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预审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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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文件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清河校区外墙面改造工程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盖章)
2014年4月1日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北京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清河校区外墙面改造工程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清河校区外墙面改造工程(招标编号:
KJY20140352)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北京海淀区清河宝盛里观澳园18号
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26000平方米合同估算价580(万元)
3.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日历天
4.本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
本项目仅为一个标段,投标人不可对其部分工作和内容拆分
5.招标范围1、土建范围:
图纸范围内教学楼、体育馆、宿舍楼全部外墙保温、外墙粉刷工程2、电气工程:
3、给排水:
6.其他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类似项目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四.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7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7家。
五.申请报名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请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每日上午09:
30时至11:
30时,下午14:
00时至16:
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二层招标七部报名。
六.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计划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7日,每日上午09:
30时至11:
30时,下午14:
00时至16:
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二层招标七部持报名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4月14日11:
时30分,地点为(详细地址)。
2.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2号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
邮编:
100088邮编:
100089
联系人:
韩老师联系人:
陈陕
电话:
62042244-3105电话:
82575125-254
传真:
传真:
82575125-289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万柳支行
账号:
账号:
821417186108091001
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概况
1.1
招标人: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12号
联系人:
韩老师
电话:
62042244-3105
1.2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科技园拍卖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万柳光大西园6号
联系人:
陈陕
电话:
82575125-254
电子邮件:
kjyzb07@
传真:
82575125-289
1.3
项目名称:
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清河校区外墙面改造工程;
1.4
项目建设地点:
北京海淀区清河宝盛里观澳园18号;
1.5
工程建设规模:
26000平方米;
1.6
结构形式:
框架结构;
1.7
资金来源:
政府专项;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本次工程的投资额约为:
580万元人民币;
1.9
计划工期:
日历日;
计划开工时间:
2014年6月10日;
计划完工时间:
2014年8月29日;
1.10
质量标准:
合格
1.11
本工程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土建范围:
图纸范围内教学楼、体育馆、宿舍楼、办公楼、附属用房全部外墙保温、外墙粉刷工程2、建筑物给排水外墙面更新管道3、局部墙体及窗改造4、楼名拆安
2、投标申请人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2.1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与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一致)
信誉要求:
(1)诉讼及仲裁情况
(2)不良行为记录
(3)合同履约率
2.2
项目经理资格:
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评审通过符合性和完整性审查,满足一切必要合格条件且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得分较高的投标申请人即为本工程投标候选人。
评审标准详见附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2.4
当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家数超过7家时,本工程由依法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采用综合定量评审办法确定投标人,且投标人的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得分必须在60分及以上。
投标人数量限制在7家,不足7家时,除本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第11.1款情形外选择3家及以上。
2.5
凡投资参股、代建、管理或者为前期工作提供过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参加工程的投标。
3、联合体申请人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申请费用
4.1
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资格预审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资审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资格预审文件
5、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5.1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第二章资格预审须知
第三章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5.2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申请人均起约束作用。
5.3
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后,应仔细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招标代理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申请人自己承担。
投标申请人同时认真审阅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做出实质性影响,该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将被拒绝。
6、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投标申请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有任何疑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日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并分别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申请人的要求对资格预审文件做出的澄清,招标人都将于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
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当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7、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7.1
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截止日期3工作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申请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可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
7.2
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发送给所有已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的书面修改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
投标申请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即时以书面形式给与确认。
7.3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补充等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内容为准。
当资格预审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修改文件为准。
7.4
为使投标申请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能酌情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8、资格预审文件的语言
8.1
资格申请文件和与资格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9、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9.1
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必须准确详细、真实提供下述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以便招标人做出客观和有依据的判断,证明该单位具备预审合格条件、且有能力履行合同。
申请文件的组成和装订顺序应按照下述组成顺序装订文件,并请将格式文件中要求所附的相应证明材料依次附在每份格式后。
9.2
作为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一部分,申请人代表应当递交一份申请人致函,若申请人致函的签字代表非法定代表人,申请人还应附相应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一、二);
9.3
必要合格条件证明材料
9.3.1
企业营业执照:
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由投标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投标人若为外地进京企业需同时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进京备案证明复印件。
9.3.2
企业资质等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能够满足必要合格条件中确定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由投标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9.3.3
拟派项目经理资格。
拟派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建造师证书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在效期的临时执业证书;
(2)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对已取得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公章。
9.3.4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
9.3.5
经营状况和履约历史承诺书。
投标申请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申请人在近三年(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的履约历史中有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履约情况。
由投标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三)。
9.4
附加合格条件证明材料
9.4.1
人力资源情况
(1)企业组织机构、人员情况(格式详见附件四);
(2)投标申请人拟派于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简历、经验、同类工程业绩等情况的说明及其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和业绩证明文件复印件(格式详见附件五、六)。
注:
