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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第3章破产法

P43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长城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管理人在清理公司的财产时,将下列财产归入了债务人财产:

第一,该公司依据合同将于2个月后取得的一笔货款;第二,该公司租赁的一套其他公司的设备;第三,该公司对某公路未来20年的收费权;第四,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P51

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于2010年5月15日申请宣告破产。

法院经审查后受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5月25日发布了受理公告,公告中说明破产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2个月。

发出公告后,下列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A于2009年8月被该企业保安人员殴打致伤,要求赔偿医疗费1万元;B于2008年11月借款给企业10万元,约定2年后偿还;C与该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C要求企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万元;企业某项贷款的保证人D;企业职工E要求偿还拖欠的养老保险;债权人F于2010年8月3日申报债权。

P52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长城公司的破产案件,并公告了60日的债权申报期。

在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A、B、C、D、E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07年10月1日,人民法院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讨论确定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其数额,并作成债权记录:

A的债权尚未确定;B、C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债权数额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D对长城公司的某厂长享有500万元的抵押权,且声明不放弃该抵押权;E对长城公司的部分股权享有质权,数额为350万元,但其声明放弃该质权。

会议上,各债权人一致推选D为会议主席。

2008年1月4日,管理人召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上讨论债权人财产的管理方案,该方案未获通过。

之后,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了该方案。

2008年11月18日,债权人E提议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D主持了会议,各债权人均出席了会议。

会议上讨论了长城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因此会议上通过了该协议。

2008年11月30日,E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三次债人会议的决议违法,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P57吉林同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吉林同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成立。

该公司董事长及高层人员擅自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为其关联企业借款并提供担保。

2003—2005年公司连续3年亏损,资不抵债近3亿元,董事长擅自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的本金总额达2.5亿元。

当这些债务到期后,同创公司无法偿还。

2007年5月18日,其债权人苏某、汪某向长春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8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指定金利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9月20日,债权申报期满,共有28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总额为4.78亿余元。

11月21日,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28家债权人均出席会议。

吉林同创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核心内容是:

为避免破产清算,公司的实际大股东北京市华天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资产价值1.2亿余元为基数提供等值现金,用于清偿债权人,债权人债权本金获得23.55%的清偿,于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债权人免除华天公司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债权及其他债权。

华天公司代偿后,形成对同创公司的债权。

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22家,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78.57%,不同意2家,弃权4家,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

11月29日,同创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P60

A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债权总额共3000万元。

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后,拟定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其中,A公司所有的的一项发明专利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厂房、设备等有形财产依法拍卖。

之后,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拍卖了财产,共卖得价款800万元。

管理人将以上破产财产共950万元按比例分配给各普通债权人,其中一债权人甲未领取其份额,管理人遂将该份额给了其他债权人。

因破产财产不足偿还全部债务,管理人分配完毕后,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A公司的债权人乙现A在异地还有一处物业未进行分配。

P62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金诚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甲向破产管理人请求返还其交由金诚公司保管的货物。

乙银行请求行使对金诚公司的一辆轿车享有的债权。

公司的债权人丙同时对金诚公司负有债权,请求将该债务与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互相抵消。

丁在法院受理金诚公司的破产申请前9个月无偿受让了金诚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

第四章合同法

P65

小王舅舅去世,遗嘱明确将50万元存款留给小王。

后小王准备去某汽车4S电给自己买一辆轿车,并答应朋友小张,新车提回来后借小张开一个月。

小王买车时,考虑到自己还准备买房,所以准备向银行贷款分期付车款,以自己现有的祝福为银行贷款作抵押。

购买条件谈妥后,4S店的销售员给了几分打印好的文件,其中有购车合同、车辆保险单和银行抵押合同,并说所有人买车流程都一样,小王只要在这些文件的个人签名处签证即可。

P69

甲某在淘宝网开设了一家美容品商铺,在“五一”期间,打出某品牌化妆品5折优惠的广告,并注明活动期截至5月8日24时。

乙某看到该则广告后,随即订购了5套化妆品。

丙某于5月8日20时向甲某留言询问是否还有优惠化妆品。

贾某收到该留言后,立即回复表示化妆品已经售完,希望丙某购买其他品牌的化妆品,也可以有折扣。

由于操作失误,晚了30分钟才发出该留言,而丙某在此前又发出了够买2套化妆品的订单。

甲某收到丙某的订单后,再次向丙某留言表示抱歉,称可以向其提供其他折扣的化妆品。

P72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优惠促销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20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5天。

