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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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实施细则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实施细则
(1993年3月13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章程》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员认可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对评审员资格进行评定认可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的评定、认可和注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所有要求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符合《评审员认可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评审员资格准则,并且能随同申请提供文件证明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第四条 申请人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向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学历、工作履历、参加培训情况、评审经历及申请目的等),同时交纳申请费(通讯地址见所附“工作委员会简介”)。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应声明遵守《评审员认可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评定程序,交纳有关的费用,接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意向申请和申请费后,对申请人的书面意向申请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向接受申请的申请人发出正式申请书。
第七条 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照要求填好于一个月内寄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交纳评定费用。
第三章 评定认可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评定费后,提出评定组组长及成员名单,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会议通过后,评定组开始工作。
评定组应由有关各方熟悉评定准则及有关程序,精通有关评审方法和评审文件,与被评定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评定组对申请人的评定认可工作是依照ISO10011--2《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第二部分:
审核员资格准则》和《评审员认可办法》,具体按照《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见附件)拟定每次评定具体方案后进行。
第十条 评定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评定时可采取审核申请文件、考试、面谈、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在实际审核中观察及模拟评审员工作等方式。
对需要进行考试或面谈的申请人,评定组应委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事先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要求到达,费用自理。
对申请人的评定也可以与评审机构评定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评定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则评定不通过;发现可以短期纠正的一般不符合项,应督促申请人纠正,并经跟踪审核后,再做结论。
第十二条 申请人除评审经验以外,符合其它各项准则要求的可给予临时注册。
获得临时注册的评审员可以作为评审员参加评审。
当其评审经验满足准则要求时,可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员资格升级注册申请。
临时注册期限三年,到期仍不能满足准则要求的,将取消其临时注册。
第十三条 评定组对申请人审核评定结束后,做出评审员资格评定报告并附有关审核评定记录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报告审核后提交办公室联络员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十五日内将是否予以批准认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未被批准认可的申请人,可在工作委员会发出不批准通知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重新组织评定。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认可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日常监督费用后向国家商检局注册,并由国家商检局发给评审员资格证书(对于临时注册者不签发证书)。
国家商检局对注册的评审员在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薄上予以登记并定期公布名录。
第十六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
否则,有效期满后,评审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已注册评审员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员资格升级注册申请。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升级注册条件部分组织评定。
升级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复评合并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对已注册的评审员实行监督管理。
评审员每年应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填报质量体系评审工作情况表,并报告工作情况。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定小组对注册的评审员进行每年一至二次的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检查结果对评审员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络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对该评审员作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能力下降或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
附件
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评定大纲
本大纲根据《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标准制定。
本大纲提供了对质量体系评审员资格进行评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作为《评审员认可办法实施细则》的有效组成部分。
