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制作前按进场验收记录核对实物;检查安装位置和数量。
(20)10.4.2加固材料(包括纤维复合材)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结强度,必须进行见证抽样检验。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表2-4a合格指标的要求。
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现场检验加固材料与混凝土正拉结强度的合格指标表2-4a
检验项目
原构件实测混凝土强度等级
检验合格指标
检验方法
正拉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C15~C20
≥1.5MPa
且为混凝土内聚破坏
本规范
附录U
≥C45
≥2.5MPa
注:
①加固前应按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对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现场检测与推定;
②若检测结果介于C20~C45之间,允许按换算的强度条块等级以线性插值法确定其合格指标;③检查数量,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取样规则确定;
④本表给出的是单个试件的合格指标。
检查批质量的合格评定,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合格评定标准进行。
(21)11.4.2钢板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规定的合格指标的要求。
若不合格,应揭去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理及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22)12.4.1聚合物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钢丝网片外加聚合物砂浆面层抗压强度的试块,应会同监理人员在拌制砂浆的出口随机取样制作。
其取样数量与试块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工程每一楼层(或单层),每喷抹500㎡(不足500㎡,按500㎡计)砂浆面层所需的同一强度等级的砂浆,其取样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若搅拌机不止一台,应按台数分别确定每台取样次数。
2)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块;与面层砂浆同条件养护的试块,其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的试验报告。
(23)12.5.1聚合物砂浆层面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严重缺陷的检查与评定按表2-4b进行;尺寸偏差的检查与评定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对重要尺寸允许偏差所作的规定进行。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
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理: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当检查缺陷的深度时应凿开检查或超声探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返修记录。
聚合物砂浆面层外观质量缺陷表2-4b
名称
现象
严重缺陷
一般缺陷
露绳(或露筋)
钢丝绳网片(或钢筋网)未被包裹而外露
受力钢丝绳(或受力钢筋)外露
按构造要求设置的钢丝绳(或钢筋)有少量外露
疏松
砂浆局部不密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夹杂异物
砂浆中夹杂异物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夹有杂异物
其他部位夹有少量异物
孔洞
砂浆中存在深度和长度均超过砂浆保护层厚度的孔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硬化(或固化)不良
水泥或聚合物失效,致使面层不硬化(或不固化)
任何部位不硬化(或不固化)
(不属一般缺陷)
裂缝
缝隙从砂浆表面延伸至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仅有表面细裂纹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端部连接处砂浆层分离或锚固件与砂浆之间松动、脱落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连接部位有轻微影响或不影响传力性能的缺陷
表面缺陷
表面不平整、缺棱掉角、翘曲不齐、麻面、掉皮
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
仅有影响观感的缺陷
注:
复合水泥砂浆及普通水泥砂浆面层的喷抹质量缺陷也可按本表进行检查与评定。
(24)12.5.3聚合物砂浆面层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表2-4a合格指标的要求。
若不合格,应揭去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理、检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25)13.3.6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采用普通砂浆或复合砂浆面层时,其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本规范第12.4.1条的规定进行取样和留置,并应按该条规定的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执行。
(26)13.4.1砌体或混凝土构件外加钢筋网的砂浆面层,其浇筑或喷抹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硬化后砂浆面层的严重缺陷应按表2-4b进行检查和评定,对已出现者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业主(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理: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27)13.4.3砂浆面层与基材之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必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其检验结果,对混凝土基材应符合表2-4a的要求;对砌体基材应表2-4c的要求。
现场检验加固材料与砌体正拉粘结强度的合格指标表2-4c
检验项目
烧结普通砖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
28d检验合格指标
正常破坏
形式
检验方法
普通砂浆
(≥M15)
聚合物砂浆或复合砂浆
正拉粘结强度及其破坏形式
MU10~MU15
≥0.6MPa
≥1.0MPa
砖或砌块
内聚破坏
本规范
附录U
≥MU20
≥1.0MPa
≥1.3MPa
注:
①加固前应通过现检验测,对砖块的强度等级予以确认;
②当为旧标号块材,且符合原规范规定时,仅要求检验结果为块材内聚破坏。
(28)15.1.5负荷状态下钢构件增大截面工程,应要求由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其焊接作业必须由取得相应位置施焊的焊接合格证,且经过现场考核合格的焊工施焊。
(29)15.4.1在负荷下进行钢结构加固时,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被加固钢结构件的结构性能受到焊接加热、补加钻孔、扩孔等作业的损害。
(30)15.5.1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探伤时,其内部缺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擦伤结果分级》GB11345和《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口射线照相》GB/T3323的规定。
检查数理: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超声波探伤,必要时,采用射线探伤;检查探伤记录。
(31)16.1.5对负荷状态下焊缝补强施焊的焊工要求,必须符合本规范第15.1.5的规定。
(32)19.4.1植筋的胶粘剂固化时间达到7d的当日,应抽样进行现场锚固承载检验。
其检验方法及质量合格评定标准必须符合本规范附录W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规范附录W的规定。
检验方法:
监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并检查现场拉拔检验报告。
(33)20.3.1锚栓安装、紧固或固化完毕后,应进行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
其锚固质量必须符合本规范关于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并符合附录W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规范附录W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锚固承载力现场检验报告。
(34)21.4.3新增灌浆料与细石混凝土的混合料。
其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其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本规范第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