乙公司于该广告发布后第7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称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P73老王从前开始查出有间歇性精神病,平常用药物能控制病情。

其儿子小王自己开办了一家公司,但老王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一次老王早锻炼时,遇到某公司推销出售火星土地,并声称只要支付很少的钱,就能获得一大片以自己名字命名的火星土地。

老王挺后心动,回家取钱准备购买。

路上遇到车祸,老王受刺激旧病复发,尚未痊愈时,小王一好友小薛来看望老王,并表示其联系了一家国外公司,进口该公司打包的外国污染垃圾可以获得可观利润,希望由小王公司以进口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名义进行操作。

小薛得知老王为小王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直接让老王在合同上签字。

P77

(1)

2005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2000件衬衫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款衬衫2000件,100元/件,甲公司于2005年4月10日之前送货至乙公司,乙公司付款20万元。

2005年4月8日,甲公司按约定将货物送到乙公司,乙公司此时只筹到10万元,要求甲将全部货物卸车交付,筹乙公司2个月后筹到剩余款后再交10万元。

甲公司拒绝卸货,并将货拉回。

P77

(2)

2009年6月1日,荣华公司与利民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荣华公司为利民公司加工一批塑钢门窗,交货日期截至2009年10月31日,合同金额为500万元,于荣华公司交货后15日内全额支付。

2009年10月20日,荣华公司得知,由于利民公司为其关联的嘉艺公司作借款抵押担保,因嘉艺公司在与某国外公司合作中被骗,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利民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以担保人身份为嘉艺公司偿付巨额担保,致使利民公司自身的经济状况出现危机。

荣华公司便于2009年10月25日向利民公司发函表示,其已基本加工完成合同约定的塑钢门窗,可以如约交货,但考虑到利民公司最近的经济情况,希望利民公司在交货当日提供合同金额50%以上的担保,才愿意如约履行交货义务,否则不履行交货义务。

利民公司接到该函后,随即表示,其可提供100万元的担保,希望·荣华公司能如约履行交货义务。

荣华公司认为利民公司提出的担保额过低,遂要求解除合同。

P79

甲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2007年12月6日还款。

丙因购买甲的房屋欠甲7万元,应于2007年12月1日还款。

甲的借款到期后无钱向乙还款,甲也不向丙索要欠款。

乙得知丙欠甲房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丙向乙交付欠款5万元。

P80

甲欠乙50万元,丙欠甲40万元。

丙和甲关系比较好,丙欠甲的债务到期后,由于丙没有偿还能力,甲同意放弃对丙的40万元债权,丙可以不还。

乙知道情况后,准备向法院起诉撤销甲放弃对丙债权的行为。

P81

小赵和房主老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吴将其空置的一室两厅房屋租给小赵居住,小赵按季度向老吴支付房租,合同约定租期为2年。

合同签订4个月后,由于房租市场火热,房租普遍上涨,老吴就和小赵商量适当提高房租。

此后不久,由于老吴家漏水,导致老吴家厨房被水浸泡后电路发生问题,需要重新改装布线,导致小赵两个星期无法使用厨房,小赵提出降低部分房租。

小赵租住1年后,老吴的妻子来找小赵,表示老吴有精神病,他对外租房,家里人不知情,1个月前才得知所定的房租价格明显偏低,希望能提高房租。

小赵不同意,老吴的妻子遂诉至法院要求提高房租。

P83

王某讲名贵玉石认为是普通玉石,于2006年7月23日以300元价格出售给刘某,约定价金于2006年8月10日交付给王某。

2006年7月28日,王某通知其将该定价金债权赠与何某,嘱刘某向何某支付300元即可。

2007年8月1日,王某获知玉石价值连城,找刘某协商撤销买卖合同,刘某未答应,王某一气之下,暴病身亡。

王某的继承人王小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何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撤销该合同。