---------------------------------------
| 评审员资格准则 | 主任评审员资格准则 | 评 定 要 求 |
|---------|---------------|-----------|
|
(一)教育:
评审员|
(一)教育:
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应确认候选人(既申请人|
|候选人应完成中等以|完成大专或大专以上的正规教 |)具有准则要求的学历。
|
|上的正规教育,并取|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 |
|得毕业证书。
| | |
|---------|---------------|-----------|
|
(二)培训:
评审员|
(二)培训:
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候选人应接受过准则要求|
|候选人应接受过经工|接受过经工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
|作委员会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有结业证书。
|业证书。
|
|、考核合格并有结业| | 应有证据证实候选人|
|证书。
| |具有从事和管理审核所必|
| | |需的知识和技能、包括:
|
| | |―熟悉、深入理解质量体|
| | |系评审所依据的ISO9|
| | |000系列标准和ISO|
| | |10011等标准; |
| | |―掌握检查、提问、评价|
| | |和报告等评审技巧; |
| | |―具备评审所需要的计划|
| | |、组织、联系和指导等技|
| | |能。
|
---------------------------------------
|(三)经验:
评审员|(三)经验:
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 应证实候选人确实具备|
|候选人应具备中级以|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有五年 |了准则要求的资格和各项|
|上专业职称,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企业质量体 |经验,而且这些经验是在|
|以上质量管理或生产|系评审工作经历,正式参加过五 |可接受的时间阶段获得的|
|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个以上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 |。
|
|作经历;经历过五个|作,具有独立组织对生产企业质 | |
|以上生产企业质业体|量体系评审的能力与经验。
| |
|系评审过程;应了解| | |
|关产品制造、检验方| | |
|面的知识和标准。
| | |
|---------|---------------------------|
|(四)个人素质:
评|(四)个人素质:
主任评审员候选| 应通过评定证实候选人|
|审员候选人应作风正|人应作风正派,有清楚、流利的语|具有准则要求的个人素质|
|派,有清楚,流利的|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分 |,以保证评审中能:
|
|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析、判断和组织能力。
|―公正地获取和评定客观|
|,具有良好的分析、| |证据; |
|判断能力。
| |―处理好与有关人员的关|
| | |系,以最好地达到审核目|
| | |的; |
| | |―执行评审时精力集中、|
| | |全力以赴; |
| | |―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做|
| | |出公正评审结论,并能坚|
| | |持原则,不采纳无理要求|
| | |,不轻意修改结论。
|
| | | 主任评审员候选人应侧|
| | |重组织能力的审核。
|
|---------|---------------------------|
|(五)行为准则:
评|(五)行为准则:
主任评审员候选| 保证候选人能自觉遵守|
|审员候选人应遵守守|人应遵守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规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
|定的评审行为准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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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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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 定 方 式 | 符合性判定 |
|--------------|--------------|
|审查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有|达到评定要求者即判定为符合。
|
|关学历部分及所附有关学历、学| |
|位或其它文件证明。
| |
|--------------|--------------|
|审查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培|达到评定要求中三方面技能的判|
|训部分及所附有关文件证明。
必|定为符合;缺一项以上均为不符|
|要时查看培训和有关考试成绩。
|合。
|
|可以采用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或| |
|其它适当方式来考核;也可以与| |
|候选人面谈了解。
| |
-------------------------------
| 审查候选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达到准则要求的资格和各项经验|
|中有关部分及所附有关文件证 |者,判定为符合;缺一项以上均|
|明。
|为不符合。
|
| 也可以通过与候选人面谈或| |
|采用其它方式获得的信息加以补| |
|充。
| |
|--------------|--------------|
|可采用以下多种方式 |这是一项综合性实际能力的评 |
|―与候选人面谈 |定,可采取多种方式评定,以 |
|―向其单位领导、同事了解; |得出综合判定结果是否符合。
|
|―就某些特性进行有针对性测 | |
|验; | |
|―让其摸拟评审员工作 | |
|―在实际审核中观察。
| |
|--------------|--------------|
|采用签约方式 |要求候选人在《申请书》所附“|
| |评审行为准则”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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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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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评定组应按以上评定大纲拟定每次评定的具体方案和时间安排,以保证评定有序有效的进行。
2、评审经验判定:
--第二方和第三方评审可作为评审经验,第一方评审(内部审核)不能作为评审经验;
--按照ISO9001、9002或等同标准进行的评审可作为评审经验,按照ISO9003或等同标准进行的评审不能作为评审经验;
--5次监督检查可认为相当于一次评审;
--跟踪检查不能作为评审经验;
--在特殊情况下,咨询过程中进行的评审可考虑作为评审经验。
3、合格判定:
五项准则评定均符合评定要求的为合格。
其中任一项的不符合都属于严重不符合项,将导致该项评定的不符合。
除此之外,对某项中可以短期纠正的一般不符合项,允许对其限期纠正,经跟踪评定后再做结论。
4、各项评定情况及结果应在评定报告或其附件中有文字记录,以保证评定报告的客观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