1、同类工程是指单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面积不低于26000平方米且合同额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的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2、业绩证明文件是指含有当事人姓名、装饰装修面积以及工程合同额的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章节(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承包范围)、四方验收单(或装饰装修分部工程验收单)或结算单(如合同中合同额不足以说明工程的结算额度,可以提供结算单作为合同的补充说明)能够有证明力的文件的复印件;如上述文件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姓名、装饰装修面积、合同额,申请人应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法人公章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法人公章。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项目两大岗位人员一经确定,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发现上述人员不能到位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资格预审申请;投标时未经招标方同意私自更换上述人员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中标后招标人发现上述人员不能到场服务的或未经招标人同意私自更换上述人员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其中标人资格或终止合同,同时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且上述两大岗位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兼职。
(3)项目经理部人员构成情况及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文件(社保证明文件须为投标申请人出具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部人员均为在职人员的,并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和投标申请人所在地社保中心盖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格式详见附件七)。
特别说明:
上述项目经理部主要岗位管理人员一经确定,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中标后招标人发现上述人员不能到场服务的或未经招标人同意私自更换上述人员的,招标人有权进行处罚。
9.4.2
财务状况(格式详见附件八)
(1)企业净资产。
(2)企业资产负债率。
申请人提供近三年(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经过合法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公章。
(3)资信等级。
证明材料为加盖法人公章的具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资信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9.4.3
企业管理体系(格式详见附件九)
申请人提供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保护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证书等原始文件的复印件。
9.4.4
合同履约率情况说明
投标申请人根据近三年(2011年1月至2013年1月)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说明。
(申请文件格式十一)
9.4.5
在施工程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目前在建同类工程和其它合同任务的情况说明;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业绩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合同主要章节、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9.4.6
申请人拟投入到本项目的机械设备(含施工检测设备)一览表,附租赁意向书或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法人公章。
9.4.7
不良行为情况说明(格式详见附件十四)
注:
依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本招标项目的不良行为记录只限于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不良记录情况。
9.4.8
申请人近三年在施工招标活动中是否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格式十五)
恶意投诉目前应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针对性质类似的招标的投诉。
同时要提醒申请人,如果不如实填报将面临拒绝申请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后果。
该部分的评审可以设定为倒扣分,有一个恶意投诉扣2分,下不封底。
投标申请人应提供近三年企业的恶意投诉情况,包括书面报告。
凡是未经投诉受理机关出具有关投诉属实之结论的投诉,均认定为恶意投诉。
9.5
法律诉讼:
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提到的法律诉讼是指与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的法律败诉。
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涉及投标申请人的、未获得终审判决的诉讼案件或终局裁决的仲裁案件不应纳入评审。
9.6
招标人鼓励投标申请人将他自认为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其实力和能力的资料以补充页形式随资格预审文件一道递交,诸如投标申请人在某一领域或方面的特别专长等(属投标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资料内容)。
(格式详见附件十六)
9.7
上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装订顺序应按照本资格预审须知第9条中要求的申请书格式的组成顺序装订文件,并请将格式文件中要求所附的相应证明材料依次附在每份格式后。
9.8
投标申请人所报资格预审申请资料应与正式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相一致,如对评标结果有较大影响时,应事先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9
投标申请人必须确保上述表格中所填内容与所附的相应证明材料一致,必须确保真实有效,否则按无效文件处理。
10、申请文件的有效期
10.1
申请文件有效期为90日历日(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申请文件均保持有效。
10.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定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意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的投标申请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形式和签署
11.1
投标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通告规定的份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之间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申请文件中的其“正本”、“副本”字样应加盖在或打印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皮的右上角。
11.2
投标申请人必须确保申请人致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营状况和履约历史承诺书和所有投标申请文件的正副本封面必须由投标申请人加盖法人公章。
若申请文件未按本条款要求编制,其投标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11.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均应打印,统一装订并要求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1.4
本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所附的申请文件参考格式,除附件一申请人致函必须按格式要求打印或填写外,其他格式均为参考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或增加附页)。
11.5
全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般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申请人造成必须修改的错误。
修改(或增加)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进行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1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基本要求:
所有申请文件应全部密封在一个易于搬运的密封袋或密封箱中。
密封由申请人用自制的封条在开口处密封,封条上加盖申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不按要求密封的申请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接收。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13、资格预审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13.1
投标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公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按时送达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将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投标申请人具体经办人员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签收表》上签字,证明投标申请人按时递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密封符合要求。
对于在资格预审文件约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3.2
未参加招标项目报名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3.3
到递交截至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撤回、与重新递交
14.1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申请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14.2
投标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申请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同时必须符合本须知第11、12、13条要求。
14.3
在递交资格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申请人不得补充、修改申请文件。
14.4
在截止时间至有效期满之前,投标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其申请文件,且不能再变更申请文件的内容(特别是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
五、资格预审评审
15、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详见第三章: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16、资格预审合格的通知
16.1
投标候选人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将向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正式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说明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六、投诉处理
17、投诉处理
17.1
与本招标工程资格预审活动有关的投诉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评标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本工程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活动,此规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7.2
对于故意编造事实或证据,搞恶意投诉,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招标项目顺利实施,损害招标项目的利益,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类似的恶意承包招标的投诉,在资格预审评审每有一项倒扣2分;招标人提醒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必须如实在申请书中填报恶意投诉事项,否则一经招标人查实,将面临拒绝申请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后果。
28、解释权
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三章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一、总则
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1.1
为加强对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清河校区外墙面改造工程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京发改[2006]1214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制定本评审办法。
2、评审的原则
2.1
本工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3、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3.1
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资格预审的管理规定,组织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经济和技术方面评审专家4人。
4、投标人的确定
4.1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将所有经过符合性评审、具备投标所需的法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且附加合格条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按照定量评审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提交给招标人。
4.2
合格投标申请人的确定:
投标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