P84

甲因买房向乙借款10万元,还款期为借款后5年。

1年后,乙自己的房屋拆迁,政府补偿乙三套房,甲想从乙处购买一套房,并提出将其之前借给乙的10万元作为房款进行抵消。

乙同意了。

P86

甲是组织研发人员历时数年开发出一套用于资产管理的软件。

乙公司表示要出高价向甲公司购买该套软件,但要求甲公司进行提前演示。

甲公司遂派出精干技术力量向乙公司演示其软件系统。

乙公司还提出为了与其自身的软件系统兼容对接,希望甲公司能向其披露部分资产管理软件系统源代码。

甲公司为保留该客户,满足了披露部分源代码的要求。

双方约定在演示完成后一周内签订该合同。

但一周后,乙公司表示经其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不向甲公司购买该软件了。

3个月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也在市场上对外销售与其资产管理软件类似功能的软件,便怀疑乙公司泄露了其软件源代码。

P87

甲与乙厂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于2008年9月1日交货,如甲未能如期交货,则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为完成该合同任务,甲向丙公司租用缝纫机一台,丙公司保证缝纫机一切运作正常,但如果出现故障,甲不能随意拆修。

缝纫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致使甲未能按期向乙厂交货,甲为此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

甲私自拆卸缝纫机进行修理,致使缝纫机内部零件损坏而爆发,该缝纫机价值1000元。

甲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而丙公司要求甲赔偿缝纫机价款1000元。

P88

2008年6月,S公司与D公司订立一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由D公司为S公司在山东省R市的应急指挥系统项目开发系统软件,开发期限为一年,自合同订立起算。

分析下列几种情形可分别对应哪项违约行为:

(1)2009年3月,D公司就向S公司发函表示,由于D公司多位软件开发人员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故无法完成该项委托开发合同。

(2)2009年5月底,S公司向D公司询问所开发的软件是否能按时完成,D公司表示无法完成,但未给出理由。

(3)D公司如约交付了系统软件,但在该软件使用后不久S公司便被他人以计算机软件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D公司在开发合同项下的软件是侵权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

(4)2009年6月,D公司向S公司发邮件,表示由于最近工作任务较多,无法按时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系统软件,希望能延长3个月的开发时间。

P89

小王与甲房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房屋预售合同书,约定小王以每平米1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H户型期房,总价为120万元;小王订立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1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

合同同时约定小王若违约支付房款,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10天,小王又看中了另一小区的房子,便未按约定支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房款。

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追究小王的违约责任?

第5章担保法

P93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责任。

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同时乙还以其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

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此事并未告知丙、丁。

债权到期后,甲放弃了对乙的房屋的担保物权,而直接要求丙、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其60万元债务及相关费用。

P97

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元债务,甲以其价值280万元的厂房和50万元的汽车做抵押。

其中,厂房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抵押未办理登记。

后来,甲公司将厂房租给了乙公司,并将此事告知了银行。

甲公司因欠丙30万元债务,便将上述汽车又向乙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

之后,甲公司将汽车转卖给了丁,但并未告知丁该汽车已被抵押的事实。

银行债权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厂房和汽车,并向乙收取厂房租金。

此时,丙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其对车辆的担保物权。

P102

姜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同时向李某转交了其收藏多年当前一块寿山石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

双方对借款和质押寿山石做担保的情况均以书面方式确定,合同期限为1年,到期姜某还款,李某归还寿山石。

2个月后,李某自己的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王某借款100万元,也以姜某的寿山石作为质物进行担保。

由于借款时间较短,李某未将该事告诉姜某。

1年时间将届满时,李某发觉其欠周某50万元的债务也同时到期,便将其对姜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周某,并将寿山石也一并转交给周某。

1年后,姜某未能及时偿还50万元借款,则周某准备将该质物变卖偿还借款。

后经专家鉴定发现该质物非寿山石,仅为普通的石头,没有市场价值。

P105

甲将电脑拿到乙的店铺维修,约定乙在15天内修好电脑,甲在取回电脑时交付维修费。

15天后,乙修好了电脑,甲在取电脑时声称乙删除了电脑内的一些内容,拒不付维修费。

乙于是将电脑扣留,并告知甲须在10天内交付维修费,否则会将电脑变卖。

P109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

买方乙向卖方甲交付定金50万元,交付之时合同成立,甲在合同成立后1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在半年内支付全部购房款。

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2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给了甲50万元,后甲向乙交付房租时,乙称其放弃购买该房屋,于是甲称其将不返还以交付的59万元定金,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20万元。

P113

银华公司持有以A市工商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

201年5月25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刘某为支付自己以银华公司名义对银河食品厂的欠款,私盖公司印章,并假冒公司法人代表在支票上签名,将该支票偷偷背书转让给银河食品厂。

2010年5月27日,食品厂委托其开户银行向A市工行办理了该转账支票的收款手续。

2010年5月29日,银华公司发现支票丢失,到工行挂失止付,才知该支票款项已经转入食品厂的账户。

银华公司遂将工行和食品厂告上法庭,以刘某系非法转让支票为由,要求食品厂返还支票金额,银行因未尽审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P114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货款共计30万元。

2009年9月15日,乙公司开出一张以甲厂为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付款期为2个月,并于当日交于甲厂。

9月20日,甲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9月30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丁于10月25日向银行提示承兑。

A银行经审查,发现乙公司在本行的存款仅为20万元,拒绝承兑。

在丁的要求下,A银行为其出具了拒绝承兑证明。

10月26日,丁将被拒绝承兑的事由书面通知了其前受丙公司,并要求丙公司清偿票据款项。

P117

A向B签发了金额为5000元的转账支票一张。

后来,B将该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改为35000元,并将其背书转让给C。

2天后,该支票被D偷去,转让给了E,E不知道该支票系D偷窃取得。

支票到期前,E持支票向付款行请求支付,银行以E为还清其对该行的到期贷款为由拒绝支付。

E遂向其前手A、B、C、D进行追索。

P119

A与B于2008年2月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008年2月25日,A开出一张以B为收款人的汇票,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0日。

票据上记载付款人为某银行,却未记载付款地。

该汇票由某小学作为保证人。

B拿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D。

2008年3月20日,D持汇票向银行承兑,银行审查后拒绝承兑,并于3月22日制作了拒绝承兑书。

2008年3月25日,D向A、B、C及保证人某小学发现了追索通知。

B以其不是D对直接前手为由拒绝给付。

P131

2008年12月19日,甲公司对76万元投资款签发了转账支票交给乙公司。

当然,乙公司将支票交存其开户银行。

同年12月30日,乙公司认为76万元投资款已经划拨入账,为支付购货款而签发了面额为38万元和1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

但当时乙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仅有19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款,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均被其开户银行退票,且乙公司被银行罚款3万元。

12月21日,甲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被其开户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此时乙公司始知76万元投资款没有划拨入账。

为此,乙公司向人们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76万元票款及利息,并赔偿其被银行罚款造成的损失。

P136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都实时发布股票交易行情,股民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媒体查询到;两周内,交易所发现贾某的股票账户频繁高买低卖某只环保类股票,于是对贾某的交易账户进行锁定分析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于汶川发生大地震,四川当地多只股票下跌严重,交易所及时决定对这几只股票进行技术性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现乙上市公司存在财务作假情况,于是对该公司进行通告批评并责令其停牌整顿1个月。

问:

上述行为分别体现了上海证券公司交易所的哪些职能?

P138

三家证券公司情况:

A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业务范围包括代理股票客户买卖股票,以自己的名义从其他公司拆借资金后在市场上购买基金券。

B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主营业务为为上市公司推销所发行的股票,为上市公司辅导上市工作;由于近期股市中能源股行情很好,B公司运用自己的资金购买了大批能源股,以及为普通散户提供股票方面的投资咨询服务。

C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其业务范围包括其他企业管理资产,将资产投入股票或债券市场实现保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代销国债发行等。

问:

上述三家企业业务是否能合法?

P141

2009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同时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

其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乙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股份,丙公司2008年度亏损,丁公司2007年有证券违法交易行为。

p145

中国证监会在组织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

(1)A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职工发行了500万股公司职工股。

甲会计事务所在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职工股股东名单后,就认购公司职工股的股款出具了验资报告。

A公司在其刊发的上市公告书中称,公司职工股股款已经全部到位。

后经查实,公司职工股股款未完全到位。

(2)2010年1月10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对B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甲第二天将该收购方案透露给自己的大学同学乙,乙根据该信息在对A公司股票的短线操作中获利20万元。

(3)A公司多次在自己控制的几个账户间买卖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甲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

P147

H公司在2008年6月向证监会报送了上一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上半年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两份报告都记载了以下事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同时,由于公司的四分之一的监事发生了变动,H公司还编制了重大事件报告书报送证监会,并向社会披露。

P150

甲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乙公司的股份已达5%,甲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第5日,向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报告,通知了乙公司,并进行了公告。

后来,甲持续购买乙公司部分股东发出了收购要约,与另一部分股东达成了收购协议。

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收购期限为80日。

收购过程中,甲公司与受要约的股东达成一致后,变更了收购要约中的收购条件。

收购完成后的第8个月,甲公司将其收购的部分股份转卖给了他人。

P155

王某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其女儿小王(12岁)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5年;当小王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赔偿约定的保险金给王某。

P161

某公司对其拥有的一栋大厦投保了火灾险,保险合同期内,该大厦的火警系统出现故障,要进行为期半个月的维修,而该公司为将该事实通知保险公司。

就在这半个月内,该大厦发生了火灾,由于缺乏火警系统,未能及时抢救,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P163

李某拥有一辆货车。

某日,李某驾货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迎面驶来一辆面包车,因司机王某酒后驾驶,面包车与李某的货车相撞,造成货车严重损坏。

经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李某损失5万元。

后来,李某发现王某是自己中学同学的好友,同时又因为李某投有车辆保险,因此他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事故后,按照保险公司合同赔付了李某3万元保险金。

李某获得保险金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就擅自免除了王某的赔偿责任。

P166

张某为其65岁的母亲和6岁的女儿分别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在为其母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中,张某确定自己为受益人。

在为其女儿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由张某自己指定。

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张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第二期经保险人催告超过30日为支付当期保费。

后来,张某一直未补齐保险费。

2年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张某任何费用。

P177

某知名跨国银行拟出资20亿元人民币在北京设立一家独资银行,并准备首期出资10亿元,在独资银行注册成立3个月内再缴纳另外10亿元。

为尽快开展业务,聘用了熟悉中国市场业务的A担任总经理,A曾在一家证券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于2008年经济危机中破产。

P182

老赵一直酷爱文学,在生命最后的时光里还在积极创作一部反映中共地下党的文学作品,但尚余最后一章没有完成,于2008年9月22日抱憾去世。

老赵的儿子小赵为了实现父亲的遗愿,于2009年3月2日续写完了最后一章。

该作品被某出版社编辑看中后,于2009年8月出版发表。

某电影编导看到该作品,非常喜欢,经小赵同意后于2009年12月将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于2010年5月开始拍摄同名电影,该电影准备于2012年5月公映。

P185韩某是当代小有名气的言情小说家,已经连载出版了某系列小说,“粉丝们”正在等待该系列小说的大结局。

但由于韩某与其签约出版社之间发生了稿酬支付方面的纠纷,韩某不愿意将大结局的书稿交给出版社按时出版。

一日,韩某好友严某来家做客,严某也是韩某的忠实读者。

二人谈话间,严某发现了韩某已经完成的小说大结局手稿,便乘韩某不注意将手稿带走,后自己联系了出版商进行出版。

为了显出与韩某的系列小说有不同之处,严某另请人修改了其中的部分情节,并署名严某著。

不久韩某发现市场上出版了与其系列小说不同名但内容近似的小说,署名严某,便将严某起诉至法院。

P188小说家王某创作完成了一部农民题材的长篇小说,经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

国内某著名导演看到该小说后,决意要将该小说拍摄成电视连续剧,经过编剧陈某的改编,形成了一部30集电视剧剧本。

导演物色了近两年中较有名气的演员承担该剧本中的主要角色,由国内甲制片公司作为出品和摄制单位,经过两年多时间的筹备、拍摄和后期制作,终于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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